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初阶》作业题 下载本文

在执行死刑的那一天,傍晚时候,看守端来一碗用毒芹草熬制的毒酒,苏格拉底想洒点酒到地上祭奠神灵,但看守说这酒刚刚够致死的量,于是苏格拉底就平静地喝下了这杯酒。看守让他四处走动,以使药性慢慢发作。当他腰部以下已经没有知觉的时候,他对一帝的朋友克里同说:“我们应该还给阿斯庇俄斯(医疗之神)一只公鸡,记住这件事,千别忘了!”克里同答应了,当问到他还有什么事的时候,他不再回答了,而此时他的身体已经冰凉了。苏格拉底就这样平静而安详地去了。 [要求]

阅读材料,讨论“公民有没有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 17.[材料]

重庆,2004年7月1日,猪肉价格陡然大幅上涨!市民一片怨言,这一切,都源于一场正在开展的生猪屠宰行业大整顿。2001年,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渝府发104号文件,下称“104号文件”),提出了生猪定点屠宰的要求,104号文件除确定在主城9区(除渝中区外)中原则上各设置1个生猪屠宰厂(场)外,还要求规划区范围内的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二级标准,即机械化屠宰的标准。而手工屠宰场只属于三级标准,按规定将被清理。104号文件还规定“实行等级标准与市场准入挂钩的制度”,允许高级别屠宰场的肉品流向低级别屠宰场所在地区,禁止低级别屠宰场的肉品流向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区。据一位市政府官员介绍,这是支持机械化屠宰场发展、限制手工屠宰场生存空间的政策导向。这一文件引发了以手工屠宰场经营者陈兴萍为原告的行政官司。2004年3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104号文件与《动物防疫法》相抵触,确认北碚区商委、工商局等部门强制阻止陈兴萍运送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违法。

官司的败诉,催生了另一分政府文件。用一位市政府官员的话说:“你不是不同意?禁止低级别的猪肉流向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吗?我们就直接关闭手工屠宰场”。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5月25日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48号文件,下称“48号文件”),该文第5条规定:主城9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手工屠宰场必须于2004年6月30日前关闭,所有手工屠宰场原取得的定点屠宰手续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作废。但是,这些规定的执行,却使政府部门又一次遭遇了一系列行政官司。原告的代理律师周立太认为,48号文件是与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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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条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条例和重庆市的办法,都没有规定不允许开办手工屠宰场。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只要是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都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国家鼓励生猪屠宰场向高级别发展,但不是说要关闭手工屠宰场。”他说,“起诉的3家屠宰场都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获得了当地政府依法确定的定点屠宰许可的,他们的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周立太还对政府关闭屠宰场的程序提出了异议。他说,《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之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但关闭杨顺木的屠宰场的听证会是6月10号开的,可关闭决定书却是6月4号作出的。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剥夺了杨顺木的听证权,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手工屠宰场被强行关闭的同时,通过支付高昂的竞标价格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的企业开始作业了。但是由于时间仓促,一些机械化屠宰场几乎还是大工地,因此其生产的鲜猪肉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企业竞标资金的投入和供不应求的结果,自然是市场上猪肉价格飞涨。 [要求]

结合本章的相关理论,讨论如何全面评价这一案例。 18.[材料一]

某县人民法院的干警们一贯恪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的宗旨,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在经济审判中,既当“包公”又当“红娘”。该县造纸厂多年来积累的债权总额1500万元。由于债权无法实现,资金短缺,企业面临破产。该县法院了解情况后,主动上门揽案,抽调精明强干的法官住进该厂,连续奋战100个日日夜夜,找遍12个省市200多个债务人,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收回462万元债款,使该厂恢复了生机。老百姓都说,“这就是服务,这才是人民的好法官”。 [材料二]

2001年5月22日,汝阳公司与伊川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繁殖玉米种子。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没有履约为由将其起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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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7日,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下发“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同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省人大认为,李慧娟无权以法官身份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洛阳市中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人大是立法机关,法院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是人大职权范围的事情,所以不管是否冲突,法院都无权去宣布法规有效还是无效。

随后,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副庭长的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

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一份对全省下发的通报中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均不得在判决书中认定地方法规的内容无效。”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认为: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要求]

结合立法与司法理论,就上述材料展开自由讨论。 19.[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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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2日,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态学专家张正春在圆明园游玩时,发现湖底正在铺设塑料膜,凭借职业敏感,他立刻意识到这是一次彻底的、毁灭性的生态灾难和文物破坏,决定阻止这一恶劣行为。

3月28日,《人民日报》五版发表文章披露此事。此后,许多媒体纷纷跟进报道,事情逐渐升级为“圆明园环保事件”。

3月29日,国家文物局表态,防渗漏工程没有合法性。 3月31日,北京市环保局表示,防渗漏工程未通过环保审批。 4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下达停工令,防渗漏工程正式被叫停。

其间,清华大学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家吴良镛院士,自然之友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先生,中国生态学会理事长王如松先生等均表态,认为工程是一大灾难,应该被叫停。

4月2日,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艾伯特基金会联合举办“中德法制国家对话-中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律师和政府官员就此问题发表看法,认为我国应尽快确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4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将举行听证会,就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湖底防渗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听取专家、社会团体、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举行公众听证会。

潘岳指出,圆明园湖底防渗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工程,必须立即停建,并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4月13日,环保总局举行了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圆明园管理处、知名专家学者、各界群众12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湖底防渗膜是否拆除虽无定论,但圆明园管理处已作出承诺,将尽快补交环评报告。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等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的环评报告书报上来后,环保总局一定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迅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要求]

结合上述材料,讨论分析如何认识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 20.[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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