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 下载本文

关于征求《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

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于6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

453027606@qq.com邮箱或邮寄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1705房间。

联系电话:0371 68080727(传真)

附件:1、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修改稿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非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方式的指导意见(修改稿)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

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环保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际情况,现就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加强对直接发包建设项目的联动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自主选择工程交易活动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采用招标发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豫建〔2012〕197号文件执行。

二、规范非国有投资项目认定。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发包人不含国有成份的、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规范非国有投资项目直接发包范围。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以下简称直接发包)是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自用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商场酒店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发、承包活动。

四、规范非国有投资项目直接发包方式。直接发包由发包人自行组织,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发包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安全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活动规范有序,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五、规范非国有投资项目直接发包条件。 (一)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有建设项目批准手续; (三)有用地批准手续;

(四)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发包所需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技术资料。 六、规范非国有投资项目直接发包程序。

(一)发包人选择直接发包的应当在开工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填写《市(县)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符合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2.拟定承包人的《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班子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备。

(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接到发包人《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应重点审查直接发包项目承包人的资质条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查核,承包人的资质条件符合建设项目本身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应当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承包人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以及选派的建造师有在建工程未竣工的,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

(三)直接发包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向发包人发出《市(县)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

(四)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上述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豫建〔2013〕177号)要求备案,其它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工作要求,对直接发包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直接发包建设项目的造价应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直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