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我市各级党的机关办公部门办文办事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结合我市党的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党的机关秘书部门和秘书人员,都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运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机关的收文,发文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办工作。 (五)做好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本市党的机关公文常用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适用于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及其领导机关行文。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一般多用于较为高层的党的领导机关或组织。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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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其行文主体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和组织。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适用于党中央以下的各级机关和组织。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主体仅限于党的中央组织。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可制定规定。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本市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一)版头 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版头应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字体要庄重,字号要适当。版头一经确定,应长期沿用。联合行文,版头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自治民族的文字排在汉字的上方。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有密级的公文和印发量大的普发性公文应标明份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0015”。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份号下方。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类。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特提”、“特急”件应收到即办,“加急”、“平急”件应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抓紧办理。确定公文的紧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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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实事求是,防止随意性。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发文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炼。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排印,发文年度要用全称加〔 〕,发文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件起按发出顺序编排。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姓名,联合行文,要标明联署单位签发人姓名,不能只标其中一个单位的签发人。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的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横线。由居中红色五角星加两侧红色横线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居中位置。标题字体要大小适中,排列分行合理、美观、醒目。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向下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规范、稳定。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十一)附件 公文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同时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公文和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视为附件,应当在转发、批转“通知”之后,另页排印。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应平行排列,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凡有主送单位的公文必须有发文机关署名。

(十三)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人签发日期(如有两位以上领导人审签,署最后一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成文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并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决议、决定、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特提电报还要写明具体时间。

(十四)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特别是请示件。印章要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上不压文,下不压日期,端正、清晰。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在页首第2行加圆括号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用于对印发、传达范围作说明,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六)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横线上方。主题词的标注要准确、完整、规范。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别词、公文主题的词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如不能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出恰当表达公文主题的词,可由本机关根据公文内容自行拟定,并做到规范化。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栏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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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一般在公文末页下部印两条横线,两线之间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圆括号注明印发份数

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主标题、副标题、正文之间的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美观、大方。

第十条 本市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文件》或《中共××委文件》、适用于各级党委。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或《中共××委(××)》,适用于各级党委。用于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在版头的圆括号内应标明文种。

(三)《中共××委××部文件》、《中共××委××部(××)》,适用于各级党委的部门。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批复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共××办公厅(室)文件》、《中共××办公厅(室)(××)》,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上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五)《中共××党组文件》、《中共××党组(××)》,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领导机关的党组。用于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普发性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行文;党委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以党委名义批转行文;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不要重复行文;只有原则性的意见,尚未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时,不要仓促发文;机关领导人的讲话,一般不以党委名义行文;专门性会议纪要,一般也不要以党委名义行文。

第十二条 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如需其他上级机关或部门阅知的,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各级各部门对于自己主管的工作,凡是应该由本地区、本部门自行解决的,或者可以与有关地区、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大胆负责,积极主动处理,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上级行文。

(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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