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教案资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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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申请项目的典型检测报告、机构比对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清单;

5.7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质证书(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持证上岗的情况);

5.8 关键岗位人员(质量主管、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经历证明材料;

5.9人员聘用劳动合同或事业编制等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证明适用于聘用制、合同制人员); 5.10内审员证书;

5.11提供最近一次的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首次申请的,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上)。 6.受理

6.1市局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进入市局处室;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

6.2市局处室接到窗口工作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中有缺、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补正或退回。 7.组织技术评审 7.1组建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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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局处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组建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网上系统随机产生,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能力必须覆盖申请项目,评审组一般由1名组长和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组建后,市局处室将评审任务下达到评审组长。 7.2书面审查

7.2.1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查意见、评审计划通过系统上报市局处室。

7.2.2市局处室对上报的评审计划等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备,签署意见并制定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进入现场技术评审环节。 7.3现场技术评审

7.3.1现场评审前,评审组长应组织评审员/技术专家编制现场试验计划。

现场试验计划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项目、仪器设备配置、检验人员结构及能力验证情况制定。对首次、扩项申请的项目,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应能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对复查申请的项目,应能覆盖全部类别的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其典型项目/参数必须列入;

对参加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能力验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比对考核且结果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自能力验证/比对结果通报之日起2年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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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标准、人员、环境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可免除对相同项目/参数的现场试验。

7.3.2评审组根据现场试验计划的要求,准备好现场试验考核的标准试品/试样。试验项目中由评审组提供的盲样应具备溯源性。

7.3.3评审组全体成员应根据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达被评审机构。 7.3.4现场评审实施

7.3.4.1 现场评审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第3条 实施技术评审 有关要求进行。

7.3.4.2 评审组长组织相关专业的评审员/技术专家,对检验检测机构推荐的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考核要有相关书面记录。考核以笔试为主,可结合面试一起进行。评审组应将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情况记入《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并确定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领域(项目序号)。

7.3.4.3签署公正性声明,评审组每个成员都应在《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声明》表中签名。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签署《检验检测机构廉洁自律声明》,交评审组长带走。 7.3.4.4检验检测机构在全部流程结束后,一周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填写工作评价反馈意见。 7.3.4.5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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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食品、机动车、司法鉴定、刑事技术机构等有评审补充要求的领域,应包含补充要求的评审。 7.4 整改的跟踪验证

现场评审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评审组长确认,评审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通过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向各市局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

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

②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 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2)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

①检验检测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②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

③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中的《整改完成记录》,上报审批。 7.5评审材料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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