刑法和民法之间的交错 下载本文

犯罪目的,行为人的犯罪手段表现为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由此,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签订、履行的合同必须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能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合同。基于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排斥诸如民法中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和合同法中那些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如赠予合同,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

再如,在对占有的理解上,占有本是一个来源于民法的概念,指占有人以占有意思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刑法中同样也存在占有的概念,但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这从国外刑法、民法中的相关称谓也可以看出。关于占有,德国在民法上称为“Besitz ”,而在刑法上则称为“ Gewahrsam”。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为了避免和民法上的占有概念相混同,称刑法上的“占有”为“持有”。日本民刑两法均曰“占有”,但是学说和判例在刑法上多使用“所持”或“管有”等用语。[38]就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有学者认为,占有作为实际支配权与刑法的支配权概念在很大程度上相重合,但是刑法支配权更加注重实际情况。[]有学者认为,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占有的客观支配形态更为现实,主观占有意思更具规范成分,占有性质合法与否也不重要。具体而言,在占有意思方面,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是概括的、一般的意思;而民法上的占有意思要有一定的具体内容。在占有的客观方面,民法上的占有本身构成财产归属与控制秩序的一部分,是对财产持续

稳定的、明确的控制与支配;而一时的控制支配也可构成刑法上的占有。民法占有可继承、移转,而刑法占有则不可继承、移转,且更易于消灭。在占有的对象上,民法对占有标的物的合法与否要求较严;而标的物合法与否对刑法上的占有并不重要。[40]另有学者在分析了日本刑法中的占有后,指出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在性质、占有主体、占有意思、事实性支配等方面都存在差别。[41]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之所以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思考,主要在于刑法与民法在目的和功能上的不同。民法设置占有制度在于维护物的现实归属状况,确定占有人的法律地位。民法上的占有具有多重功能,包括保护功能、继续功能和公示功能。[42]而刑法中的占有主要用于认定财产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关注重点是财物为人控制支配的事实。

综上,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刑法与民法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得以衔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