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 下载本文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2017年10月20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

(一)本备忘录所指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本备忘录所指的合作投资事项包括:

1、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

2、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3、其他本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1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视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五)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活动时,不适用本备忘录。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进展情况。

(七)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对外披露,并应当以其承担或潜在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上述“最大损失金额”,是指上市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或股份权益或其他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中的孰高者。

2

(二)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应当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合作投资相关协议或具体说明材料; 3、董事会决议;

4、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上市公司拟参与投资或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除了按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领域等。如合作方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信息。如合作方为私募基金等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机构,应披露是否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情况简介,包括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包括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3

排、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如有,应当披露股份数量、持股比例、持股目的、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或减持计划);

4、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出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机制、会计核算方式、投资方向等。如已形成投资计划,应一并披露;

5、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和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等;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任职,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况、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

7、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包括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调关系、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如有)等;

8、合作投资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如是,应当说明是否已做出相应安排(如投资基金在收购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之后,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参与投资或设立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

4

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含节余募集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六)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或者是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本备忘录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七)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除应当依据本备忘录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披露专业投资机构基金情况、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包括签订时间、合作目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合作事项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等;

2、专业投资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或财务顾问、市值管理服务的具体领域、一揽子计划安排、费用或报酬以

5

及其他特别约定事项等;

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八)专业投资机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在公告时应同时说明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九)专业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业务的,无论参与金额、比例大小,上市公司均应在方案中说明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十)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等情形。

三、后续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拟参与投资或设立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2、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3、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4、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

6

件,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后,上市公司购买该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或购买该专业投资机构推荐的标的资产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标的资产中的持股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和比例、受让标的资产股份的价格和时间、锁定期安排等;

2、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所有产品在最近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时间和锁定期安排等;

3、上市公司、专业投资机构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措施或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合作投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附则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