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 下载本文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消防行政许可事项 消防监督检查事项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事项 消防行政案件办理事项 火灾事故调查事项 举报投诉及信访事项 工作纪律和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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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公安部有关消防警务公开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应予以公开。

第三条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负责受理、查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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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九)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节 方案阶段建设工程消防审查事项

第四条 审批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审查范围:、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含本数)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含本数)的建筑;、国家及市级重点项目中的社会民生项目、房地产项目和工业项目;(以市政府每年下发的市级重点项目名单为准);、以上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前的调整。

(二)万州、涪陵、黔江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消防行政审批均由所属地公安消防支队办理。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消防行政审批由所属地公安消防支队、大队办理。

第六条 方案阶段建设工程消防审查建设单位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在重庆消防网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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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二)建设单位(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个人的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含:实测: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其中包括消防专篇。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五)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六)设计单位自审小组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办理时限: 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第二节 消防设计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事项 第九条 审批范围:

(一)下列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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