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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最高管理者变更);
10.3.1.6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证明(技术负责人变更)。
10.3.1.7授权签字人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证明、通过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及项目附表(授权签字人变更)。
10.3.2各市局受理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3.3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发变更后的证书附表(授权签字人变更)。 10.4检验检测项目取消
10.4.1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自愿取消部分检验检测项目,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0.4.1.1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 10.4.1.2 取消能力后证书附表电子版; 10.4.2各市局对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0.4.3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发部分检测项目取消后的证书附表。 10.5法人性质变更
10.5.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发生变更后,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0.5.1.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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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 变更前后法人性质证明材料; 10.5.2各市局对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11.扩项
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的,需按照5-8常规程序进行。 12.复评审
12.1复评审程序和要求同首次评审。
12.2对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规定提出复查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按5-8要求进行复查考核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少现场试验项目数量。
12.3对证书有效期内没有检测经历的项目/参数,必须进行现场试验考核,现场试验结果合格的可继续保留该项目/参数,结果不合格的,撤销该项目/参数。 13.当场许可
13.1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当场许可,可通过网上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3.1.1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13.1.2申请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当场许可承诺书;
13.2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审查。符合当场许可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当场许可规定的、材料不全的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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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机构。
13.3各市局处室接到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13.4各市局接到处室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签署审批意见。 13.5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向申请人发放新证书和附表(适用于换发证的)。
13.6对当场许可的复评审、地址变更的检验机构,各市局应在发证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专家实施现场考核检查,并在发证后1年内组织技术专家开展监督检查。
13.7对当场许可的检验机构,经现场考核合格或经过整改合格的,申请材料归档办结许可程序;现场核查不合格或经过整改仍不合格、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撤销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14.其它
14.1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要求:
14.1.1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质量主管应是管理层成员,在技术负责人或质量主管不在时,应指定其代理人。国家有特殊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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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其中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的年限须机构自我声明确认。
14.1.2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与检验检测工作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同等能力同第14.1.1款要求。
14.1.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及授权签字人必须是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专职人员,熟悉《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国家有特殊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4.1.4检验检测机构的内审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14.1.5每个检验检测项目应配备2名及以上持有上岗证的检验检测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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