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合肥工业大学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9]1号)、《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405号)和《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因病等休学一年以内的大学生均为参保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我校在校大学生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门诊特殊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暂不再组织集体购

买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来自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来自本校的在职研究生执行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校医院牵头,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

(一)校医院(医保办)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普通门诊管理、医疗待遇核定等工作。

(二)各学院负责:

1.向本学院大学生做好相关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动员、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负责为本学院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和缴费等工作。 3.负责大学生假期、实习期间因病在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校医院。 4.建立本学院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信息档案、办理参保大学生

的各项信息变更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大学生医疗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参保大学生普通

门诊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四)校医院负责大学生的校内医疗,医疗管理及普通门诊医疗

费报销等工作。

(五)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配合校医院(医保办)、财务处等部门做好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下

列标准筹集:

(一)大学生个人缴费 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

35元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资金 各级财政对参保大学生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40元、

省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学院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在校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1日—9月12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参保费(35元);财务处代收后,应在每年9月30日

前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

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9月20日后入学、转学或毕业、退学的,各学院应及时到校医院(医保办)为其办理补充登记、缴费手续或注

销登记手续。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死亡等情形时,

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第四章 参保大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二)享有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参保大学生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

(二)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遵守学校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十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市医保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万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校学生医保基金)合计最高支付

限额为每人每年2千元。

第十一条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校医院(医保办)、财务处应及时将大学生参

保信息传送给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应及时将参保大学生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大学生及时享

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大学生自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

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在学院到校医院(医保办)为其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

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合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办)以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人

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0日前拨付我校使用。 第十四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大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目录范围可登陆合肥劳动保障网查询(网址:

www.ahhfld.gov.cn)。

第十五条 大学生因病在合肥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和市医保基金按照下列

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大学生在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

担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