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007年5月30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在南京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研究当前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进一步开拓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简要回顾和总结
五年来,全国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积极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逐步确立民商事裁判理念,稳步推进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大力提高审判队伍素质,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不断强化审判职能,及时化解商事纠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民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大量商事纠纷诉至法院。五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2002年至2007年2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纠纷案件800余万件(含旧存),诉讼标的数额达16398余亿元。其中,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60余万件,结案标的2270余亿元;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80余万件,结案标的7350余亿元:审结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27882件,结案标的3309.1亿元;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3147件,结案标的48.1亿元;审结股票、票据、证券纠纷案件48186件,结案标的365.9亿元:审结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公司诉讼案件30341件,结案标的259.6亿元。通过审判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国家经济安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节和促进交易行为,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如果说民商事法律法规是建立和维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方式,那么民商事审判活动则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力量。五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公平公开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通过审理企业改制和公司纠纷案件,规范国企改制行为,引导商事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审理破产案件,规范破产行为,严格破产程序,完善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机制:通过审理资本市场纠纷案件,制裁违规行为,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通过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民商事审判在调节、引导、规范和完善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方面,发挥了其他审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探索处置特殊事件方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新的交易手段不断出现,常规交易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反映在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就是不断出现诸多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和一些突发性事件。各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及司法解释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妥善地处理了大批有关不良金融债权案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成功地审理了诸如广国投破产案件、大通证券破产重整案件、银广夏案件等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重大案件:配合相关部
门平稳地处理了德隆系、普马系、科龙系等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为在审判工作中落实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妥善化解金融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探索了新的途径,做出了重要贡献。
--审判观念与时俱进,裁判理念日趋明确。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主法治不断进步,民商事裁判理念亦随之不断更新。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指引下,民商事法官初步解决了司法观念和法律规定方面的协调和统一。更注重权利平等观念,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更注重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公开;更注重法制统一理念,努力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理案件,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更注重程序公平和实体公正,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以公正、平等、公开、统一等为内涵的民事裁判理念基本确立。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审判机制更加科学。全国法院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理念,全面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统一的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努力推进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机制创新,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第一,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全面推进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方式已广泛运用。第二,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加强合议庭职能,完善评议规范,共同办案、共同把关,“合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有较大改观。第三,完善程序和证据制度。妥善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当事人真正成为诉讼主体,确保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第四,规范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强化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说理透彻性,并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提高民商事裁判公信力,彰显司法公正和权威。一个公信、高效、权威、文明的民商事审判运行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五年来,全国法院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国企改制、企业破产、公司诉讼、证券期货、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等审判领域不断进行新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概括。人民法院丰富的调研成果,或者直接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决策,或者转化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或者转化为国家立法内容。在全国法院民商事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摸清了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调研基础上,先后制定颁布了民商事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50余件。其中包括关于企业改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新旧公司法衔接、破产管理人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制定,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商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丰富的调研成果,也为公司、证券、破产、物权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新鲜例证。
--大力加强能力建设,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级法院用时代的要求迎接前进中的挑战,用发展的眼光研究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用创新的精神推动队伍建设和发展,司法能力显著提升。通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民商事法官的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明显增强,违法违纪现象逐年下降。通过大力加强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民商事审判队伍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大幅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配合国家法官学院等单位连续举办了高级法院民商事法官和审判长岗位培训、民商法专业培训,基层法院院长业务培训等培训班;派出审判人员讲授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破产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各级法院也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民商事审判业务培训和交流,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业务素质,为圆满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提供了大力支持。全国法院根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指引法官行为,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加大反腐败力度,民商事法官廉洁自律的意识有了较大提高。
五年来的民商事审判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
持的政治方向;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对新形势、新问题进行不倦的探索,对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进行不断的创新,是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不懈地提高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是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高质高效的关键:始终保持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活力,弘扬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坚持知难而进,任劳任怨的品质,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五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是全体民商事法官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埋头苦干,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经受考验而取得的。实践充分证明,我们民商事审判队伍是一支顾全大局、勇挑重担、埋头苦干的队伍;是一支勇于创新、善于探索、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这次会议上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就是全国民商事审判队伍中的优秀代表。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多年来始终为中国民商事审判事业努力工作、无私奉献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了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均应认真对待,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就民商事审判工作而言,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部分法院领导对民商事审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措施不力:一些法院忽视相关审判领域特点,审判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一些法院在推行立审分开、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等改革措施中,不注重审判规律,过分强调业务庭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忽略业务庭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出现了不同业务庭对同一法律问题处理不统一等问题:有些法院和法官不能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不能坚持公正、高效审判:少数法官裁判理念陈旧,审判知识老化,审判经验不足,处理新型、复杂问题和驾驭庭审、运用调解的能力有所欠缺;还有一些法院忙于办案,忽视调研,导致审判指导不到位、不及时等。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肖扬院长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为人民司法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任务。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国家将继续进一步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根据经济运行新的发展变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和微调,主动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不断强化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为重点深化国企改革,以完善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等;健全全国统一市场,完善区域互动机制,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在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支持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保障国家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更加重大;商事纠纷案件亦将呈现数量不断增加、形式更加多样的态势,民商事审判领域将不断拓展;民商事审判已经成为解决经济纠纷、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可以说,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和新挑战,全国法院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认清国家政治经济的宏观形势,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知难而上,奋发有为,不断开创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此,民商事审判工作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第七
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树立科学的民商事裁判意识,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民商事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商事审判制度,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完成上述任务,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
全国法院民商事法官要按照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局,以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不断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一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发展是主题,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战略思想,紧密结合民商事审判实际,立足平等保护,消除司法歧视,依法规范各类市场行为,妥善协调解决各种利益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发展。二是要树立正确稳定观。稳定是前提,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社会稳定建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围绕化解社会经济矛盾和各种利益冲突这个主线,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三是要树立全面和谐观。和谐是目标,要以和谐理念为指引,努力依法化解深层次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四是要树立正确政绩观。衡量民商事审判工作,不仅要看审理了多少商事案件、制订了多少规范性文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而且要看是否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了交易便捷、做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和谐稳定、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这才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最大政绩。五是要树立科学司法观。审判是中心、队伍是保障、改革是动力,要客观、辩证地分析和把握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科学推进司法改革,正确对待监督批评,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努力保障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工作大局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休戚相关,一切民商事审判活动都要服务并保障国家经济工作大局。第一,要坚持平等保护和法律适用统一原则,对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第二,要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服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全国法院要继续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妥善处理好涉及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案件、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储户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原则,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认识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所产生的利益冲突,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纷争,化解各类矛盾。要避免就案办案,简单处理纷争。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正确认识民商事审判规律,牢固树立民商事裁判意识
民商事审判的对象主要是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借款、担保等商事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这些商事纠纷与传统民事纠纷既有一定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区别主要来源于商事行为和商事交易在价值取向和相关制度规则设计方面的特殊性。与传统民事交易相比,商事交易呈现出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法人、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转卖营利、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利性、交易条件从任意性到定型化等特点。这些特点蕴含着商事法与传统民法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并要求用商事法规范给予特殊的保护与调整。民商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