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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谈判开始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告知供应商,否则必须按时进行谈判。 2.5.5 谈判地点 2.5.5 谈判地点

谈判地点: 。

2.6 评审、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废标

2.6.1.密封情况检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共同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6.2 采购小组

2.6.2.1采购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采购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2.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采购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采购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2.3采购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3 联系电话: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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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4采购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谈判,并按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2.6.2.5采购小组具有依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采购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采购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采购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采购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2.6采购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响应文件;

(3)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6.2.7采购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24 联系电话: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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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编写评审报告;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6.2.8采购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2.6.3 评审程序

2.6.3.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6.3.2推荐采购小组组长;

2.6.3.3资格性、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 2.6.3.4澄清有关问题; 2.6.3.5谈判;

2.6.3.6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7编写评审报告。 2.6.4 评审

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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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与供应商在项目预算控制价的98%以下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2.6.5确定成交供应商

2.6.5.1采购人授权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5.2采购小组经过谈判后,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

2.6.6 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2.6.6.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且无异议,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6.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7 报价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2.6.7.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6.7.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制作、密封、签署、盖章; 2.6.7.3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超出预算控制价;

2.6.7.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谈判会议或参加谈判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2.6.7.5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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