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37

附件5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案件名称及编号:

经查证,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份、涉案发票金额××元告知你局,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

1.

2.其他

38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联地

邮政编码:

使 用 说 明

1.本通知单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案件,委托方须出具并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通知单》应按照受托方被查对象一户一单,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通过协查系统发出委托协查的,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

39

工作日内,出具并寄送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3.“涉案发票金额”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是指金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是指运费合计金额。

4.本通知单为A4竖式。 附件6

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