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读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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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未为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违法成本和风险加大。实践中对于已发生的医疗费是否符合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三种方式:一是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依职权按目录确定;二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拟确定;三是用人单位举证确定。企业很难界定那些药品属于社保局的药品目录,所以可能面临全额报销的医疗费用的风险。为降低用工风险,建议非常关注成本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目前广州已经不能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可考虑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如:比拓国际)到其它城市代为购买。

(四)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争议

4.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解读: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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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而根据本条,如果双方超过法定期间导致工伤认定部门不受理认定申请的,职工还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请注意但书部分,如有证据例如协议书、通知等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构成工伤或职业病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仍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按照民事过错责任另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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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解读: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扣除已获得民事赔偿的工伤医疗费和丧葬费,其余部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本条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辅助器具费”,支付方式见第7条规定。

7.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

解读:有关厂家出具证明的同时,还应出具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合理确定费用。但超出合理范围的,对厂家暂无约束性、强制性措施。

8.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发生工伤事故,确需安装辅助器具,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金外,职工及童工请求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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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辅助器具安装和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辅助器具安装和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

标准为依据,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计至职工或童工70周岁止。

解读:非法用工主体和责任的确定,依据原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人员一次性伤亡赔偿办法》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仲?2004?2号)。

9.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四)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争议

10.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解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失业保险待遇除失业保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外,还有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死亡抚恤待遇。实践中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仅指失业保险金(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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