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基本知识 下载本文

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17、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18、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是具有多项战略意义的生态和物种保护工程。其实施范围包括全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2010年前重点实施大熊猫、金丝猴、藏羚、兰科植物等10个野生动植物拯救工程和30个重点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八、护林防火

1、一般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2、重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3、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4、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行政处罚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和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1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6、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7、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的原则: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十、种子及病虫害防治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渠道有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事业费。

十一、造林管理

1、不按时按质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未完成上年度采伐更新任务的,不得核发下年度采伐许可证,对未完成造林任务或达不到规定的成活率的处2倍以下罚款,给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2、营林生产监督:种苗生产监督;2、母树林管理监督;3、更新造林设计监督;4、更新造林作业监督;5、中、幼、次生林抚育监督;6、造材验收监督;7、新成林验收监督;8、“天保工程”中营林生产监督;9、育林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10、封山育林情况监督。 3、林木更新:有三种方式,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

十二、林政管理

1、林木运输管理中,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承运单位和个人不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一个地区木材运输证发放的木材运输数量不得超过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木材检查站不仅制止无证运输,还可以对无证运输的木材给予扣留。

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之一。

5、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6、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