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难点及对策 下载本文

3、越界开采。

4、不按设计规定而进行破坏性开采的。

5、在采矿及探矿区范围内违法承包给他人开采的。 6、许多生产生活需要的矿产品,如生活用煤,由于各地方在进行整合中,未考虑全面,使采矿权出让给企业或个人后,没有交涉和当地居民用煤规定,企业或个人老板为了更好的卖价,不再向当地零卖或低价出卖,发展成了当地居民 “坐在煤山,无煤烧”的凄凉景象,致使许多村民逼迫违法采煤。

二、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的难点

(一)执法环境不畅,影响着整个执法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对可持续发展认识不够。相比之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较以前有所提高,并知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牵涉到自己违法,往往百般阻挠,不接受国土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有的甚至将通知书当场撕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抓紧时间抢建,态度恶劣,公开谩骂、侮辱、威胁执法人员的情种比比皆是、时有发生,不配合国土部门的工作,增加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难度。这些违法者没有考虑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只看到眼前的蝇头小利,对我国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规定认识不到位,我行我素,坚持违法。

2、个别干部知法纵法,甚至亲自带头违法,人情案,关系案居高不下。

特别是基层,其中还有我们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他们抱着在一方为官,要为一方亲朋好友办事,要为自己积点小利,方能在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仅不主动向国土部门报告情况,还唆使、干预行政执法,甚至包庇纵容、从中谋利。一个案件常常还在调查中,就有各种“关系”“招呼”接从而来。壮大了违法者的违法信心,破坏了国土资源的管理秩序。

3、部分组织对资源保护与开发认识不到位。政绩观,名义观蔚然成风。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发展经济、开发建设之间的关系,不考虑国家宏观调控,不考虑资源的有限性,一味追求当地眼前经济利益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注重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规划,新官不理旧政的观点尤为突出,旧的违法行为未解决,新的违法事实又发生。一旦造成违法事实后,往往要求国土部门想法解决,给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设臵障碍,大大干扰了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4、执法监察网络不健全。近几年,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动态巡查制度,成立了动态巡查组,实行了定期巡查督查等措施,建立了一定的执法监察网络,但与工作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乡、镇政府对国土管理工作不如以往重视,管理土地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而村组干部直接与村民打交道,发现违法行为

后不愿得罪人,对违法行为主动报告的少,更谈不上制止。加之乡镇所力量薄弱,一半以上乡镇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动态巡查制度难以落实到实处。

(二)执法权受限,部分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按相关规定,国土部门对土地、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有制止权,但没有强制执行权,对违法当事人及所用工具、材料不能采取直接扣押、没收等强制措施,只能做到现场宣传教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行为,若违法者不听制止,仍然强行继续其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唯一能做的直接工作就是立案取证,尔后移交公安、法院、检查院等部门执行,但这样一来,我们以一般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办理时限为例,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及相关部门所行使的法律规定,办理时间上少则二、三个月,多则半年一年才能结案。时间一长,自然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带来难度,违法建筑已基本上建成,大大加大了政府对案件查处的经费投入,而且违法群众相互仿效,要不多久,就会行成“幢幢高楼平地起”的现况,这时,一种“抓安全、促稳定”的思想就在我们很多政府官员中成为口头禅,“法不责众”成为理由,往往让执法者望房兴叹。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还大大影响了国家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在权力有限的情况下,我们的国土资源管理者总是排除万难,夜以继日地穿插于工作实际当中,默默地维护着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作着应有的贡献。可我们的部分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确实不强,无法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包括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建房)的处罚

措施,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实际情况是,农村村民建一幢住房,往往是举全家之力,倾其所有财产,而目前很大一部分违法是由于政府原因(如安臵规划滞后、停止审批)造成村民久居破房而逼迫占地建房,加之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违法建房时有发生,产生违法后果后,如果一旦撤除,将会给其造成巨大的损失,违法户难以承受。不拆除又难以维护国土执法的权威性,拆与不拆常常是一个两难选择。又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法律并未明确怎样制止,对建筑材料和其它施工设施采取什么方式制止,国土部门能否有查封、扣押、没收等等制止权,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这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处。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

针对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以下几点,希望能切实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水平。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制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实行行政“首长”即“一把手”负责制。把国土资源工作作为考核、提拔干部的重要参数和依据。单位一把手应作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不能只讲究单位的经济利益、眼前利益而忽视执法工作,要知道执法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是树立国土资源管理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