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
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1〕3号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
第四条 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 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 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
第七条 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主要包
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学校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 20.00 25.00
全寄宿制学校 32.00 34.00 类别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初中
11.40 11.40 15.00 20.00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
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