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通知书,送达受罚单位执行。

1 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分公司对项目公司给予10—20万元的罚款,并要求项目公司解除与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队伍予以清退,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 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8—10万元罚款,并按分公司的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 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分公司对项目公司给予8—10万元罚款,并要求项目公司解除与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施工队伍予以清退,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4 项目公司或承包商发生一次死亡1—2人身事故,分公司对项目公司给予5—8万元罚款,按分公司的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求项目公司对事故直接责任者予以清退,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 项目公司发生重伤事故或3人及以上群伤事故,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3—5万元罚款,按分公司的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6 项目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000--10000元罚款,在分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7 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分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罚款,在分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8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的项目公司,取消一年内所有评比资格。

9.3.4.2 违章处罚办法(见附件), 附件:违章处罚办法

1.项目公司及承包商施工中出现违章行为,经分公司计划工程部认定为违章的,由分公司计划工程部工程部填写罚款通知书,送达受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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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处罚金将从各项目公司(包括承包商)工程款中扣除。

1.1 凡出现下列违章行为者,对项目公司(包括承包商)罚款1000—10000元。

1)未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施工责任制,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监督网络。

2)未按期组织年度全员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3)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4)未编制施工企业和各工程项目部全年安全施工管理目标,安全施工未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5)未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A编制“安全施工措施项目”及审批程序执行。(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

6)未按要求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进行作业的项目如:起重机满负荷起吊,或两台起重机抬吊作业、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作业,起吊危险物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应填写动火工作票),高压带电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其它危险作业。

7)施工作业开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接受技术交底人员签字为准)进行施工作业者。

8)未经项目公司工程部批准,违反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私自占用场地,损坏地上、地下设施者。

9)不按规定随意取土、弃土乱倒垃圾者。

10)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脏乱差,经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仍不按期整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11)大、中型施工机械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的。

12)大型起吊设备、大型机械无准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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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接到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或借故拖延不进行彻底整改者。

14)承包商的外包施工单位未签定安全协议擅自开工者。 15)未经过批准,擅自进行土方开挖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无特殊原因土方长期存放,挖断地下电缆、管线,挖出的土石方未按要求及时运走者。

16)在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发生物体坠落者。 17)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者。

18)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9)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0)无视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21)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22)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3) 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24) 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通报未按时反馈。

25)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检查通报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26) 未认真坚持\五同时\原则。

27)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

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28) 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作业票,安

全施工作业票。

29)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作业票,

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30) 各施工单位领导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文明区域进行清理。 31) 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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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调查,分

析。

33) 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34)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性能的大型机械不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

1.2 凡出现下列违章行为者,对项目公司(包括承包商)罚款500—5000元。

1)随意堵塞交通,损坏路面者。

2)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

3)在起重、搬运、吊装作业中不设指挥,联系信号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者。

4)易引起烧伤、烫伤、高空坠落、窒息、触电事故的危险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

5)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没有制定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制度,或在工作中不坚持定期工作者。

6)施工机械、起吊设备带病或缺少安全闭锁装置下使用者。 7)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具未按期检验、试验的(按编号台帐、记录、试验报告、合格证检查)。

8)起吊设备的龙门架、井字架不合格或违章载人的。 9)未经安监人员允许,私自拆除安全设施的。 10)非专职电工乱接施工电源者、造成安全隐患的。

11)施工配电箱未按标准设置,箱内无触电保安器,熔断丝用铜、铁丝等金属丝代替的。

12)高处作业向上或向下抛掷工具、器材和施工垃圾者。 1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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