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资转贷本金及相关费用:以集团公司财务部转账为准。
(五)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本金到期未归还部分作为当期应上交款计算,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六)公司代垫费用:包括除现金履约保证金之外的各种保证金、现金履约保证金利息、各种保函手续费等费用。
(七)历年欠缴上交款及利息:历年应收上交款扣除历年实际上交款后差额,作为历年欠缴上交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八)其他临时发生应由项目承担的各种费用(款项),如:法院划款、公司内部各种罚款等。
第三十条 上交款缴纳原则:
(一)业主动员预付款上缴标准:以不低于动员预付款金额的15%上交。
(二)工程进度款上缴标准:在公司确定上缴管理费比例前,暂按不低于业主付款额的8%上缴。
(三)应上交集团公司产值分包差、公司上缴款确定比例后,按核定比例进行调整,及时足额上交。
(四)其他应上交款项按月预缴年终清算。
(五)上交款项在业主资金到账之日起10日之内直接汇到公司帐上。
第三十一条 上交款考核
(一)上缴款年度考核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 (二)实际完成上交款:上缴款是指项目以货币形式实现公司核定的利润或项目当期利润的货币体现,实际完成额按孰低原则确定。
(三)由公司代为垫付现金履约保证金的项目,考核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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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支付动员预付款,当年上交款的50%视同上交款,上交款的另50%视同归还公司为其垫付现金履约保证金,自履约保证金交纳12个月后,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收取利息。
(四)购置固定资产抵上缴管理费的,必须是公司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文件中列示的符合抵交范围内的资产。项目经理部应先申报购置计划,经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有关会议批准后办理相关购置、抵交手续。
(五)其他抵交款项,以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批复为准。 (六)上交款完成率计算
上交款完成率=(实际上交款÷应上交款)×100%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相悖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经济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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