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再提前4周,即提前14周。在还剩的9个月的工期中达到上述加速目标。 4.承包商重新作了计划,考虑到因加速所引起的加班时间,额外机械投入,分包商的额外费用,采取技术措施(如烘干措施)等所增加的费用,提出:底层商店提前14周费用8400英镑办公楼提前10周增加费用12000英镑考虑风险影响600英镑合计21000英镑 5.工程师指出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承包商可以节约管理费。按照合同管理费的份额,10周共有管理费为: (482144×12.5%)/(1+12.5%)÷78周×10周=6870英镑这笔节约应从索赔额中扣去。则承包商提出工期延误及赶工所需要的补偿为: 11289—6870+21000=25419英镑考虑到风险因素等共要求补偿25500英镑。工程师向业主转达了承包商的要求,并分析了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以及索赔值计算的正确性,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要求。 6. 双方商讨并签暑了赶工附加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10周,并索赔相关费用,工程师已批准。业主希望全部工程按计划竣工,底层比计划提前四周,双方经商讨就赶工达成一致。 (2)业主支付赶工费25000英镑,它已包括此前承包商已提出的各种索赔。 (3)如果承包商不能按照业主的要求竣工,则赶工费中应扣除: ①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若在原合同竣工日期之后,承包商赔偿170英镑/日; ② 底层部分工程若不能在原合同竣工日期前4周交付,承包商赔偿85英镑/日。但赶工费不应少于12500英镑,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条款。 (4)赶工费的分批支付时间及数量(略) (5)赶工期间由于非承包商责任所引起的工期拖延的索赔权与原合同一致。 (三)案例分析 1.本案例的分析过程和索赔的解决过程虽不十分详细,但思路是十分清楚的,也是经得住推敲的。解决问题的过程为:工期拖延的责任分析,损失的计算及赔偿,赶工的协商和赶工费,由赶工所产生的费用的节约的计算。 2.本案例涉及的赶工包括:业主责任(或风险)引起的拖延10周,业主希望工程比合同期提前交付的赶工(底层商场4周),承包商自己责任的赶工2周。在前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例如FIDIC)并没有赋予业主(工程师)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的权力。如果业主提出加速要求必须与承包商商讨,签订一个附加协议,重新议定一个补偿价格(赶工费)。而对承包商责任所造成的两周拖延的加速要求,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 3.在上述第4点的计算中,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在承包商的索赔值中必须扣除了在这期间承包商“节约”的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并应注

意的。实质上与合同工期相比,压缩后的实际工期也刚好等于合同工期,所以与合同相比,承包商并没有“节约”。这种扣除只有在两种情况是正确的: (1) 已有的工期拖延,承包商有工期索赔权,但没有费用索赔权,例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拖延,如果不加速,承包商必须支付这期间的工地管理费,而现在采取加速措施,这笔管理费确实“节约”了。 (2) 已有的工期拖延为业主责任,承包商有费用索赔权,在费用索赔中已经包括了相关的管理费,即上述第二点中,承包商提出的14934英镑的索赔中已包括了管理费。否则这种扣除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 4.在本案例中加速协议是比较完备的,考虑到可能的各种情况,最低补偿额,赶工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附加协议对原合同文件条款的修改等。在这里特别应注意赶工费的最低补偿额问题,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因为承包商应业主要求(不是原合同责任)采取措施赶工可能会由于其它原因这种赶工没有效果,但作为业主应给予最低补偿。 5.在本案例中工程师的作用是值得称许的,从开始到最后一直向业主解释合同,分析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对缓和矛盾,解决争执,实现业主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六)

《案例44》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3年,原合同价2500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2000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愿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要求补偿1800万美元。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3年时间,相当于整个建设期,光仲裁费花去近500万美元。最终裁决为:业主给予承包商1200万美元的补偿,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经过国际仲裁,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如果双方各作让步,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执,则不仅花费少,而且麻烦少,信誉好。

《案例45》为了说明反索赔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下面分析一个由于拖延和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案例(见参考文献19)。 (一)工程概况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按照FIDIC合同模式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18329500元人民币,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 (二)合同实施状况在业主下达开工令以后,承包商按期开始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首先遇到如下问题: 1.工程地基条件比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差, 2.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甚大, 3.设计多次修改,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拖延。为此,承包商先后提出6次工期索赔,累计要求延期395天;此外,还提出了相关的费用索赔,申明将报送详细索赔款额计算书。对于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答复是: l.根据合同条件和实际调查结果,同意工期适当的延长,批准累计延期128天; 2.业主不承担合同价以外的任何附加开支。承包商对业主的上述答复极不满意,并提出了书面申辩,指出累计工期延长128天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实际的施工条件和合同条款。承包商的6次工期索赔报告,包括了实际存在的并符合合同的诸多理由。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工期延长天数再次予以核查批准。从施工的第二年开始,根据业主的反复要求,承包商采取了加速施工措施,以便商业中心大楼早日建成。这些加速施工的措施,监理工程师是同意的,如由一班作业改为两班作业,节假日加班施工,增加了一些施工设备等等。就此,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加速施工的费

用赔偿要求。 (三)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驳函件进行了多次研究,在工程快结束时作出答复: 1.最终批准工期延长为176天; 2.如果发生计划外附加开支,同意支付直接费和管理费,待索赔报告正式送出后核定。这最终批准的工期延长的天数就是工程建成时实际发生的拖期天数。工期原定为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而实际竣工工期为723天,即实际延期176天。业主在这里承认了工程拖期的合理性,免除了承包商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虽然不再多给承包商更多的延期天数,承包商也感到满意。同时业主允诺支付由此而产生的附加费用(直接费和管理费)补偿,说明业主已基本认可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即将竣工时,承包商送来了索赔报告书,其索赔费用的组成如下: (l)加速施工期间的生产效率降低损失费659191元 (2)加速并延长施工期的管理费121350元 (3)人工费调价增支23485元 (4)材料费调价增支59850元 (5)设备租赁费65780元 (6)分包装修增支187550元 (7)增加投资贷款利息152380元 (8)履约保函延期增支52830元以上共计(1322416元) (9)利润(8.5%)112405元索赔款总计1434821元对于上述索赔额,承包商在索赔报告书中进行了逐项地分析计算,主要内容如下: l.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附加开支。承包商根据自己的施工记录,证明在业主正式通知采取加速措施以前,他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可以达到投标文件所列的生产效率。但当采取加速措施以后,由于进行两班作业,夜班工作效率下降;由于改变了某些部位的施工顺序,工效亦降低。在开始加速施工以后,直到建成工程项目,承包商的施工记录总用技工20237个工日,普工38623个工日。但根据投标书中的工日定额,完成同样的工作所需技工为10820个工日,普工21760个工日。这样,多用的工日系由于加速施工形成的生产率降低,增加了承包商的开支,即技工普工实际用工(A)2023738623 按合同文件用工(B)1082021760 多用工日(C=A-B)941716863 每工日平均工资(元/工)(D)31.521.5 增支工资款(元)(E=C×D)296636362555 共计增支工资(元)659191 2.延期施工管理费增支。根据投标书及中标协议书,在中标合同价18329500元中包含施工现场管理费及总部管理费1270134元。

按原定工期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计,每日平均管理费为2322元。在原定工期547天的前提下,业主批准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并准予延长工期176天,以完成全部工程。在延长施工的176天内,承包商应得管理费款额为 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