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业务流程 下载本文

流程说明: (一)总则

1、充分了解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并做出合理、恰当的地进行风险评估; 2、客观公正地审核保险合同,正确拟订承保条件;

3、合理进行再保操作,及时与再保部沟通,进行临分或其他分保处理; 4、提供高效务实的专业化服务;

5、确保业务质量,实现稳定经营目标,保证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 (二)流程内容

①业务人员应尽可能收集详细的相关业务资料,连同投保单一并提交给非车险内勤人员; 业务内勤对业务人员提交的投保资料进行审核后,递交给分(支)公司非车险核保人;

② 分(支)公司核保人在接收上报的投保申请后,应对投保内容逐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及营业处所; (2)保险标的、行业类别、周围环境; (3)投保金额; (4)投保险种; (5)保险期限; (6)扩展条款;

(7)确认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8)投保人签字、盖章;

(9)其他足以影响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事实。

核保人在对投保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后,认为必须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调查与评估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转给专兼职风控人员进行保前风险查勘;有条件的,核保人应一同前往查勘;

③ 风险查勘与评估

风险查勘人员在接到风险查勘需求后,应及时与业务人员取得联系,与客户约定查勘日期并准时进行风险查勘。

风险调查与评估的要点包括: (1)明确主要风险

主要风险是指在投保责任范围内发生可能性较大而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金额也较大的风险,主要风险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内容、保险标的所在行业性质、地区,保险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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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风险点位

风险点位是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最容易发生保险事故的环节、地点或位置,如高楼建工险的地基工程、高速公路建工险的护坡、软基路段;公众责任险的电梯间、浴池、游泳池等。调查风险点位应着重调查主要风险的风险点位。 (3)了解风险源

风险源即承保风险的来源或产生风险的原因。产生风险的原因来源于两大类:自然的,如地质结构的变化;人为的,如恶意、疏忽等。 (4)了解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

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应从三方面进行分析:人员素质、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设施。 (5)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保险标的所在行业发生类似事故的概率;被保险企业以往的损失记录;保险标的当前所处的状况。

(6)分析一次事故有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一次事故有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取决于: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标的各个部分的间距(财产险)、事故影响范围的大小、法律对损失金额的认定(责任险)。

(7)对标的进行风险查勘与评估后,应对标的风险状况进行总的评价,同时填写风险查勘报告,递交给分(支)公司非车险核保人;

④在核保权限范围内进行承保决策 (1)根据标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承保

1)公司核保政策禁止承保的风险不能承保;

2)风险较大,而承保条件不能相应提高的项目不能承保;

3)对于不予承保的项目要向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说明理由,对承保条件不合适的业务应提出修改和承保建议方案,及时与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沟通;

4)对于决定承保的项目要根据投保人的保险意图和标的风险状况拟定承保条件。 (2)正确拟定承保条件 1)整体情况

审核风险查勘报告,了解标的的危险程度,损失记录,承保业务的市场情况,被保险人的管理营运情况,是否有其他业务关系,是否需要再保支持,公司的政策及成本、利润情况分析。

2)选择合适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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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的选择要适合投保人的保险意图,主要考虑三个因素: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避免张冠李戴错误地选择险种。 3)严格界定保险标的的内涵与外延

保险标的要明确名称、项目、所在地址、地域。在财产保险中,如投保人仅对部分财产投保而又不确定具体的财产部分,应在保险单上明确说明投保财产在全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并约定在发生赔案时,按比例赔偿。 4)正确使用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保险金额有两种基本确定方式: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一般适用于财产险;按照保险标的有可能发生的损失范围确定,一般适用于责任险。

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分为两种方式: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除艺术品、古董等价值波动大的特殊财产外,财产保险应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

除非特殊情况,财产保险不能按保险标的有可能发生的损失范围来确定保险金额(即按第一危险损失方式承保)。如投保人坚持按此种方式投保,应根据标的损失的区间概率对费率作相应的调整。

财产保险标的含一个以上项目,除明确总保险金额外,还必须明确分项保险金额。 责任保险除明确累计赔偿限额、总赔偿限额,还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

5)正确厘定费率和免赔额

费率和免赔额的厘定要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对应。保险标的风险状况评级为优、良的,费率可在市场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下调;风险状况评级为一般的,费率可适用市场平均费率;风险状况较差或差的,费率应在市场平均费率基础上适度上调。

免赔的设置考虑三个因素:必然发生的损失金额;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被保险人选择自担的风险。

免赔额的变动应与费率的变动相匹配:免赔额提高,费率降低;免赔额减少,费率提高。两者相互变动的幅度取决于标的损失在金额上的分布概率。 6)谨慎使用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分为:限制责任条款、中性条款、扩展责任条款,应根据标的风险状况谨慎使用。

在一个险种项下,对一特定标的必然要发生或发生机会非常大的风险,应附加特别条款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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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险种项下,对一特定标的,如对保险标的范围、保险责任、理赔方式有歧义,应附加中性条款予以明确。

可保风险的扩展责任条款可以使用,不可保风险(如契约责任、核辐射责任等)的扩展责任不能使用。

扩展责任条款应视具体情况单独设置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7)正确设定自留额

自留额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后,将所承保的保险金额,除了进行再保险的部分外,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

每单业务在承保后,应按照《行业类型危险分级再保自留限额表及费率参考表》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选择相应的自留额,放入再保合约。

选择自留额要考虑再保合同限定的承保限额。保险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再保合同的承保限额,如有超过必须重新选择自留额或安排临时分保;同时,自留额也不能选择过小,以至于合同容纳不下,反而增加公司自留。 8)确定保费交付方式和日期

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都必须明确约定付费方式和日期。并注明“投保人未按保单中列明的付费日期缴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般情况下应规定为在保险起期后15天内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如保险费数额较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同意客户分期交付保险费,但分期付费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单笔业务保险费在5万元以上或有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关联保险项目。 B、分期付款最多分四期,第一期付款日期必须在保险责任起期后15天内缴付,缴付金额不得低于总保险费的30%,最后一期保险费(建安工险除外)必须在保险期满前三个月内缴清。建安工险的保险费最后一期必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付清。

C、保险单上必须注明各期缴费的金额及限期,并注明“投保人未按保单中列明的付费日期缴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

⑤ 超权限业务上报

(1)超权限业务的范围:

1)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超过本机构最高级核保人核保权限的业务;

2)核保政策中明确规定必须逐单上报的业务及未做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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