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下载本文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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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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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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