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
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
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药专业技能,具备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工作十五年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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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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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四川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执业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相关规定执行;在外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在四川省执业,须参照本细则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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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有关要求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的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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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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