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概述 下载本文

的地质勘探单位,都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但不是所有的地质勘探单位都需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有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许可,是针对地质勘探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勘探项目。

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或者探矿权人来说,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在发包探矿项目时,必须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不能把探矿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矿产资源地质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

二是不能自行组织施工。近几年一些探矿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反映出来,部分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就自行组织施工;还有部分探矿权人名义上把探矿工程发包给了具备相关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但实际上却是假借地质勘探单位的名义自行组织探矿工程施工。

2.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35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由于坑探工程施工工艺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相同,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也一样,危险性较大,且近年来坑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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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过程中事故频发,因此,35号令中参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做法,要求坑探工程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单位,应该依据地质勘探单位编制的勘探方案,由具有矿山设计的单位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3.地质勘探单位异地作业时,应当向工作区域所在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5号令第八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此处要求的备案是告知性备案。之所以提出备案的要求,是因为地质勘探活动流动性非常大,绝大部分地质勘探单位的工作区域都不在其注册地,如果地质勘探单位承揽了勘探项目之后不在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方面会造成监管缺失,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事故发生时贻误最佳救援时机。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

本规章2011年5月4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强调以下4个问题: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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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对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等单位资质没有明确要求,很多尾矿库建设过程比较随意,尤其是施工环节,有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有的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因此,38号令第十条对尾矿库的勘查、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同时要求: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2.尾矿库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尾矿库建设、运行过程中,应该按照设计进行,同时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但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还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38号令第十五条明确了施工中需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包括: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第十八条明确了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中需要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包括:筑坝方式;排放方式;尾矿物化特性;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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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臵;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臵;排洪系统的型式、布臵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3.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必须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为了防止部分新建尾矿库长时间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脱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38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尾矿回采必须进行正规设计并按设计进行。 近些年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尾矿回采再利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而尾矿回采对尾矿库安全运行势必会造成很大影响,大部分尾矿库业主单位对此却认识不深。为了规范尾矿回采行为,避免因尾矿回采造成尾矿库溃坝等事故发生,38号令第二十七条对尾矿回采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尾矿回采的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避免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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