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 图文 下载本文

一般规模(m2/处) 类项目名别 称 施 垃圾收 集站 公共 厕所 社会停车场/库 公交首末站 配电房 开关房 燃气供气站(液化气瓶装供应站) 区域调压站 80~105 120~200 0.25~ 0.5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级别 区居小配置规定 域组住区统团 区 级 筹 ―― 布局要求 配置要求 > 60 >60 0.25~ 0.5 ―― ―― >3500 每条线路1000~1400 ―― ―― 5~10 ―― ―― ―― ―― 3~5 ―― ―― ―― ―― ――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k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 ● 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8m。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6m, ● 周围宜设置不少于3m宽的绿化带。 区域统筹安排,可独立用● 地,也可设于大型建筑地下。 区域统筹安排,可独立用 ● 地,并与居住区或小区开发同步建设。 位置和面积与供电部门进 ● 行协商确定。 ● ―― 应独立用地。服务半径为1~3km。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5m,与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不小于25m。 供气半径以0.5km为宜,当用户分布较分散或供气区域狭长时,可考虑适当加大供气半径。 肉菜市场应达到居住区级规模,城市边远地段的新区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置小区级肉菜市场(生鲜超市) 新区肉菜市场宜独立用地,老城区允许结合非居住建筑设置。肉菜市场宜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且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禁止露天设置。市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 带有分类收集功能或环卫工人休息功能的收集站,应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应附设10~20m2 环卫工具房1间 ―― 与供电部门进行协商。 与供电部门进行协商。 200~300 400~500 5 ―― ○ ―― ―― 20 ―― ―― ● ―― 2000~2500 商肉菜市业场 服(可设务于超市设内) 施 ―― 3~5 1500~2000 ―― 1.5~3.0 ―― ● ○ ―― 1000~1500 ―― 1~1.5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控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控规执行,部分设施可合并设置。 (3)如配置“社区中心”,应包括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健身设施等内容。

(4)本表的“一般规模”是该公共设施面积的最低要求,开发商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适当增大。

(5)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需要在市、区等层面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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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道路交通

道路

7.1 佛山市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道及其他道

路交通等六类道路交通形式,各类道路设计与建设应按《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7.2 城市快速路是解决城市长距离快速交通运输的交通性干道,交通组织宜采用全部或

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间距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7.3 城市主干路是解决城市各组团之间及组团内部主干交通的联系的交通性干道,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4 城市次干路是联系主干路之间的辅助性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起到广泛

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主要承担短距离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安排。

7.5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5的规定。

表7.5 道路网规划指标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网密度(km/km2) 道路红线宽度(m) 0.4~0.6 50~80 1.2~1.8 35~60 1.6~2.4 25~40 3.0~6.0 12~30 7.6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城市新建、更新片区应

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及佛山市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通影响专项研究。

7.7 道路平面线形宜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宜由圆曲线、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

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7.7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7.7 圆曲线最小半径 100 80 设计速度(km/h) 1600 100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650 400 设超高最小半径(m) 一般值 400 250 极限值 60 600 300 150 50 400 200 100 40 300 150 70 30 150 85 40 20 70 40 20 7.8 平面交叉口需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米,进口

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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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六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米,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

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7.10 快速路、高速公路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铁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

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7.11 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

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7.12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时,天桥的桥下净高

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7.13 新建立交桥和人行天桥,桥梁主体须与悬挂绿化一体设计(包括种植槽、喷淋系统、

排水系统等),同步施工。桥梁的设计应考虑城市管线布置通道(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7.14 开发地块(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发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宜经支

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2) 交叉口附近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主干路上自道路红线端点量起(见

附录三第12款图示)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80米;支路上,与干路相交的不应小于50米,同支路相交不应小于30米。

(3)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

于5米。

(4) 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

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5)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如立体交叉口),应进行详细规划交通影

响评价分析,并提出交通组织改善措施。

城市桥梁

7.15 城市小桥断面形式及总宽度应与道路相同。大、中桥断面形式中车行道及路缘带宽

度应与道路相同,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米。

7.16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 7.17 在北江、西江和东平河等主要河流修建桥梁时,应在桥头四周建设不少于4000平方

米的桥头公共绿地。

城市轨道交通

7.18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划相协调。 7.19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要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相结合,协调和处理好现状和规

划的地下管线关系。地面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60米,并与相交道路相协调;高架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40米,并与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注意城市景观设计和与环境的结合,做好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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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轨道交通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原则上只能建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外,

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通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

国家铁路

7.21 铁路干线与主干路以上城市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交形式。铁路干线与主干路以

下城市道路交叉,尽可能采用立交形式;确有困难需采用平交形式时,城市道路的铁路道口净宽应当不小于规划道路宽度,道口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公里。 7.22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

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公交场站

7.23 公交场站包括港湾式停靠站、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修理厂和综合车场等。有关场

站的规模和布局应按照《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及《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实施。

7.24 规划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

站。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在城市中心区宜为500米至800米,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应在800米~1000米之间。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7.25 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

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首末站可结合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等对外交通的站场综合设置

停车场(库)

7.26 停车场(库)建筑规模宜按汽车类型和容量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停车场(库)建筑分类表 规模 停车数(辆) 特大型 >500 大型 301~500 中型 51~300 小型 ≤50 7.27 大中型停车场(库)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库)的车辆出入

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米。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米,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米。

7.28 特大、大、中型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路,不应直接与主干路连接。

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米。确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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