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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怎样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由于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总结建国以来治理社会治安方面的经验,并结合社会治安的现状所提出的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战略方针,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81、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这三个概念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三者的联系在于,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或者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有违法行为时,便会导致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法律制裁的后果。在这种意义上讲,三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三者的区别在于:

(1)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范畴,两者构成一般法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履行了各自义务后,便不存在法律责任。另外,违法行为的直接主体,即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如公司经理在其经营的业务中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是要由公司的所有股东来承担的。

(2)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区别:违反或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或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不一定会导致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制裁后果。这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是普遍存在的。

82、法律解释有什么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83、简述我国立法解释的任务?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2)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84、司法解释有哪些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85、简述地方机关法律解释的特点?

(1)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才有此项职权。

(2)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3)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4)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86、法律推理的特点是什么?

(1)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2)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3)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87、简述我国国家性法律监督的体系?

(1)国家权利监督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即以国家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由我国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88、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内容是广泛而带有根本性的。

(1)习惯上,人们将这种监督概括为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法律上的监督,是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指对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2)如果以监督的客体为基本标准,以监督内容的性质为辅助标准,大体可将其内容分为五种: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89、什么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具体有哪些种类?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法律实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1)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的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可以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三种: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

(2)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90、简述法学家可以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特殊作用的原因?

(1)与一般公众相比,他们有更为强烈的追求法治和社会公正的意识,法学家不仅积极参与改进和完善立法,而且热切关注司法与执法,以其敏锐的观察力监督法律的实施。 (2)法学家的职业特点和特殊的知识结构,使得法学家具有较强的法律监督能力。

(3)法学家既不像律师那样由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可能影响自己的判断力,也不像国家

机关公职人员那样握有公共权力,因此他们的监督具有因其超脱地位而带来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五、论述题:

1、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1)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认为代表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而以往法学一般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否认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决定作用。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或认可的,首先是执行阶级意思的体现,具有阶级性,而以往法学大都以不同形式否认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

(3)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不是超历史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而出现,到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以往的法学家大都认为法是从来就有、永世不灭、超历史的。

2、试述邓小平的民主和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1)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2)民主与法制、民主与集中、民主与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和法制不能超越历史阶级。 (3)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4)要法制不要人治,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5)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6)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活动。

(7)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8)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9)“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10)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3、怎样理解法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1)这一本质表明,意志、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法没有创造现实的经济关系,而是以这些经济关系为基础的。 (2)这一本质也表明,法具有客观性,立法者在立法时应注意法必然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当然,法具有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将法和现实经济条件及经济规律等同起来,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加工创造出来以国家名义发布的,经济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立法者可以发现、认识经济规律产生并利用它们,但决不能创造、改造或消灭它们。 4、试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人民是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阶级、阶层或其他社会集团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阶级性与人民性是同一的。它所体现的共同意志首先是指工人阶级的意志。工人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目前大中型国有企业是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也代表了广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意志,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基础,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支基本力量,我国现阶段的法也包括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当然,这种法所代表的共同意志,并不是这些阶级、阶层和集团意志的机械的总和,也不是自发的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决定的,但阶级意志的内容还要受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是在归根到底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互相作用的。

5、西方思想史中的正义论和功利主义学说与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争有何差异? 不仅在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方面根本不同,而且在理论观点上也大有不同。

(1)中国历史上的义利之争,总的来说,倾向于将义与利看作是截然相对立的,而在西方思想史中的正义论和功利主义,一般是着重点不同,并不是截然对立。

(2)中国历史上思想家对义与利的内涵的理解,相对而言,比较固定,西方思想史上的正义论和功利主义对正义和利益的理解,却变化多端,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将正义解释为多种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和平、秩序、功利、共同幸福等,实际上,使正义和功利两个概念相互包含。

(3)中国思想史的义利之争,直接联系到道德与法的作用的不同看法,而在西方思想史中,正义论和功利主义双方,一般都比较重视法律的作用。 6、试述我国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时的准则? (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2)兼顾多数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与局部利益。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7、试论法的评价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指他人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标准,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当然,仅依据法来判断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只能或主要作为判断是合法还是违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但仅靠法律来判断是不全面、不深入的,而必须还要依靠其他社会规范。作为一种评价准则,法律也有其优点。正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讲法治胜于人治时所指出,人的本性难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一般来说,法律不是个人智慧的产物,而是由较多的人经过详细研究才制定出来的,群众比任何一人有可能作较好的裁判。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8、试论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目的和本质这一角度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可分为两种:维护统治阶级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社会,它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维护阶级统治的体现。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思想道德等各个领域。法在这方面的最重要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具有这一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为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这两种作用体现在作为整体的法中,但就具体法律、法规而论,有的明显体现前一方面的作用,有的明显体现后一方面的作用,有的是两种作用交错并存。这表明,在不同的法中,法的阶级性有所不同。 9、试述法的质变和量变?

涵义:根据辨证唯物主义的质量互变规律,法的发展也有质变和量变之分,质变根据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指事务数量上的变化,在我国法理学中,将法的历史类型的改变称为质变,也就是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改变,发达量变则是纷繁复杂的,如法从不完备到完备,重要法律的颁布和修改等,法的质的变化却可以有多种形式。 评价:将法的社会性质的改变称为质变是科学的,但也不宜将法的质变仅限于社会性质的变化,如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及介乎二者之间的混合法系,从社会性质上讲,都是资本主义法,但相互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将他们都列如资本主义法而无其他质的区别,也不一定合理。

10、试述二十年来中国对借鉴外国法的态度和实践?

(1)强调借鉴和吸收对我国现在有用的知识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则。

(2)借鉴外国法律的必要性不限于起草涉外方面的法律,起草废涉外法律上也有不同程度的借鉴作用。

实践:

(1)宪法方面,借鉴了加强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利的经验。

(2)行政法方面,借鉴了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和听证制度的经验。

(3)刑法方面,借鉴了罪行法定原则,确定统一的刑法形式。规定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财产来源的罪行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规定单位犯罪,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4)诉讼法方面,改革陪审、加强辨认制,确定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督促程序等。

在借鉴民商法和经济法、劳动法方面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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