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复牌申请并公告原因; (2)交易所对重组预案形式审核; (3)财务顾问应对重组预案出具核查意见; (4)预案披露前取得国资管理部门预审同意; (5)确定发行均价。
4、二次董事会、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
(1)审计、评估机构出结果,标的资产权属规范; (2)重组方案不得有重大调整(交易对象、交易标的); (3)重组资产定价。 5、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前取得国资管理部门批复,为避免股东大会延期,可在取得国资部门正式批复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2)网络投票。 6、证监会上市部审核
受理、暂停、恢复审核及时公告。 7、并购重组委审核 审核期间股票停牌。 8、证监会核准和实施
(1)购买的资产过户在前,新增股份登记在后; (2)合并、分立:现金选择权。 9、配套融资
发行完成,经上市部并购一处确认后办理股份登记。
10、持续督导
关注公司重组后盈利实现情况。 停复牌安排
1、提出动议的第一时间申请停牌,原则上在非交易时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若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则先以重要事项待公告提出停牌。
2、明确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可以申请连续停牌30天,需要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
3、放宽停牌时间,具备条件的公司申请延期复牌,最长3个月。 4、停牌满3个月后,确有必要延期的,经交易所向证监会请示同意,可以再延期停牌1个月。
5、避免随意延期,延期后无法披露预案的,须承诺6个月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6、出于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原则,应该尽可能少停牌。 (四)现金选择权 1、适用范围
(1)涉及吸收合并的上市公司; (2)以股份作为对家的要约收购; (3)上市公司分立;
(4)其他创新业务,如B股转H股等。 2、提供方式
(1)向全体股东提供;
(2)向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提供。可附加条件,必须持有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3、向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1)实施时,二级市场价格远低于现金选择权价格; (2)可能面临大量行权而导致的资金压力和退市风险。 (五)立案调查的公司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号),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脱胎换骨,更名改姓; 2、涉案股东已转让股份; 3、涉案董监高已离任;
4、稽查局和地方证监局出具意见。 (六)借壳上市
1、累计首次原则,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
2、预期合并原则,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3、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4、是否构成借壳上市,重组预案中应当明确进行表述,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意见。
(七)取消重组预案
1、程序:申请停牌,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解除协议(或框架);
2、说明:交易对方提供说明,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3、交易所启动二级市场核查;
4、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财务顾问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取消重组预案的具体理由,接受投资者提问。同时,公司申请股票复牌。例:ST宏盛。
必要时,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调查。
三、收购及权益变动
(一)阶段性、分层次的信息披露要求
见“第四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之“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及审核要点”之“(一)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 持股30%以上再增持,累计达到或超过5%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关注问题
1、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关注是否披露到最终控制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