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鸿 时 尚 广 场 经 营 管 理 手 册
经营·管理
【内部文件 不可外泄】
[专业商品零售企业 商业管理品牌团队]
品牌管理创造品牌效益
品牌嘉鸿·时尚之都
嘉 鸿 时 尚 广 场 经 营 管 理 手 册
第一章 联营方式和政策
第一条
联营条件
1、乙方遵守市场管理公约规定的各项内容;
2、乙方经营的品牌经过甲方审核,商品三证齐全,符合甲方市场定位;
第二条
联营期限
1、联营或租赁期限暂定壹年。
2、合同期满,乙方如想续约,须于合同期满日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自动延续壹年。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于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
联营目标
为维护甲方商场之信誉和利益,乙方有义务按期完成一定的销售额,并由甲方按一定比例自乙方销售额中提取联营分成。 1、
甲方提成标准
乙方商品所销售的货品,由甲方统一收款,甲方按17+2%(广告费)的提成比列。 2、
任务指标
(1) 甲方给乙方下达的任务指标为(以下面积均为营业面积):
二层:
80平米以上为500元/平米/月; 50—80平米为550元/平米/月; 50平米以下为600元/平米/月;
三层:
80平米以上为410元/平米/月;
50—80平米为455元/平米/月; 50平米以下为500元/平米/月;
四层:
80平米以上为370元/平米/月; 50—80平米为430元/平米/月; 50平米以下为450元/平米/月;
以上任务指标是对全年任务的平均数,甲方将根据市场淡旺和促销的具体情
况,分解以上下达的任务;
根据上述(1)条销售任务,不论打折促销或正常销售,甲方至少应按最低任务额的80%提成。 (2) 考核时间
甲方对乙方每月考核一次,不足一月的,按每月30天的标准,实际经营的天数考核。 (3) 完成标准
乙方每月实际销售额达到当月80%时,视为完成任务,甲方按实际销售额提成,不足80%时,按任务的80%提成。 (4) 奖励标准
为更好地促进销售,调动乙方销售的积极性,甲方对乙方作出如下奖励标准: 若乙方每月完成甲方的任务指标后,在每月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每超10%,甲方提成降低1%(任务额和超额部分同等享受降低扣点的优惠政策),但最低降至13%(不含2%的广告费)。
(5)甲、乙双方十五天结算一次销售货款,如有经济困难,乙方可向甲方提前申请结算货款。
(6)乙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出现经营问题,连续无法完成任务,甲方将成立专项小组,配合乙方进行商品进货、管理、陈列、包装和营销等服务,帮助乙方完成任务。
(7)甲方将保证商场80%以上的商户能够完成任务,如完成任务的商户不到80%,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适度降低任务额。
(8)开业后三个月内,甲方将不对乙方进行任务管理,以实际销售额提成,如乙方超额完成任务,奖励正常兑现。
(9)每月任务根据乙方报计划和甲方销售计划共同制定。
第四条
保证金
作为本合同的保证,乙方签定本合同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标准为50元/M2。
保证金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由甲方归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乙方须承担的费用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
导购工资、奖金; 2、加装灯具电费; 3、电话费。
为方便结算,甲方将按照每月实际发生数额向乙方收取。 第六条
甲方须承担的费用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工商费;2、税收;3、水电费;4、空调费;5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1、
动。 2、
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卖场管理
乙方应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各项经营活
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予以全额赔偿。 3、 4、
甲方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 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转租,经营场地只允许经营零售业务,不允许经
营批发业务。 5、
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经营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
内停止营业。 6、
收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营业
员不得擅自收银,不得借故不开或拒开收银小票,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银小票或收据,发票统一由收银台凭付款证明开出。 7、
顾客使用信用卡消费,乙方应接受并承担相应手续费,该手续费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