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4.5.3 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87的规定。单进双出原则 4.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2 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规定。 3 操作应准确无误。
4.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
4.5.6 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4.5.7 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4.5.8 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
4.5.9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试块组数少或对结论有
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
2 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规定执行。
3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D。
4.5.1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
4.5.11 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施工质量评定
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按要求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 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5.1.2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 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 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条文中“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者,应按4.4.3条的及4.4.4条的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依据。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可综合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是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5.1.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内容与SL176—1996相同。
5.1.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本条与SL 176—1996标准的区别有三点: (1)删去了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条款。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只纳入分部工程评定。
(2)增加了质量事故已处理合格的条款。
(3)增加了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的条款。 外观质量得分率按下式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
“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含外观得分率70%。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是指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的类别或数量不够完善,但已有资料仍能反映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符合实际要求者。对达不到“基本合格”要求的单位工程,尚不具备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的条件。 5.1.5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在SL176—1996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结果的条件。对试运行期及施工期间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者,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研究原因。
5.2 优良标准
5.2.1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而设置。
其评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工程项目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5.2.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者,可评为优良等级。 5.2.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 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了主要分部工程的优良标准与一般分部工程优良标准相同。 (2)将单元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优良率由全部优良改为优良率90%。
(3)将混凝土拌合质量优良改为混凝土试块质量优良。当n<30时,试块质量合格,同时又满足第1款优良条款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
不是试块组数少于30就不能评优良。
条文中的“50%以上”、“70%以上”、“90%以上”含50%、70%、90%(以下条文相同)。
5.2.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 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了主要单位工程与一般单位工程优良标准相同。 (2)分部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
(3)将原规程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修改为“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4)删去了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条款。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只纳入分部工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