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包商没有到现场做实地调查,而仅向总包口头“咨询”,听信了“谎言”,认了人家的“手脚”,签了字,合同就有效,必须执行,而且无法对发包商责难。
《案例8》本工程为非洲某国政府的两个学院的建设,资金由非洲银行提供,属技术援助项目,招标范围仅为土建工程的施工。 1.投标过程我国某工程承包公司获得该国建设两所学院的招标信息,考虑到准备在该国发展业务,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由于我国与该国没有外交关系,经过几番周折,投标小组到达该国时离投标截止仅20天。买了标书后,没有时间进行全面的招标文件分析和详细的环境调查,仅粗略地折算各种费用,仓促投标报价。待开标后发现报价低于正常价格的30%。开标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投标文件的分析,对授标产生分歧。监理工程师坚持我国该公司的标为废标,因为报价太低肯定亏损,如果授标则肯定完不成。但业主代表坚持将该标授予我国公司,并坚信中国公司信誉好,工程项目一定很顺利。最终我国公司中标。 3.合同中的问题中标后承包商分析了招标文件,调查了市场价格,发现报价太低,合同风险太大,如果承接,至少亏损100万美元以上。合同中有如下问题: (1)没有固定汇率条款,合同以当地货币计价,而经调查发现,汇率一直变动不定。 (2)合同中没有预付款的条款,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承包商要投入很多自有资金,这样不仅造成资金困难,而且财务成本增加。 (3)合同条款规定不免税,工程的税收约为13%的合同价格,而按照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协议本工程应该免税。 4.承包商的努力在收到中标函后,承包商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接触。一方面谢谢他的支持和信任,决心搞好工程为他争光,另一方面又讲述了所遇到的困难——由于报价太低,亏损是难免的,希望他在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1)按照国际惯例将汇率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中央银行的外汇汇率固定下来,以减少承包商的汇率风险。 (2)合同中虽没有预付款,但作为非洲银行的经援项目通常有预付款。没有预付款承包商无力进行工程。 (3)通过调查了解获悉,在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的经济援助协议上本项目是免税的。而本项目必须执行这个协议,所以应该免税。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税赋是不对的,应予修改。 5.最终状况由于业主代表坚持将标授予中国的公司,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他脸上无光甚至要承担责任,所以对承包商提出的上述三个要求,他尽了最大努力与政府交涉,并帮承包商讲话。最终承包商的三点要求都得到满足,这一下扭转了本工程的不利局面。最后在本工程
中承包商顺利地完成了合同。业主满意,在经济上不仅不亏损而且略有盈余。本工程中业主代表的立场以及所作出的努力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6.几个注意点: (1)承包商新到一个地方承接工程必须十分谨慎,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必须详细地进行环境调查,进行招标文件的分析。本工程虽然结果尚好,但实属侥幸。 (2)合同中没有固定汇率的条款,在进行标后谈判时可以引用国际惯例要求业主修改合同条件。 (3)本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代表的关系是关键。能够获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同情和支持对合同的签订和工程实施是十分重要的。 《案例9》在某工程中,承包商承包了设备基础的士建和设备的安装工程。按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规定:在设备安装前3天,基础土建施工完成,并交付安装场地;在设备安装前3天,业主应负责将生产设备运送到安装现场,同时由工程师、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一齐开箱检验;在设备安装前15天,业主应向承包商交付全部的安装图纸;在安装前,安装工程小组应做好各种技术的和物资的准备工作等。这样对设备安装这个事件可以确定它的前提条件(见图7—2),而且各方面的责任界限十分清楚。
《案例10》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结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二)
《案例11》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在技术规范中规定,从安全的要求出发,消防用水管道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一个管道沟中。承包商按图报价并施工,该项工程完成后,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要求施工,重新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 (1)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违反工程规范。在工程中,一般规范(即本工程的说明)是优先于图纸的。 (2)即使施工图上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而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业主代表。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当然,工程师这种处理是比较苛刻,而且存在推卸责任的行为,因为: ①不管怎么说设计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图纸错误应由业主负责。 ②施工中,工程师一直在“监理”,他应当能够发现承包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指令纠正。 ③在本原则使用时应该注意到承包商承担这个责任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例如必须考虑承包商投标时有无合理的做标期。如果做标期太短,则这个责任就不应该由承包商负担。在国外工程中也有不少这样处理的案例(见参考文献21)。所以对招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错误、不一致,特别是施工图与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在投标前应向业主澄清,以获得正确的解释,否则承包商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
《案例12》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中,有钢结构杆件的安装分项工程。钢结构杆件由业主提供,承包商负责安装。在业主提供的技术文件上,仅用一道弧线表示了钢杆件,而没有详细的图纸或说明。施工中业主将杆件提供到现场,两端有螺纹,承包商接收了这些杆件,没有提出异议,在混凝土框架上用了螺母和子杆进行连接。在工程检查中承包商也没提出额外的要求。但当整个工程快完工时,承包商提出,原安装图纸表示不清楚,自己因工程难度增加导致费用超支,要求索赔。法院调查后表示,虽然合同曾对结构杆系的种类有含糊,但当业主提供了杆系,承包商无异议地接收了杆系,则这方面的疑问就不存在了。合同已因双方的行为得到了一致的解释,即业主提供的杆系符合合同要求。所以承包商索
赔无效。(见参考文献21)
《案例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 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目,报价:10926404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同时技术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进行支付”。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平洞及AB段:1.5t/min C段:1.5t/min D段: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3.0t/min 合计7.5t/min 按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2)事态描述。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索赔项目日元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17168772414.70 增加排水设施5837738412892.67 合计
600942611530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②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按规范S3.07(2)(C),额外排水能力在工作量表3.07/3总价项目中支付,而且规定“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则额外排水能力可以大于规定排水能力,且不应另外支付。 ②但按照规范S3.07(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