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清算报告和公司终止程序】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工资制度】 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的劳动工资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工会】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听取工会、职工意见】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宜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积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
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涉及职工的福利计划和薪酬方案,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章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社会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股东负责。
公司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司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公司致力于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活动,持续关注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
自治区国资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督促公司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作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百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公司经营和形象的影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统一。
公司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制定第一处理人和发言人制度等各项制度。
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股东进行报告。
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