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出了一个新行当:私酒贩子。因为非法贸易会带来暴利,这些私酒贩子把小汽车的中间掏空或者用婴儿车偷运葡萄酒和白兰地,藏酒的地方做上假门,葡萄酒要装在苏打水瓶里。同时由于制造酒类为非法,于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力消失了。私酒贩子经常粗制滥造,甚至用酒精勾兑,饮用者的健康受到更大威胁。据统计,从1920年至1932年,共有75万人因违犯禁酒法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另一方面,禁酒令本来是要整饬社会道德,然而,禁酒令却制造出无数犯罪活动。因为缺乏市场的竞争,制造贩卖私酒的利润显著地提高,而守法商人不可能从事这样的活动,于是,这个黑市上集中了胆大妄为、杀人越货之徒。他们无法通过法律解决纠纷,便诉诸暴力。政府发现,犯罪率急剧上升。尤其是帮派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滋生,警察也随之大规模腐败。因为私酒贩子会想尽办法买通警察或结成帮派。禁酒令最终无法维持下去。美国国会于1933年12月批准了宪法第21修正案,取消了第18修正案。这是美国宪法史上唯一一条被明令废止的宪法修正案。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材料中的“禁酒令”发挥了怎样的功能? 3、[材料]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材料来源: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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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以上材料,分析讨论如何看待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4、[材料]
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案:2001年10月,陕西某村民王某状告该村村民委员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世居村民,属于村集体的一分子,对于1988年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的补偿款,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尽管原告于1989年出嫁,但其户籍仍未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精神,原告结婚后应与其他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村集体财产有同等的权利。1994年,被告根据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剥夺了原告获得股份分红的权利,该草案既没有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依据上述草案规定,剥夺原告股份分红权益的理由不成立,被告理应向原告发放同等的红利。由于原告梁某对1999年以前分红权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且2001年的股权要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和重新确权工作完成后再确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清1999年度及2000年度的股份分红2400元给原告梁某。
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 [要求]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在具体的权利层面,平等价值的实现必须具备实质的确认和救济性规定”。当乡土社会民俗或自治组织的决定与法律冲突的时候,什么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为什么? 5、[材料]
被告是纳粹党人的中级官员,1945年3月被任命为“与失败主义进行斗争并提高抵抗意志”的特别专员。他从情报中了解到原告及其丈夫在自己家中藏了一个有半犹太血统的妇女,以保护她不被盖世太保(纳粹党秘密国家警察)逮捕。同时原告及其丈夫还正在为盟国军队(即美英军队)准备纳粹党官员名单。被告迅速地逮捕了原告及其丈夫。在原告丈夫企图逃跑时,被告开枪将其击毙。但第二天被告作证说原告丈夫死于心脏病急性发作。这一案件中的一个法理学上的问题也是:被告能否以执行国社党命令而逃避自己罪责。法院否认以执行1945年3月国社党紧急命令作为辩解的合法性。该命令规定德国所有武装人员负有不经审讯击毙逃跑者的义务。法院特别支持拉德勃鲁赫的这一观点:一个完全否认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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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实在法丧失了法律性质。它还否认有些国社党法学家的一个观点:希特勒的任何有关法律宣告都可以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法院认为,这种观点是“法律界成员的自甘堕落以献媚于一个专制者。从法治观点来看,这种观点是不值一驳的”。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4—45页。 [要求]
结合以上材料,讨论如何看待法律的正义性问题。 6、[材料]
湖北籍公民孙志刚,男,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没有暂住证也未带身份证)上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询问,随后被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助站201室。3月19日晚,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引起救助站护工乔燕琴的不满,随后将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并指使206室李海婴等其他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20日凌晨0时30分,乔燕琴等四名护工再次将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并授意李海婴等人对其进行殴打。45分钟后,护工胡金艳将孙志刚调至205室,孙志刚向护工吕二鹏反映其被打情形,遭吕二鹏警棍打击。上午10时15分,孙志刚被发现伤势严重,开始抢救。10分钟后,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4月3日,孙志刚的家属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提请法医鉴定。4月18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发布的鉴定结论称: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首次报道此事,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并配发社评:“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此后,该报道被多家媒体迅速转载,孙志刚案开始受到广泛关注。5月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广州市公安局就此案进行了调查,结果是“孙志刚被打与警察无关”,“可能是在医院被同房的8个人打的”,“这8个人分布在全国8个省份,都已经不在广州了”。这一敷衍塞责的调查报告迅速受到各方的质疑和严厉抨击。作为对社会舆论的反应,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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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书记罗干、公安部长周永康、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等发表公开讲话,要求公正审判处理该案。5月11日,广东省委一副书记带领有关部门领导上门看望孙志刚的家属,表示要清查此案,依法严惩凶手。5月14日,许志永、腾彪、俞江等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书,要求对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的执法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中评网等联合召开“收容制度合宪性问题”研讨会。随后,全国各地法学及相关学科学者、学术团体就此事件组织了多次学术研讨。
5月23日,贺卫方等5位学者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孙志刚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公诉,控告涉案护工、涉嫌参与殴打孙志刚的被收容救助人员和涉嫌玩忽职守、对于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责任的民警李耀辉等人。6月5-6日,三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孙志刚案;但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只有5家新闻单位被邀请参加旁听,大多数新闻单位和关心此案的人民群众被拒之门外;即使被邀请的记者,也被要求不得携带包裹及照像、记录、录音器材,不得采访此案,并且要求在宣判后统一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稿件。因此,所谓公开开庭审理“徒有虚名”。为这三起案件18名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律师此前也被告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此案的资料,不得接受记者采访。6月8日,广州市委、监察局及有关单位对孙志刚案所涉及到的23名有关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6月9日,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海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钟辽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金艳等9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五年;民警李耀辉等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第3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该“办法”。随后发表的新闻稿称,鉴于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将于2003年8月1日起废止,而代之以《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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