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未作规定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人事争议处理优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类似的,可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处理。
解读:人事争议处理法律适用可参照劳动法律。
42.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出的辞退、除名、辞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批准辞职(离职)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解读:人事争议的特殊性导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必须成为共同当事人。
43.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
25
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一致。
声明:
本《会议纪要》的解读文件,仅用于对中国劳动争议网会员单位服务之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未获得资料所有者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其它机构或个人转移及改变用途。
全国服务热线电话:400-686-9595 020-28962681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