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5版 下载本文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以 出资。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的缴纳】 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第五章 股东及股权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名称】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一:自治区国资委…… 股东二: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向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推荐人选;

(四)依照其出资比例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质押其所持股权;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十)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一)根据《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十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股东不得减少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权的质押】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除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八条 【股权内部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九条 【股东向外转让和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新增资本的认缴】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的变更】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中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