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垃圾污染防治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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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政策性较强,仅仅从技术层面改进,监管体系不健全,没有公众的支持和配合,政策的执行将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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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各国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一、立法

国外电子垃圾处理的法律制度成熟,有着悠久的历史,许多制度对我国来说是很好的参照与借鉴。为此在将近的几十年来,我国一直积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技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西方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法律长河中,许多制度被构建并实施,取得了实践上的成功,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强制标签制,强制回收制,处理审查制等等①。国外的电子垃圾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源头预防型和以日本和欧盟为代表的循环经济型。污染预防型的国家将清洁生产纳入到污染预防体系,注重从源头控制污染,节约资源,范围着重于产品的生产阶段;而循环经济型的国家将循环经济纳入到整个循环经济实践,设计产品的的生产销售,再生处理等整个经济活动。两种类型侧重点不同,但各有千秋,虽然模式有所差异,但是完备的电子垃圾立法体系和制度建设成果显著,值得我国立法学习。

(一)源头预防型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垃圾产生量最大的国家,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美国电子产品的生产量和制造量一直处于全球第一。根据美国环保局的估计,单是2000年就有超过460万吨的电子垃圾在美国的填埋区在腐蚀着周边的社区和环境。早期的美国由于意识和技术的落后,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方式是由焚烧和填埋为开端的,② 传统的处理方式不但成效不大反而使污染的形式更加严峻,也使美国意识到没有专项的立法和相适应的回收技术是万万不行的。为此,美国及各州众志成城地进行了大刀阔斧的立法体系改革和制度建设。

美国的立法一直贯彻清洁生产的理念,注重从源头预防,倡导的是与“循环经济”相类似的污染预防模式。美国首先制定了基本统领法《资源保护回收法》和《污染预防法》,统领整个废物管理体系。其次美国多数以上的州制定了针对各个领域的废物管理法规。在电子垃圾污染治理发展中,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关于废旧家电处理的强制性条例,首先在立法上定义了废弃电脑等有毒害的废料和禁止非规范化处理方式;并采取政府干预限制采购,要求各州进行回收管制,建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心,鼓励各企业完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①②

许静:《我国电子垃圾贵手处理法律制度研究》,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王明兰:《基于循环经济的电子垃圾治理立法思路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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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同时动员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每个人缴纳电子垃圾回收费;就是这样各种各样的办法都在试验中,美国政府,企业生产商,各州公益部门,环保人士以及社会民众正努力完善着电子垃圾产品的回收处理体系及环境的良好建设。当然,不能忽略的一个事实是:美国同样也是污染输出量最大的国家。

加利福尼亚州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案》等首先明确了废弃的显示视频设备种类和废弃的电脑、电视机等的处理方式,并规定顾客在购买新的电脑和电视机时根据显示屏大小缴纳6-10美元作为电子垃圾回收管理基金,用于支付政府授权的手机商和处理商费用及相关宣传和管理成本,同时对生产商硬性要求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渠道及有害物的污染预防。

之后的缅因州、华盛顿州、马里兰州等四州通过了电子废弃物回收法规, 2007

年的明尼苏达州,得克萨斯州等,2008年的新泽西州,弗吉尼亚州等,2009年的印第安纳州等相继通过了了立法,目前,美国半数以上的州都已经实施了立法和电子废弃物的管理。③美国政府倾向于借助市场的力量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州立法的方式为主导,在政府权力的控制下,将各个力量联合以来,共同掌控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力求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实效稳定地运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探索,美国电子废弃物管理已经实现了法制健全、效果良好,虽然美国因其体制原因并没有全国统一性的全局立法,但是美国把权力下放至各个州,因时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了完备的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律制度和先进的电子废弃物会输处理技术,效果显著,值得借鉴。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美国政府将全力下放到各个州,地方立法纷繁复杂,其效力和效果未能推到全国,法令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生产者责延伸责任仅仅立足于产品的角度,规定在产品的每个阶段,政府、生产者、消费者共同承担责任,三者之间责任很难细化,难以从源头解决电子垃圾问题。

(二)循环经济型

1、日本

近现代以来,日本是东亚地区最早完成工业化的国家,其庞大的制造工业支

撑着整个国民经济命脉,正是强大的制造工业产生的工业废物尤其是电子废物制约着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日本基于废弃物减量化,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及适当处理手段(即3R原则)建立循环型社会。为实现该目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内法律体系规范。日本是最早对电子废弃物进行立法的国家。早期,日本环境政策主要针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处理问题,相继制定了多部重要的法

刘亮歧、尹立孟、郝云红、王明兰:《基于循环经济视角的电子垃圾治理国外经验及启示研究》,环境研究与监测,2007年第4期,第10页 ②

曾延光:《美国各州电子废弃物回答后立法最新进展》,电子电器产品污染防治,2009年(7)24页 ③

王景伟、施德汉、陈须连:《美国电子废弃物资源化产业现状分析》,上海环境科学,2002年(12)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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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先是1991年的《废弃物处理法》和《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明确从源头上控制:要求家电生产者的再生设计和再生标识责任;接着2000年《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和《家用电器回收法》颁布规定生产者的回收处理责任,2001年的《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涉及电子废物管理模式—基于3R即减量化、再使用、循环再利用。①日本从最开始的“末端控制”到“废物产生抑制”再到“产生抑制与再生利用控制”,促进了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和污染的有效控制。其中综合性法律《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就是循环经济理念的典型产物,该法规定制造者在制造阶段对产品的再生设计;强化政府和公共团体的责任;设定指定资源产品和促进在使用产品种类。②不难看出,日本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主要围绕个体生产者责任延伸和集体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个体上主要是将国内市场份额较大的生产商分组分别相应回收各自的电子废弃物,从而达到法定要求;集体上则有公共和政府支持的家电协会或废物管理机构认领其余份额较小的家电生产商电子垃圾和无人认领的电子废弃物。同时消费者缴纳电子垃圾处理费转移到生产商身上用来拆解和处理。③

总之,日本的电子垃圾污染治理体系一直以循环经济为指导,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中不断重视和强调电子垃圾的回收,减量,利用和资源化。基本法有柿子那个内容,执行有可操作性;专项法严格规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社会公众和生产者、销售者、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立法细致,责任明确。简单来说,日本的废物循环利用技术立法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管理模式取得了良性的循环发展,为各国提供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借鉴。但补得不提到,在电子垃圾在处理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中,日本清掉了经营者的延伸责任,并未对费用分摊做具体的规定,这就决定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2、欧盟

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内部设有相当完备的组织机

构,形成了用来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和法律的组织机构,包括欧洲委员会,欧洲法院等。④欧盟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高度重视电子废物问题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欧盟也是从对电子垃圾的预防和管理两个方面做起的,旨在减少电子垃圾的数量,减少电子垃圾的危害,加强对电子垃圾处置的管理,从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此,1998年欧盟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和2003年的《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明确采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后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通过了《废弃电器电子设备指令》(简称WEE指令),WEE指令规定

①②

李金惠、程桂石:《电子废物管理理论和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36-37页 李金惠、刘丽丽、李博洋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政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年地66-70 ③

钟永光:《回收剖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制度设计》,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42-43页 ④

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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