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下载本文

通信工程

8.35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

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同期规划。 8.36 局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

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局址选址应符合城市景观、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4000~5000

平方米。

(2)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60

平方米。

(3)宽带(IP)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米。宽带(IP)

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40~50平方米。 (4)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

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8.36的规定。

表8.36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建筑面积 站址类型 建筑面积(m2) 分中心 管理站 片区机房 80~150 20~30 10~20 8.37 移动通信基站规划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移动通信基站应实现多家通信运营企业的共建共享。室外宏基站的布局应满足主

导运营企业移动通信信号全市域100%覆盖的要求;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等户外运动地区及人迹较少的偏远地区的移动通信信号应能保证应急救援通信需要。 (2)室外宏基站分为独立式和附设式两种。独立式宏基站宜布置在道路沿线以及广场、

绿地、公园内;附设式宏基站宜附设于办公楼、公共配套建筑、商业建筑、工厂和市政设施等非居住建筑上,为便于基站建设,这些建筑宜在25米~35米高处的天面或外墙的四角预留基站天线安装所需的空间。室外宏基站还可与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合建。

(3)室外宏基站设备机房建筑面积宜控制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

(4)室外宏基站选址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满足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要求。高层或

超高层建筑、重要功能建筑、公共建筑和信号较弱的建筑内应设置室内分布系统,室内分布系统核心设备宜设置于所在建筑或小区的通信机房内。

燃气工程

8.38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在管道燃气

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8.39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和LNG加气、应急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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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占地面积宜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加气母站和LNG加气、应急站的用地指标 燃气站场类型 用地指标(hm2) 分输站 门站 储配站 加气母站 LNG加气、应急站 0.2~1.0 0.3~1.5 1.0~5.0 0.3~1.6 0.4~1.5 8.40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

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

8.41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

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码头。各类输气管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8.42 规划天然气管道运输用地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

三十条中的有关规定。

管线综合

8.43 城市的各类管线如水、电、燃气、通讯等敷设前应进行管线综合规划,并应与道路、

桥梁同步设计和施工。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40米的城市干道时,宜两侧布置排水管;在信息高密区,道路宽度大于40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双侧布置通信管道。

(2)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市政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

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为:电力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

(3)市政管线管位不宜变动,若特殊情况需变动时,电力管线不宜与燃气管线放在同

一侧;连续段道路上市政管线不宜从一侧转到另一侧,若特殊情况需转换时,宜在道路交叉口处转换位置。

(4)沿铁路、公路和河道敷设的市政管线应与铁路和公路线路平行。当市政管线与铁

路、公路和河道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确需倾斜交叉布置时,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30度。

(5)市政管线沿城市道路布置方位宜符合表8.43的规定.

表8.43 市政管线沿城市道路平面布置方位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污水管线 雨水管线 布置方向 东侧、南侧 东侧、南侧 东侧、南侧 布置位置 人行道、绿化带 人行道、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人行道、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39

通信管线 燃气管线 给水管线 热力管线 西侧、北侧 西侧、北侧 西侧、北侧 西侧、北侧 人行道、绿化带 人行道、绿化带、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人行道、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注:表中布置方向前者指南北向道路,后者指东西向道路。 8.44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

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的要求。

8.45 重点开发区和核心区内的新建道路宜同步实施综合管廊。现状道路宜结合道路改造、

管线迁改、架空电力下地、地铁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同步实施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的要求。

8.46 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现状110千伏以下供电架空线和

电信、路灯、有线电视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1)城市主干路、商业步行街及已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它道路红线范围内及其两侧

退让范围内,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2)新建住宅片区范围内;

(3)历史文化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4)西樵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它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5)其它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8.47 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的相关规定。

环境卫生

8.48 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城

市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8.49 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500米,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300米。

8.50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

全处理和处置。

8.51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0.4~1.0平方公里应设置一座垃圾

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8米,并设置不少于3米宽绿化隔离带。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物内,但距离住宅、商业、 饮食、办公等场所不少于8米。

8.52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超过10公里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平均距

离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采用小型转运站转运的城镇区域宜按2km2~3km2设置一座。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52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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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类型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设计转运量(t/d) 1000~3000 450~1000 150~450 50~150 ≤50 表8.52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 与站外相邻建转运作用功能区用地面积(m2) 绿地率(%) 筑间距(m) 退界距离(m) ≤20000 10000~15000 4000~10000 1000~4000 800~1000 ≥30 ≥20 ≥15 ≥10 ≥8 ≥5 ≥5 ≥5 ≥3 —— —— 20~30 大型 中型 小型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转运作业功能区指垃圾收集车回转、垃圾压缩装箱、转运车牵箱及转运车回转等功能区域。

2、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类含下限值,Ⅰ类含下限值。

公共厕所

8.53 公共厕所的设置密度宜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R)3~5座/km2;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11座/km2;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G)5~6座/km2;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公用设施用地(U)1~2座/km2。

8.54 城市道路沿线公共厕所的设置间距符合以下规定:商业性路段<400米;生活性路段

400~600米;交通性路段600~1200米。

8.55 居住小区内应按12~40平方米/千人设置;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

贸市场应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设置。文化娱乐场、街道应按2~4平方米/千人设置;购物中心、商业大街应按15~20平方米/千人设置。

8.56 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周围应设置不少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

带,如受条件限制,可设置其他建筑内,与相邻地块距离不小于6米。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8.57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范区内进行铁路、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市重大建设

工程项目,以及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确定需要治理的,应拟订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该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8.58 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及消防等

主要系统,应充分满足城市防灾和减灾的需要。

8.59 根据城市行政区划划分城市防灾分区,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确定防灾单元。

防灾单元之间以城市主干路及绿化带分隔。每个防灾分区应设立防灾应急指挥中心、急救医院、通信专业队伍、消防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和物资储备设施等。 8.60 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系统应由城市防灾疏散干路和防灾疏散次干路组成。每个城市防

灾分区在各个方向应至少保证有两条防灾疏散通道。应利用防灾分区内的城市公园、绿地、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作为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立明确的标识,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防灾疏散场地应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等市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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