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载本文

对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在市土地交易中心以鉴证交易的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详见附件2《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的类型及审批程序

(一)超占土地是指建设项目超出原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占用土地。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超占土地可按本条款办理:

1. 超占土地已实际使用;

2. 超占土地与原批准土地属于同一项目宗地,不可分割; 3. 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一致,土地用途一致,实际土地使用者一致;

4. 超占土地的面积不能大于原批准土地的10%,否则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作个案处理。

(二)审批程序:

1.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 接受违法用地处理后,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超占土地用地手续。

3. 超占土地范围内的已建房屋,按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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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的政策补办房屋产权手续。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优先审批政策

对?三旧?改造项目,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容积率奖励政策

经科学论证和专业审查,在满足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用地安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提高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具体要求,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经费保障政策

?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经费,由组织编制单位予以保证,允许纳入?三旧?改造成本,在改造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改造用地指标政策

?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中,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旧?成片拆迁改造范围内涉及农地转用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属地镇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可申请配额不足的,由镇街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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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向省申请周转指标。

第三十二条 用地报批政策

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直接办理确权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按照土地现状(建设用地)办理征收手续,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第三十三条 财政税费、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

(一)?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项目,待土地出让后,可由镇街向市财政申请返还?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建设用地征缴属市收入部分的土地税费(详见附件3《东莞市?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土地税费返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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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街采用政府主导或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余额全部归镇街,在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再由市财政拨付给镇街。镇街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使用。采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镇街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拆迁费用。

(三)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按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余额归村(社区),由市财政拨付给镇街,再由镇街拨付给村(社区)。村(社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集体设施建设支出等。

(四)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项目,按基准地价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5元/平方米)后,市、镇、村按2:4:4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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