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电大复习资料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下载本文

1.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

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

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4.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

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5.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

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6.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

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就业方式、就业领域和具体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 7.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

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 8.

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

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 9.

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

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10.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11.

职业教育——又称职业培训、职业训练、职

业技术培训或职业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人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2.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13.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1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15.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6.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

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17.

劳动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

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18.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

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19.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

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20.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

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时小时的用工形式。 21.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

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

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

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

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

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5.

我国集体合同——亦称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

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6.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法

律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27.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

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28.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一般为企

业财政年度)为计算单位,依据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和管理业绩确定其报酬所得的一种工资制度。 29.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30.

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

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报酬。 31.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

规,在一个昼夜或一周内从事本职工作时间。 32.

标准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

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33.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

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34.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

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5.

延长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

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加班和加点。 36.

职业安全卫生——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我国

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37.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劳动安

全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 38.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

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39.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

大危害的作业。 40.

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是指我

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41.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

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42.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

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 43.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又称劳动安全技

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早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44.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

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45.

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是指针对某些特殊群

体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身份特征及其各睡在的需要,在劳动权益方面给他们的特殊法律保障。 46.

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

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7.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48.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

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资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劳动风险的客观存在。 49.

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是劳动者个人根据

自己收入的情况 ,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50.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

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外称为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51.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

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处于得不到工作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岗位的状

态。 52.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

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这是最 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53.

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

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 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 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 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 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 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54.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集体福利、职

工生活福利等,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 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家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 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 目。

劳动法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 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55.

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56.

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是指劳动行

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 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57.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

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 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58.

权利争议——也称为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

是指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59.

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

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 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60.

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

之间自行协商 ,就争议和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 方式。 61.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

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 争义处理方式。

1.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答:关于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为了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全面实现,每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5)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6)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

(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 (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4、简述职业安全卫生的特征。 答: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基于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它排除了用人单位通过任何形式免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责任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因此,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5、全日和非全日: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6、《集体合同规定》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工资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工资是职工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这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工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履行劳动义务的物质补偿。用人单位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获得劳动者让度的劳动力使用权,支付工资是其义务。 第三,必须以法定方式支付。工资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间等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8、《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8日发布)第七条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各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从企业职工切身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可就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必强求面面俱到。双方认为应协商约定的事项,可包括劳动分红、职工股的股息红利分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及其他与职工分配有关系的事项

9、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若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具体注明。

10、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特征: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即特殊群体保护制度只适用于特定的劳动者,而非所有劳动者。2、制度内容的特殊性,表现为特殊群体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与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胜利特点等密切相关,是对特殊群体特殊需要的特殊保护。 11、劳动合同的特征 其一,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其二,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其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其四,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12、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省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同意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都是因病、伤引起的,但其保障的范围和作用不同。 13、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医疗保险待遇是直接用于医疗服务的费用,而疾病保险是对因病不能工作失去收入影响生活的一种保障,国际上称疾病津贴或生活补助。例如,对病人的现金补助和孕产妇假期内的生活补助,相当我国的病假工资、产假工资。虽然享受对象不一样,但是实际上都专指因病和生育不能工作期间,每日给劳动者一定休业期间的生活费,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医疗保险和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都有关系,从职工患病情况来看,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必然要享受医疗保险,但是绝大多数享受医疗保险的职工,并不一定享受病假工资。所以,我们需要把二者的作用区别开来。

我国医疗保险与病假工资在管理上是泾渭分明的。二者是独立的项目,不能互相代替,不必归并在一起,否则会带来工作上的被动。 15、工会劳动的权利

(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16、劳动法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 (1)公民监督

公民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社会团体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 (3)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 17、劳动争议的特点 1、数量增长快,2、类型变化多,3、单位败诉率高,4、处理难度大

18、劳动仲裁“三方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三方原则”,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并在受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在研究、解决与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中,由三方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程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以体现政府、职

工、企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三方各自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9、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0、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 (1)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必须符合起诉时限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当事人起诉时应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已经过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证明是否符合起诉时限的规定。

21、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23、劳务派遣和一般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般劳动关系中,是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和使用劳动者;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通过派遣单位招收劳动者,劳动者的招收和使用发生了分离,即招工和用工的分离。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的指导下利用其提供的劳动场所和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劳动成果归属用人单位,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劳动成果情况从该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由该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中,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成为名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该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而是被派遣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出现了所谓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情况。

24、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5、试述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促进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1、统筹协调的劳动就业政策。分三个方面:一是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二是就业政策的地哉协调;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统筹;三是各种就业人员之间的统筹协调。2、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一是国家鼓励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三是政府投资和建设重大项目促进就业。3、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促进劳动就业的重要内容。4、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26、试述《劳动法》及有关工作时间的立法对加班加点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规定。 答:一般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1、严格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立法对延长工作时间采取了两项措施:1、将延长时间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选择性权利,即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不得延长工作时间;2、通过提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促进用人单位基于利益的考虑,自觉地减少延长工作时间。第二,延长工作是一般规则。主要有两项:1、实行三方协议原则。2.、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经过协调,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并非毫无限制。协调原则不能违反法定限制时间的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过法定限制时间进行约定和协商, 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别规定:是指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一般规定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即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由于延长工作是特别规定不受协商原则和延长时间长度的限制,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7、论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承担普通用人单位的义务之外,还应负有与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特定义务:第一,建立健全名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性危害。第二,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劳动安全与卫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相关活动,要求每一个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人人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规范的观念。第三,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第四,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是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基本因素。第五,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中耽误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的权利: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需要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操作规范;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招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28、论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份健康,劳动者在权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有权获得本岗位安全卫生知识、技术培训的权利;有权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等。第二,知情权。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第三,拒绝权。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第四,监督权。劳动者对企业及其领导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不香袋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当发生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就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造成事故的发生。

29、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二、行为依据不同。 三、实施方式不同。 四、适用的原则不同。 五、保障功能不同。

六、保费负担不同。

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30、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1、劳动者可以随时和用人单位解除关系

1、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2、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 2、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发放 3、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 4、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 5、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6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33、法律规定劳动者休息权的基本内容 1)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制。(2)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随意加班加点。(3)劳动者在公休假日的休息,即一周至少要休息两天。(4)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我国职工每年享有的法定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3天、 “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三八”国际妇女节女职工休假半天。(5)带薪年休假制度。(6)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设立并发展的各种疗养院、休养所、文化官、运动场等设施。 34、政府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

1、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2、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3、制订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4、推进公平就业。5、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6、大力开展职业培训。7、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8、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9、发挥社会各方面就业促进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