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同化异育仲裁法律环境 推陈出新焕商会服务生机 ——在非公有制
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专题调研报告
聚同化异育仲裁法律环境 推陈出新焕商会服务生机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专题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
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此次仲裁调研的一大背景。而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获批,则是巩固此次仲裁调研成果,进一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一大契机。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社会中介力量越来越强,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工商联(商会)组织该如何实现自己的凝聚力与吸引力?工商联(商会)组织的工作抓手和平台到底是什么?
调研报告指出,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中应该发挥工商联(商会)职能,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实现组织发展,实现会员维权,这是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工商联(商会)法律服务工作中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达到让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了解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最终使仲裁方式成为非公有制企业解决民商事纠
纷的重要手段,最终使任重道远的仲裁制度融入到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当中。
调研表明,由于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宣传不够,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对它知之甚少,而且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尚处于完善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对仲裁法律维权的成本和裁决的权威性仍有顾虑。这是阻碍仲裁法律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的一大难题。
调研报告指出,无论是在企业里面设立仲裁办事处的青岛——维克模式,还是把引导会员企业开展仲裁法律工作纳入到基层商会考核体系的嘉兴商会特色,都表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仍需要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
调研报告建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仲裁法律工作这项跨界别、多机构协同的系统工程,工商联、仲裁委应积极探索,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社会各界应形成合力,致力于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今年是《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出台的第四年,也是《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提出一年之际,为了解地方工商联
贯彻国法[2005]3号、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文件精神和落实《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全联厅(法)通[2009]33号)的情况,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律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中的运用,2009年6月至7月,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沈建国带队先后赴山东、浙江两省八个城市,采取召开专题座谈会、实地走访企业、收集典型个案等形式,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行专题调研。
山东省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姜大明会见了沈建国副主席,浙江省副省长葛慧君会见了调研组一行。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王乃静、山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孙传宏、山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梁向前、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李任治等陪同调研,法律部副部长白莲湘是仲裁调研组主要责任人、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调研员刘茂亮和法律部权益处处长岳公正、法律部权益处马璐瑶等同志参加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共召开六场专题座谈会,分别听取了青岛、济南、嘉兴、杭州、金华、绍兴等市法制办、仲裁委和工商联的情况介绍与汇报;先后考察了青岛银海旅游集团公司、青岛中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博士伦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嘉兴中法公司、杭州万事利集团、金华晟元集团、中燃SK汇能城市燃气公司、新浙中建材市场、绍兴喜临门集团等十余家非公有制企业,深入了解非公有制
企业在发生民商事纠纷后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实际需求和存在的问题。有30多位非公有制企业家积极向调研组反映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和需求,以及企业在采用仲裁解决纠纷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
沈建国副主席、白莲湘副部长在了解地方法制办、仲裁委和工商联三方一起推行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现状的同时,还就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具体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与深入探讨。沈建国副主席还与济南、青岛等八个城市的市委、市政府及统战部、工商联、法制办、仲裁委的相关负责同志就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等工作深入交换了意见。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现实性、迫切性和重要性
全国工商联参与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以2004年为时间界限分成两个阶段。199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通过,工商联(商会)组织就开始依法参与仲裁机构的组建工作,但是在仲裁机构成立后,工商联(商会)组织并没有深入地参与其中,这项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
在仲裁界提出“二次创业”的思路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于2004年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着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并利用此项制度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民商事纠纷。在国法[2005]3号、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两个文件下发后,非公有制企业仲裁试点工作不仅在十五个试点城市开展起来,而且还被一些基层工商联组织学习借鉴。
近日,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获批,黄孟复主席在全国工商联十届三次常委会议上指出,“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仲裁法律制度是围绕帮助民营企业稳定发展开展好的特色服务之一”。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全哲洙在此次会议上也指出,“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做好服务的同时,呼吁为民营企业营造真正公平的政策环境、切实公正的法律环境、更加积极的舆论环境,共同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新格局的形成”。
可见,这项工作在今天又被赋予了新的意义。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全国工商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时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国工商联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体现。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对防范和规避风险的需要也更加迫切。但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持续蔓延,既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也给非公有制企业带来严峻挑战,认真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地位与纠纷解决地位不相适应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这将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剂良药。
调研发现,济南、青岛、嘉兴三个试点城市工商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拓宽服务领域,健全服务机制,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大力构建会员交流合作的平台,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充分发挥了助手和桥梁作用。特别是2005年以来,在全国工商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统一部署下,他们紧紧围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一主要任务,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调研表明,涵赋“和为贵”思想的仲裁,其价值目标、社会效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理念相符,特别是其兼有诉讼的权威性与调解的灵活性,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可以满足非公有制企业高效率、低成本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需求。因此,仲裁法律制度对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
决机制,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调研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反映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求,反映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需求,反映着工商联事业和仲裁事业的发展需求,同时也反映着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历史趋势,前景美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要紧密结合新时期社会的新需求进行统筹考虑、妥善安排。不仅要积极探索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的纠纷解决办法,防范和化解非公有制企业风险,公正、及时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合同纠纷;还要通过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使非公有制企业更好地发挥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试点城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的典型经验与典型案例
国法[2005]3号文件以及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文件下发后,十五个试点城市的法制办、仲裁委和工商联按照文件要求,在非公有制企业仲裁领域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合作,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形成了初步的工作经验。
1.领导重视,积极支持。调研表明,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工商联自身积极主动,是保证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
商事纠纷仲裁事业的前提。比如,为推动仲裁试点工作,嘉兴市成立了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法制办、市工商联(总商会)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仲裁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总商会),为仲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又如,济南市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工商联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推行仲裁工作的专题汇报,并对加强和推动这项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在济南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市工商联召开主席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认为这是强化工商联商会职能,拓展服务领域的重要方面,明确专职分工领导和责任处室,开展了深入调研,全面摸清了市会员企业在仲裁方面的情况,以及会员企业对于仲裁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为全面推行这项工作打下了基础。
2.深入宣传,扩大影响。在非公有制企业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国法[2005]3号文件和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文件的具体要求,这是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事业的基础。在仲裁调研中,调研组发现,有关城市打造舆论环境,积极宣传推广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比如,嘉兴市工商联(总
商会)不仅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培训讲座和内部编发的《嘉兴商会》、《嘉兴市总商会信息》、《嘉兴市行业协会工作动态》等刊物深入宣传仲裁法律知识;还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执委会、常委会、会长会议中进行传达、宣传、交流、座谈,使非公有制企业人士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知、了解、运用、认同和支持参与度都有所提高,选择仲裁法律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的辐射面也逐步扩大。又如,青岛市法制办、工商联和仲裁委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内容,提出了8项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
3.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调研组发现,八个城市的共同特点是,都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商联各自的优势与特点,采取具体措施和办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开展仲裁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比如,青岛市仲裁委在青岛市工商联一家副主席企业——青岛维克集团建立仲裁办事处,使得企业加深了对仲裁的认识和了解,在维克集团所属企业的合同签约过程中,仲裁已经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首选条款。青岛——维克模式在协助企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让企业真正感受到仲裁的公正、亲和,受到会员企业的普遍欢迎。又如,嘉兴市工商联(总商会)在推行仲裁试点工作中,积极利用行业商会网络,注重发挥行业商会作用。在市工商联积极争取下,2005年,嘉兴市政府授权嘉兴
市总商会(工商联)为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目前,嘉兴市已有50多个市级行业协会商会,59个镇、街道基层商会,他们支持配合嘉兴仲裁委为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选择仲裁提供服务,引导会员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条款)。在《关于建立嘉兴市行业协会商会工作评价体系的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08]54号)和《嘉兴市工商联、嘉兴市总商会关于建立基层商会工作评价体系的意见(试行)》(嘉联通[2008]19号)文件中,都将“引导会员企业开展民商事仲裁活动”纳入工作评价细则内容中。
4.成效突出,成果显著。调研期间,调研组了解到,青岛仲裁委总商会中心成立至今,为青岛市工商联会员企业协调仲裁经济纠纷50多起,向青岛仲裁委移送仲裁案件20多起。涉案标的达3亿元,争议标的6千多万元;济南仲裁委驻商会仲裁中心共受理了100多起仲裁纠纷,合同标的3亿多元,大多数以调解结案或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结案。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表示满意,避免了当事人双方业务关系破裂,为企业发展解决了法律难题;嘉兴仲裁委成立十余年来共办理各类仲裁案件约2000件,涉案总标的约12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案件中涉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非公有制企业的约占92%。
调研组走访济南、青岛、嘉兴三个试点城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时,听到了非公有制企业家们遇到纠纷时“官司打赢了、经济联系打断了”的无奈,也听到了非公有制企业家们在了解、采用仲裁后远离官司漩涡的体会与感受。
在经历了一次仲裁案例后,济南奥润特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铁军对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有了深刻的认识,真正体会到了仲裁特有的一裁终局、高效灵活、高度自治、保密、经济、省时省力等优点。2008年1月,该公司与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供货并安装合同,在济南市工商联的宣传帮助下,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工,但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抵赖,拒绝支付工程款。由于该工程量大,施工期长,施工过程中公司垫付资金多,流动资金出现极度短缺,生产、施工接近瘫痪。在市工商联的帮助下,奥润特公司与对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济南仲裁委进行仲裁。起初,对方公司继续抵赖,甚至拿出同一批货的收据、发票充作两批货款,仲裁委在认真调查取证后作出公正裁决,裁决对方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但对方公司又转移资金,使裁决无法执行,在市工商联、仲裁委的帮助下,又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调查、查封对方公司帐户,最终奥润特公司拿回了工程款。如果杨铁军这次去打官司,胜诉是必然的,但其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也将是巨大的。现在的杨铁军不仅尝试着在一些贸易合
同中签订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后签订仲裁协议,还充当起仲裁宣传员的角色,向周围的企业家朋友们推广仲裁这项先进的法律制度。
浙江大树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陶卫忠对此也深有所感。他的公司从2003年至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案件共5起,经过这5起仲裁案件后,他发现仲裁有两大优势:一是仲裁案件的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不会产生抵触情绪,有利于继续交易;二是仲裁案件的不公开解决,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济南力诺集团法务部首席法律顾问孟翔谈到,作为民营企业,力诺集团将企业的发展与仲裁紧紧联系起来,比如把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与仲裁发展联系在一起,强调“聚同化异”的争议解决方法是企业的竞争力。又如把企业文化建设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联系在一起,在企业的战略规划中确立发挥非诉讼手段保障企业快速发展,实现各方利益共赢的争议解决战略。再如,把打造国际化集团与仲裁联系起来,强化仲裁裁决较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等等。孟翔指出,正是充分发挥了仲裁的优势才使得企业没有陷入到打官司的漩涡,才使得力诺集团发展壮大。孟翔表示,这一切得益于国法[2005]3号文件以及国法秘协函[2008]185号文件的出台,它们为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
了政策保障;这一切得益于济南市工商联和济南仲裁委的仲裁宣传和大力支持,他们多次到企业宣传推广,组织会议授课学习,并从非公有制企业中推选专家参加仲裁委工作,大大提高了非公有制企业家们的仲裁意识。
青岛非公有制企业家孙维云的集团主业是房地产开发,涵盖环保、科技、设计、物业等7个公司。他介绍说,房地产企业签订仲裁条款,监理、设计等公司愿意接受。在尝到仲裁解决企业纠纷的甜头后,他们现在到法院打官司已经不多了。
浙江中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其法,在受聘成为第二届嘉兴仲裁委的仲裁员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近日,赵其法正受理一件双方当事人都是非公有制企业家的仲裁案件。赵其法审理仲裁案件的感受是:因为自己和双方当事人都熟悉,感情基础有了,再加上仲裁员们给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各让一步,换位思考,最终请检测部门来划分清楚责任,即将结案了。赵其法认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经济纠纷,仅仅依靠法院这一条主渠道是不够的,还需要多一些仲裁这样的支渠道,以减少法院压力,通过合情、合理、合法、合算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步推动社会和谐。
上述非公有制企业家们纠纷解决实践的变化与典型案例的出现也进一步表明:试点城市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成效突出,成果显著。
调研组认为,宣传试点城市的典型经验和推广杨铁军、赵其法们的典型案例,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现实做法。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能够结合具体经营特点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最符合双方利益要求的方案作为解决矛盾的切入点,聚同化异,从众多解决方案中优选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平和地处理纠纷,促进市场主体继续进行合作,避免因案成仇,诉了怨结,老死不相往来的尴尬局面。
三、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剖析
调研显示,尽管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事业的推行工作在各地方情况不同,发展也不平衡,但是其遇到的问题却基本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同落后的纠纷解决意识之间的矛盾。济南、青岛调研中,调研组发现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家们对仲裁法律制度认知不多,多年形成的有纠纷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在他们脑子里根深蒂固,很难改变。而有的企业家在公司经历了几次仲裁败诉后甚至将专家
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仲裁所具有的优势都当作了劣势。
究其原因还是他们对于怎样运用仲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了解、不熟悉、不习惯。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家在签合同时没有仲裁意识,想不到选择约定仲裁的条款,贻误选择仲裁的时机;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家产生纠纷后也不知道可以协议仲裁,到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丧失选择仲裁的机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选用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就会有种种怀疑,甚至竭力反对。
以上现象产生的思想根源在于:非公有制企业家对仲裁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和认识。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贝正其一语道破产生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仲裁制度本身,而在于仲裁制度至今还没有被民商事纠纷主体广泛认知和接受”。为什么先进的仲裁制度却未被人们认知和接受呢?他分析并指出主要原因是:(一)国家和政府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远远不够;(二)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与非公有制企业对仲裁的需求还存在差距,不能满足企业对纠纷解决的需要,仲裁机构自身的能动性还有待提高。
调研组认为,正是因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不够,才使得这项好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这里面有许多原
因,既有仲裁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宣传方式方法选择不当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囿于仲裁案件的保密原则,无法以鲜活的案例向社会公众宣传。这些问题导致仲裁法律制度宣传面还不广,导致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民商事合同时采用仲裁条款的力度还不强,影响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步伐。
2.仲裁裁决执行难的现状,影响了非公有制企业家选择仲裁的热情。仲裁案件执行难以及执行中客观存在的高收费问题也成为制约仲裁发展的一大瓶颈。调研中,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家表示,仲裁裁决下来后,还会有一个司法审查过程。这个案件是否会被法院认可、执行或者不予执行、撤销,是由法院说了算。同样的判决,法院可能对自己的官司就维持了,但是对仲裁的裁决就可能作出不同的决定。济南舜立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立柱介绍,仲裁裁决执行有三大难点:一是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多;二是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拖的期限长;三是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不规范。
非公有制企业家对仲裁制度认同度不高,他们认为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权,仲裁裁决仍需申请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保障权益不如法院彻底,一裁终局虽可使企业免受诉累,但若遇到错判、误判,法律救济手段的缺乏,将造成难以挽
回的损失。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家把仲裁当作鸡肋,甚至认为与其来回折腾,还不如直接寻求诉讼方式。
嘉兴调研中,浙江大树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陶卫忠反映,仲裁委没有执行机构,仲裁委判决的案件,法院在执行中不顺畅,而且法院收取的执行费也是翻倍的。嘉兴仲裁委顾尧年介绍说,这是浙江省高院的规定,比如一般案件的执行费用是千分之四,而仲裁委判决案件的执行费用就是千分之八。
以上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私权救济受制于公权救济。 正如张立柱所言,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在于当事人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当;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局限性;部分仲裁裁决文书质量不高,制作粗糙亦是一些被申请人异议成立的重要因素。
仲裁裁决执行难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高收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公有制企业运用仲裁法律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积极性。
3.非公有制经济专业人士参与仲裁比例少、工商联组织的专家参与仲裁工作程度低与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的现实发展还不相适应。工商联组织的专家参加仲裁工作,法律上无障碍,工作上有需要,特别是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仲裁工
作,尤其需要广泛吸收工商联组织的专家参加仲裁工作,担任仲裁机构组成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监督员、联络员等,这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工作重要的组织保障。但是由于基层工商联机关人员相对较少,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因此制约了仲裁服务的深入开展,影响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的效果。
究其原因主要是,基层工商联没有把仲裁工作作为商会的独特优势和特定服务摆在应有的位臵,对仲裁工作如何开展的思路不清,经常性工作机制建设不够,多限于被动地为仲裁委牵线搭桥,缺乏长远规划,未认识到仲裁工作是商会的独特优势和特定的服务领域。
非公有制企业的广泛性和自主性、市场关系的契约性和信用性、市场形态的开放性和国际性等特征,使得非公有制经济专业人士参与仲裁的比例、素质与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的现实发展还不相适应;使得传统的、单一的纠纷处理方式,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发展要求也越来越不相适应。
调研中,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家说,仲裁是专家仲裁,仲裁员是解决矛盾纠纷的行家里手,仲裁专家知道矛盾是怎样产生的,他们了解行业惯例,懂行业标准,知成本核算,说话针对性强,能够一语中的,有没有“猫腻”糊弄不了,令人信赖,值得依靠,这是仲裁的特色与优势。仲裁解决纠纷
始终遵循个性化原则。非公有制企业家能经营管理好企业,也能解决好企业之间的纠纷,应该相信他们、依靠他们、放手让他们解决好自己的纠纷。但是目前仲裁员聘任的法定条件,如“高级职称”等硬性规定却成了一些德高望重、懂经济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不能成为仲裁员的障碍。
4.非公有制企业合同文本规范率不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订有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所以合同文本中是否订立仲裁条款等规范性问题也成为能否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仲裁工作的一大因素。
仲裁法颁布后不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要求各行政机关对所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修订,将仲裁解决纠纷这一方式纳入格式合同中,供当事人选择。这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的重要方法,是为市场主体依法正确选择仲裁提供的前提服务。于是,如何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合同文本规范率成了调研组关注的焦点之一。
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广、涉及行业多,这一特点使得格式合同的运用还不是很普遍,这一现状加大了实际工作中将仲裁条款纳入格式合同供当事人选择的难度。
调研组发现,工商联与仲裁委联合制作的载有仲裁协议(条款)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推广过程中出现了因地域差别而导致的规范工作不平衡的现象。比如,尽管近几年在金华仲裁委与金华市工商联的共同努力下,金华市区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合同文本规范率有了明显提高,但偏离市区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地处尚未设立分会的县(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合同文本规范率明显偏低。
5.工作机制不完善,社会协同效应差。在合同规范中,仲裁条款的选择必须做到事前约定,否则有纠纷时再选择仲裁的可能性会很小。可见企业把仲裁条款放入合同很关键。这不仅涉及企业自身对此问题的重视,还涉及到有关部门之间合作问题。
在济南和嘉兴的调研中,调研组发现: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企业比较愿意接受仲裁制度,而中小企业却不愿意采用仲裁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律师一般都不愿意选择仲裁。事实上,有些律师或者法务工作者囿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排除仲裁纠纷解决方式。律师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家不选择仲裁、甚至对仲裁产生偏见。
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是一项跨界别、多机构协同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举多方之力寻求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调研组认为只有主动做好沟
通、协调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才能保障工商联(商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顺利推行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
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建议
我国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仲裁事业初创阶段开展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都与所处历史阶段的特征直接相关,解决问题的方法、克服困难的措施都要符合这个历史阶段特征的要求。
调研组的认识是:在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地方,仲裁制度推行的越顺畅;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推广有赖于市场经济的深厚土壤;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推进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必须坚持立足各地实际,根据各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
针对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培育仲裁文化。针对社会仲裁意识滞后的现象,必须加强政府、企业和相关中介、社会团体间的互动与沟通,进一步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范围;要重视律师在仲裁制度推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律师接触企业、服
务企业的优势;与典型示范企业和企业家沟通座谈,利用企业家的口碑和影响力来宣传和推广仲裁制度;利用商会、行业协会的沟通平台和行业会议向企业宣传推广仲裁制度等。
加强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让企业更加直接、客观地看到仲裁解决纠纷的生动案例。通过案例引导让非公有制企业树立“选择了仲裁,就是选择了自动履行”的理念;从而树立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的义务,拒不执行是对国家法制挑战的理念,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在培育仲裁文化的同时,增强知法、守法意识。
2.加强培训力度,提高法律素质。针对工商联系统工作人员对仲裁了解不多、认识不深的现状,应当引导、鼓励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仲裁方面的知识,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课、讲座、论坛等形式,让工作人员熟悉仲裁法律制度,从而完善工作人员在法律、仲裁、经济等方面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与企业的管理咨询、辅导、培训机构加强沟通合作,在企业的培训和管理辅导中强调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选择方案。
进一步加强选聘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专业人士和熟悉非公有制企业的其他专业人士、工商联专家参与仲裁工作。积极推荐各级工商联负责人或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各行业商会的负责人,品格和信誉良好、具有代表性、具有一
定法律基础的企业家等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或仲裁员,由仲裁机构依法聘任,扩大仲裁委的商会基础和社会影响。针对高级职称阻碍一些德高望重的非公有制企业家担当仲裁员的问题,可与国家人事部门加强职称评定的工作沟通。
3.规范合同文本、提高仲裁条款采用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合同文本规范率不高的现象,可以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合同管理机构进行沟通,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合同文本;在落实合同文本规范和仲裁条款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仲裁联络员队伍建设,发挥仲裁联络员作用;发挥行业商会作用,通过行业商会向会员企业提供载有规范的仲裁条款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4.社会各界合作,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工作机制不完善,社会协同效应差的现状,社会中介应该发挥自身特点,参与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目前,各地工商联虽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商会仲裁或调解机构,但其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影响力、吸引力还有待提高。建议进一步探索仲裁与商会、行业协会进行联合调解工作。加强与仲裁委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联系,发挥行业协会与仲裁调解优势,签署联合调解协议,选聘非公有制企业家担任调解员,调解非公有制企业间的民商事纠纷。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包括仲裁、调解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这是一项需要多方面力量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全国工商联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应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过程中有所作为,这也是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联要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仲裁工作,并以此为突破口,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作,积极倡导非公有制企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工商联助手作用、完善工商联商会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无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还是对仲裁事业的推动,都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在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工商联、仲裁委应共同积极探索,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社会各界应形成合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全国工商联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进一步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专题调研组成员
沈建国 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梁向前 山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李任治 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 王 瑗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部长 白莲湘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
刘茂亮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仲裁处副调研员 岳公正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 甘 鹏 全国工商联主席办秘书 马璐瑶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干部 调研报告执笔人:马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