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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5)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6)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51、法的形成或法的确立要经历哪几个阶段?

法的形成或法的确立阶段主要有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通过以及公布法律四个阶段,具体来说包括:

(1)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对于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提出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2)法律草案的审议,是立法机关对于根据已被通过的法律议案而拟订的法律草案,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审查和讨论。

(3)法律草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于法律草案做出的同意的决定,把它确定为法律的步骤,这是立法的关键性阶段。

(4)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为使公民知晓和遵守,而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确立的最后阶段。

52、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有哪些?

(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5)成文法和习惯法。

53、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国际条约

54、简述部门法的特征?

(1)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每个部门法都是统一于整个国家的宪法基础之上的。

(2)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变动的。 (4)部门法的形成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55、部门法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1)具体法律制度的范围一般比部门法要小,一个部门法一般包括很多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法律制度。

(2)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只属于某一部门法,一般来说在主要属于某一部门法时,还分属几个部门法。

56、简述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 (2)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57、简述部门法划分的适当平衡原则?

划分部门法时要注意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平衡,也就是说,划分时包括的法律的范围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要保持适当平衡。同时,还可以在一些独立的部门法(称为母部门法)中,再划分分为具有从属关系的第二、第三甚至第四层次的部门法(可依次顺称为子部门法)。 58、简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以及诉讼程序法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59、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有什么区别?

在于它调整的时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即企业组织和商业活动。不属于商业行为的,不予调整。但是,我国没有单独叫做商法的独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梭鱼民法规定的有关概念、原则和规范也适用于商法。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我国实行事“民商合一”的方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将会逐步形成共识和得到发展。

60、简述法的实施的意义?

(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2)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61、如何理解法的实施与法的执行和适用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在于: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法的执行和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两种基本形式。区别在于,法律实施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多。它不仅包括法的执行和适用,还包括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也存在联系和区别,联系在于,二者都属于广义的执法活动,都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区别在于:

(1)从狭义上讲,法的执行,是专指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而法的适用,仅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的适用与法的执行,在遵守的原则、要求及特点方面也有不同。 62、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有哪些规定?

在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主要采取以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三者有机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该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既保护他们在中国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由依法处理其违法问题,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63、简述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关系?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自然”范畴,法律实效则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范畴,法律实效与法律

效力又有重要联系。法律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整体上有效的规范体系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所以,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 64、简述法律实效与法律与效果的关系?

(1)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首先实现法律实效,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

(2)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并不完全相同。某些法律虽然可以有实效,但却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甚至事与愿违,法律实施的结果有饽该法的社会目的以及立法者初衷。 65、法律效益指什么?为什么要研究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任何一项立法、一个法律规定,总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总有一定的成本,应当将资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并实现法律活动的社会投入的最大社会产出。法律效益除了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还包括法律的政治效益、伦理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各种效益的统一。研究法律效益的目的有两点:

(1)可以发现影响法律效益的各个因素,包括常量和变量,甚至其中数量化的对应关系,以便人们通过控制和调整这些因素和变量,达到对法律实施结果与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 (2)通过对有关法律效益的成本收益分析,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66、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有哪些? (1)个人方面的因素。 (2)体制方面的因素。 (3)环境方面的因素。

(4)法律本身的因素。

67、如何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指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为贯彻这项原则,在司法时间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②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的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③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指导的关系。 68、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含义是什么?

(1)划分的标准是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2)原权利指独立存在的权利,如所有权。救济权是不独立存在的权利,依附原权利而存在的权利,如请求赔偿权。

(3)原权利也称为第一位权利,救济权可称为第二位权利,也可称为预防性(保护性)或救济性(赔偿性)权利。

(4)法学中所讲的主权利和从权利,其含义与原权利与救济权或第一位权利与第二位权利实际上是一样的。

69、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从原则上讲是统一的,但在具体结合上,又是不完全统一的。二者联系在于:

(1)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对于法律来说,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又是同时产生、同时终止的。

(2)无论是公民或组织要成为具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者的区别在于:对于自然人来说,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

定,公民的行为能力因年龄及精神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三种人。 70、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照大多数国家法学中通用的公私法划分标准,可将我果法律关系分为三大类: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和公私法混合法律关系。 (1)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2)私法一般指民法、商法。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民法共同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也适用于商法。

(3)在我国,公私混合法主要指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以及环境法等。公私混合法调整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法律关系。 71、简述公法和私法的区别?

(1)现代国家的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

(2)公法的主要内容是:一方面规定本国各种基本制度,主要国家机关的结构、相互关系、智能、权力(职权)与义务以及活动程序,另一方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公法不同于私法的地方,主要在于公法基本上代表公共利益,私法基本上代表私人利益,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或国家机关与公民、非国家机关法人或社团的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公民、非国家机关法人和社团)事务和私人相互关系。总之,公法主要调整纵向关系,私法主要调整横向关系。

72、刑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4)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5)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 73、民事责任知道特点是什么? (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74、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3)责任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责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75、简述行政责任的特点?

(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4)责任承担的方式多样化,包括行为责任、精神责任和财产责任。

76、哪几种情况可免除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叫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部分或全部免除,从我国法律

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主要有:

(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77、法律责任的承担有几种方式?

(1)主动承担方式:指责任主体自觉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

(2)被动承担方式: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8、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什么联系?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79、行政制裁与刑事、民事制裁有什么不同?

(1)行政制裁的对象,包括一般公民、法人、以及国家公职人员以及行政机关。 (2)从制裁性质和形式上讲,行政制裁或行政违法,可以说是介乎民事制裁和民事侵权与刑事制裁或犯罪之间的现象。

(3)从程序上讲,行政处分,一般是由受处分者的国家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决定。公民或法人等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