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下载本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发[2011]45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9 【实施日期】2011.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沈政发〔201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之一,我市的试点工作已经稳步推进。为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顺利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经济政策支持

(一)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在企 1 / 3

业贷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

度。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二)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加大安全培训的支持力度,经公告认定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费用标准,分别按企业的级别下浮10%、5%。

(三)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师资和评审员培训、专家咨询指导、组织评审、政策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必需费用,可从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条件的申报项目,可予以优先支持。

(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等有关规定,由市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事故预防使用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制定和考核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时应予以体现。 二、加强监管与服务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

(二)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逐步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已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能核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和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在手续齐备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予以办理。对经考 2 / 3

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优秀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现场,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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