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申请单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由受托方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延期申请》(以下简称《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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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稽查局。经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网络协查的《协查延期申请》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和审批。

3.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

4.本申请为A4竖式。

附件9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回复函

协查编号:

你局 号委托协查函的内容,我局已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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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协查结果反馈你局。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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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1.本回复函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受托方税务机关回复委托协查函时使用。 3.本回复函为A4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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