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评价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单位: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和《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评价的依据
1.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必须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和具体导则、细则的要求。
2.关于卫生防护距离:凡国家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安全评价时应予采用;如国家、行业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安全评价时也应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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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建设单位(企业)和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名称
1.建设单位(企业)名称:评价报告中所使用的建设单位(企业)名称,必须是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所注册的规范性名称。评价单位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时,严禁随意更改或简化建设单位(企业)名称。
2.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名称:评价报告中所使用的建设项目(生产装置)名称,必须是建设单位(企业)在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若评价对象为一个整体项目中的子项目,则该建设项目名称应为xxx(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名称)中的yyy(被评价对象名称)项目(工程、生产装置等)。评价单位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时,不得随意更改建设项目名称。
三、关于评价报告中的“前言”或“编制说明” 评价报告的“前言”或“编制说明”,应当明确具体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指出被评价企业或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原料、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用量和生产能力,界定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生产单位或储存单位,简述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
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申请或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则申请的许可范围,不得超出评价报告中所确定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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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判定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名称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9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的要求,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畴。
五、关于对企业外部环境的分析评价
1.关于对现有企业的外部环境评价:对现有企业外部环境的评价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说明企业与周边企业、重要设施及居民社区等的实际距离,并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二是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说明重大危险源与周围居民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实际距离,并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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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同样应评价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无论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都应当分析周边环境和企业的相互影响。三是分析企业周边的道路交通情况,评价其是否满足企业应急救援的需要。上述三种情况,均须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2.关于建设项目的外部环境评价:对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外部环境评价,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尤其是在现有厂区内部的改、扩建项目,要分析说明新、老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二是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是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对上述三种情况,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分别进行评价,最后要做出该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
六、关于对生产工艺的介绍
评价报告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介绍清楚,并用工艺流程简图将过程予以表示,主要化学反应步骤,尽量用化学反应方程式表示。通过各步的化学反应方程式,显示出该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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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艺操作参数。
七、关于对国家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的评价
现状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应根据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界定企业生产装置或设施中属于国家法定检测、检验的项目。对国家法定检测、检验的项目,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评价报告方可做出该项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
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八、关于对消防的评价
对于2005年底以前已投入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部门没有补办手续的,安全评价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评价报告中单列一个章节对企业的消防现状进行专门评价。在消防评价结束后,应做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且不得有任何附带条件。
九、关于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措施的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的要求,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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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措施进行评价。
十、关于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评价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价报告,将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或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文件。因此,验收评价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二章中“安全生产条件”,逐条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对于不符合的条款,在评价结论的“隐患整改确认表”中,要明确已于何时完成整改。
十一、关于安全评价对策、措施及复查
1.现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的对策措施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针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措施,短期内整改不了的,还需提出当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保证安全生产的应急(补救)措施。
(2)企业在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或改进的措施(企业目前已做到的,不需再提)。
(3)在定量评价中采取补偿系数的,还需提出相对应的应采取的补偿措施。
2.复查:现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报告都要增加对企业或建设项目对策建议落实情况复查的内容。评价单位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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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针对所提出的对策建议进行逐项复查,明确指出合格项和不合格项。
十二、关于安全评价的结论
若企业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和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或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则企业的安全风险可接受,可直接做出符合或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若企业存在的隐患或问题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完成整改的,评价单位要综合分析。评价报告中应当在确认企业已落实了当前正常生产情况下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应急措施,可认定企业的安全风险可接受,做出符合或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否则,应当做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安全评价结论不得有任何附加或前置条件。 十三、关于评价报告的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应按照相关的导则、细则规定准备,同时,还要结合不同的评价阶段,满足以下主要内容要求:
1.现状评价报告。
(1)涉及评价报告中的具体评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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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的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图;
(3)企业有关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报告或清单(清单应包含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周期和检测部门等内容,并加盖被评价单位公章);
(4)企业“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土地使用证;
(5)企业有关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6)企业隐患整改报告。 2.预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经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文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当地最新地图缩印件)、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评价单位或企业绘制的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附图)、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等;
(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其它可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资料(如:建设单位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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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收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经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文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许可实施部门审批(备案)的设立审查意见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等文件(文书)复印件;
(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当地最新地图缩印件)、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评价单位绘制示意图)、平面布置图(项目竣工图)、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等;
(5)建设项目有关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报告或清单(清单应包含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周期和检测部门等内容,并加盖被评价单位公章);
(6)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7)建设项目有关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对存在隐患和不足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四、关于评价报告的格式
1.布局、字号、字体:应严格按照评价导则执行。 2.计量单位:应采用国标,并且中英文要前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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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订:评价报告采用热熔(胶装)方式封装,并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十五、关于评价报告的审查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主要是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导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评价对象现场情况进行科学性、符合性的审查。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一般审查结论可以为:通过、有条件通过、不予通过。
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之一。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第八条的规定,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可研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对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之一。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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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参考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安全工作的资料和安全许可批复文件、试生产(使用)情况、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等,并对评价对象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后,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主要依据《安全评价通则》、《现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评价对象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现场进行符合性检查后,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据清楚、具体详实、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意见、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评价单位对专家审查意见有不同看法或意见的,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若经过讨论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当地安监部门可另行组织专家研究或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最终做出决定。
十六、关于评价报告的备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自专家审查修改完善、正式出具后,由被评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和省辖市安监局备案。
上述要求,各安全评价单位要认真执行,各级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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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贯彻落实。
二○○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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