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四) 本部门确定需本岗位办理的其他审核事项。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可对转岗到本岗位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作审结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回常规人工审核岗位。由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审结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常规人工审核关员。

第二十四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受理现场海关报送的保证金、保证函的担保及结案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对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处理。具体操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和《杭州海关通关事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审单关员人工审单应严格遵照海关总署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归类、估价、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领域做出的法律规定、行政裁定及量化标准。对尚无明确规定和新出现的特殊情况,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应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决定。凡职能部门不能在一个工作日做出决定的,审单关员决定予以具保放行。

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或初步认定的商品编号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不得接受担保。

第二十六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已经人工专业化审单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处理。具体审批及操作应按《杭州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删除)操作规定》(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通关过程中产生的退、补税事宜,属政策性退税(因政策原因变更或需审批)的由关税处直接受理,审单中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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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处的决定进行退补税操作;其它因操作原因或单证修改原因造成的退、补税,已经人工专业化审单的报关单由现场海关受理并转报审单中心。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退、补税申请的审批、转报及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检控条件或通关参数要求,人工干预强行通过的非正常通关数据,审单中心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进行处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 修改删除风险布控及反馈信息、税费计征数据等; (二) 报关人无法自行申报的报关单,需要通过特殊程序申报的;

(三) 特殊情况下的特案征税处理、不足额保证金的征收; (四) 其他强行通过的(如因各种原因启动应急运行的)等。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通过特殊程序处理报关单具体操作按照《杭州海关通关特殊作业操作规定》(附件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应定期对已审核通过的报关单数据进行综合复核,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统一、合理。审核发现的归类、价格、监管证件、统计等方面的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重点人工审核关员负责收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单中心每季度召开业务及风险分析会,就审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统一价格、归类、监管证件等的审核标准,进行布控效果评估,就通道决策表的调整和风险布控方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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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

第三十一条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是指对审单中心及现场海关审结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的综合复核,以分析、检查审单作业质量,加强海关内部监督制约。

二次复核工作由通关管理处风险分析及数据运行监控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二次复核关员利用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功能,利用“通关职能管理系统”、“风险分析系统”等数据监督、分析平台,依据通关标准参数、报关单逻辑检控参数、统计价格检控参数、各级价格资料等信息,从商品、企业、口岸、进出口日期、管理操作、审核状态字等多种角度,对报关单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进行综合汇总、交叉对比,检查分析审单作业各环节的作业质量及风险处置情况,分析企业、商品等因素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报关单数据二次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通过业务督办形式要求有关部门说明原因或限期改正; (二)发现的各作业环节的作业差错,转相关部门作更正处理; (三)发现的动态性风险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或进行风险布控、修改辅助决策信息,并提出修改通道决策条件的建议;

(四)跟踪观察尚未确定的风险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验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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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现场海关审单作业

第三十四条 关区各通关业务现场的主要岗位设置包括:接单审核岗位、税费征收岗位、验估岗位、通关事务担保岗位、单证放行岗位、对外咨询岗位等。各通关业务现场可结合本现场实际业务量情况,对上述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第三十五条 接单审核岗位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是确保报关单电子数据与书面报关单以及相关随附单证一致相符。具体内容包括:

(一)收取报关员递交的有关单证:

1、报关单:纸质报关单允许使用事先印刷标准格式报关单,通过电子口岸联网报关的可以直接在A4空白纸张上打印。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进口付汇证明联,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

2、报关单随附的单证:(1)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其他限制性进出口的商品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证件,统称为“进出口许可证件”,主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被动出口配额证》、《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频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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