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注:文中黑体部分为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细化内容,其余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原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四川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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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含)以上、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中医医术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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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医术渊源,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四川省内的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市、区)内;
(三)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且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含)以上。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为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四川省内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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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四川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从合同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提供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一)县(市、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中医临床实践活动中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中医医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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