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 下载本文

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 (一)劳动争议的排除性规定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条作出规定后更加完善。

(二)四类特殊劳动争议

12.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

解读:鉴于某些地区仲裁机构和法院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的性质有不同理解而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为统一标准而专门

9

制定。此外,对于非法用工如外国政府、企业、组织在华办事机构直接招用中国雇员,再次强调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但是否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在接下来的条文中进一步细化,总体思路是与正常劳动关系要有所区别。

13.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

解读:广州市中院2009年10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12条有类似规定。对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不再直接认定具有劳动关系但要承担工伤待遇和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当然,工伤认定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处理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0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和二倍工资、解除经济补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因实践中出现非因用人单位导致超过一个月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劳动者无理拒签等,故有些地方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如佛山2011年指导意见中认为二倍工资支付须区分原因。本条再次明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原则,即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订立不成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否则劳动者不订立的,不但要支付二倍工资,解除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解读:二倍工资差额不再以固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而是按应支付二倍工资期间每月实际应得工资含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等,但不包括非按月领取、不固定支付周期和特殊津贴如高温津贴等项目。每月应得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

11

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解读:很多人认为二倍工资的起算以“用工之日”为标准,而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用工,因此二倍工资只会发生在初次用工;而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定的二倍工资支付责任。为纠正这一做法,故规定本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支付以十一个月为限,超过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应当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也有二倍工资,但“视为”订立不同于“应当”订立,法律责任不同。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倍工资系按月支付,故处理时不按连续侵权做整体保护,而是按月保护。保护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通常是劳动者就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