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办理全市机动车的各项登记、检验、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对违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试科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二、 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 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 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 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民警、职工、协管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车管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工作,并对分管工作指导、检查、抓好落实。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车管业务的审批工作。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督促分管部门工作的完成,做到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五、负责审核上报各类报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考试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考试科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有计划地开展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抓好全市考试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评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驾驶人考试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

三、加强考试员队伍廉政建设,杜绝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抓好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五、抓好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检查站站长职责

一、在主管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带领全站民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组织民警落实检测站个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全站民警积极完成检测站职责范围内和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全站工作要通盘考虑,精心布置,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三、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检测站业务审批制度。 四、努力完善检测站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车辆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力争无违纪事件发生。

六、决定、处理检测站日常工作事物。

驾驶人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业务受理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持军队、武警及境外驾驶证的换证、外地转入换证、补证换证、驾驶证注销、记分等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手续、查询有关信息,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收存相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

3、审核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4、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间、审核手续,受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复核收存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2、受理驾驶证年度体检、档案更正、外地清分、扣证/还证、锁定/解锁等业务;

3、整理资料,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江西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装订归档,并负责驾驶人档案保管、存档工作。

三、业务领导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严格把关,对资料不全或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受理岗补充和更正;

2、按规定审核业务受理岗出具的业务退办单,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考试岗责任

1、负责按受理岗预约的时间对全市汽车类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各科目的考核,实行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试人双签名制度,把好考试质量关;

3、负责建立驾驶人考试台帐的制作和保管工作。并填报相关业务报表;

4、负责按规定到各培训站(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在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二、三考试阶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场设备、考试用车的日常保养。

车辆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二、机动车查验岗责任: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三、牌证管理岗责任:

1、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受理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等业务,出具注销凭证,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及受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进口机动车上网核查,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5、上报各种表、证、牌的制作计划,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件、业务印章。 四、业务领导岗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严格把关,对计算机登记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移交登记审核岗补充或更正。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科室领导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及时上报领导,并移送刑侦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岗责任:

1、档案管理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及资料,打印业务流程单及资料清单,及时造册将业务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云南省机动车实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整理粘贴资料,并装订归档;

2、按规定办理车辆查封、解除查封、变更备案等车辆业务。

3、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第三部分、车管所内部管理制度

车管所内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规范全所民警、职工的工作行为,创建一流文明窗口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圆满完成各项车管工作业务,根据支队《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工作的要求及特点,特制定本内务管理规定,请全所民警及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示报告制度

1、车管所各部门均应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权限开展工作,凡超出本部门和个人职责权限的事及工作,均不得擅自决定。加强请示汇报,各岗位反映的问题,分管副所长不能答复的,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所领导应及时做出办理或向上级请示、留所务会研究等决定。

2、车管所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亡、失窃失密、重大违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等,要及时向所领导如实报告,决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隐而不报的现象。

3、所有车管所签发或代支队草拟的文件、报表、报告等,均须所领导审核签发。 4、车、驾管负责人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工作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5、凡因请示报告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而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

规定》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处理:内勤收文登记后,送所领导审阅并按批示内容发送相关业务部门阅办或转发(含电子收文)。

2、办文处理:对所领导批注的文件,分管副所长按批示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拉。 3、应建立文件目录管理,建档备查。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造成文件遗失或贻误工作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考勤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打卡机登记情况为准,由支队纪检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2、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窗口位置,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3、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民警及职工的处理。未假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者,扣发一天的岗位津贴;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的工资(含各种补贴),连续旷工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内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在当年内不得评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之规定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临时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的窗口,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2、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各类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本上写出请假条上报审批:一般民警三天以内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提出意见,送支队领导审批。

3、凡是不按正常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凡请病、事假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五、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所民警、职工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促使广大民警、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车管所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车管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严格岗位责任制,不按岗位责任及相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认真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注重窗口形象,端正仪容举止,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范着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胡锦涛同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公仆”的题词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在接待群众和办证业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以热情礼貌的态度接待来访人员和办事群众。不准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必须使用车管文明用语,“请”字在先。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4、民警、职工遇有提意见的群众情绪激动或出言不逊时,应当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属群众误解的应耐心作出解释,不可与群众争执;确属工作失误的,应当立即诚恳地向群众致歉,如属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应作出让群众满意的处理。

5、严格执行业务退办单制度,各岗位按岗位责任退办,车、驾管要建立业务退办登记台帐,退办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一份经办人保存;

6、办理车管业务,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严把进口机动车、组装套牌车、盗抢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审核关,发现走私、盗抢车辆时必须扣留人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不能办理,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答清楚;

7、坚持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在窗口或工作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服务指南公开业务范围、工作人员照片和服务证编号、投诉电话,并设置意见箱、举报箱,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度,在办证大厅设置公告栏,公开机动车登记及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设立警务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电话;

8、实行“值日警官首问负责制”,除值日警官外,每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受理、办理群众来电、来访,第一个被咨询的人员有义务给群众准确的答复,群众到“窗口”办理业务,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办结;凡手续不全,实行回告单制度并解释清楚,手续补齐,第二次办结,严禁拖、推现象的发生;

9、严格作息时间,尽职尽责工作。业务窗口工作人员须准时接待群众,下班时仍有群众办事的,应坚持办理完毕后方能下班。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不办公时,应提前对群众进行公示;

10、中介机构人员监督制度,报请支队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督促其建立规章制度,在其办公地点公布收费标准,代理承诺,公示代理人员姓名、照片,设置举报电话。定期组织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考核,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上岗。代理人必须挂牌上岗,并在其代理的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有责任事先向机动车所有人宣传有关业务规定,并在代理申请时提供齐全、有效的资料,填表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代理登记或与经办人争吵;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吃、拿、卡、要,欺骗坑害群众利益,以代理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或以车管所名誉进行蒙骗欺诈的,除由中介代理机构负责外,一律终止代理人资格。

六、会议制度

1、积极参加支队组织的学习活动,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全所民警、职工大会。会议内容:学习传达各级文件通知和支队决定,布置阶段性工作,讲评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党风廉政教育学习,每个星期四的上午8时为会议或学习时间。

2、所务会: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会议由所长主持,参会人员为车驾管分管副所长、各岗位民警,讨论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规范,讨论并解决办理车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制定各项工作方案。各岗位汇报当月工作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打算,对车管所及各项业务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建议;专题请示、报告等。

3、各岗位业务会:组织学习、讨论有关车管、驾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研究、汇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布置完成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证件印章使用和保管制度

1、民警个人工作证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的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个人所持的警察证、上岗证等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2、各类印章应分类妥善保管,严防被盗、遗失或损坏。 3、行政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由所长负责保管。 4、使用行政印章应进行用印登记。 八、防盗、保密及办公设施管理制度

1、上班时间负责车管所办证大厅安全管理的保安人员,要认真负责确实搞好办证大厅的安全管理工作。晚上负责值班的保安人员要负责对车管所各部门的门窗进行检查看护,并在职在位确实做好防盗及安全管理工作。

2、各部门对配备的各种办公设备,要按使用规范操作,妥善保管。

3、对有关业务用表、卡、证及印鉴必须妥善保存,防止遗失、被盗事件的发生。 4、有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部门写出情况报告所领导,研究后再报送支队审批。 九、后勤保障制度

1、做好车管工作新增设备的计划、申报及安装使用,按时做好车管业务所需牌、证、卡的计划、申领

工作;

2、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民警、职工能够休假,

3、对民警、职工本人或家属生病,及时安排相关人员看望及慰问。 十、车辆管理制度

1、支队用车实行派车单制。行车证、钥匙统一集中在支队车队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用车。 2、驾驶警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警官证,并按规定着装。 3、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4、完成出差任务后,必须将车清洗干净,及时归还支队车队。 十一、卫生管理制度

1、各岗位每天上班前10分钟,打扫办公室环境卫生。办公台面保持清洁卫生,台面只准摆放与办公有关的文具、设施及水杯。办证大厅及三楼利目一考场,由专职清洁工作负责打扫,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

2、办公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自己的办公桌椅摆放整齐,将台面物品收拾好。下班前,应关好门窗、关闭电源。

十二、值班制度

1、下班后车管所大厅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按支队要求统一安排值班备勤人员。

2、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工作岗位,接听电话文明礼貌,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事情,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做好值班记录

3、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班手续,交清当班期间情况、待办事项,并履行值班登记、签收规定。 十四、民警人身保险、医疗保障(体检、疗养、休假)制度。 1、支队为全体民警办理人身伤残保险。

2、医疗保障,由支队负责落实,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市卫生局共同建立快速救治因负伤民警绿色通道,保证负伤民警得到及时救助。

3、定期给每位民警体检,每年至少一次。由支队自行安排医疗保障定点医院体检,切实保证民警的身心健康。

4、所有民警都实行轮休、年休假制度。

牌证室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牌证的入库、发放及管理,保障业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牌证,是指办理车管业务工作所需的未经使用的有效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防伪膜等。

3、车管所牌证岗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牌证室管理制度的落实。 4、除主管领导批准外,非牌证室管理人员不得进入牌证库房。

5、凡需进入库房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提包、手袋、刀、剪刀;不得穿大衣,风衣等易于夹带档案的服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或化学物品以及任何食品。

6、牌证岗工作人员应随时掌握库存牌证的实际用量,并根据使用情况提出订购制作计划报车管所领导,认真做好牌证入库的清点核对及台帐。

7、定期核对发牌、发证数量、杜绝空白牌证流失。牌证岗工作人员负责将每日计算机制证统计数记录台帐,凡计算机打印错误、空白证件排牌印刷错误、计算机点击后未制证的都应视为废证,废证应集中妥善保管。

8、牌证岗工作人员应确保牌证室的物品摆放有序,便于查找领取,认真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9、对每日回收的旧号牌和作废证件,牌证岗工作人员应逐一登记入库,定期汇总造册上报监销。

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的空白证件是指未使用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行驶证塑封膜、驾驶证、驾驶证塑封膜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空白证件,防止流失。

3、车辆管理部门领回空白证件后,应立即交接给保管人,并登记入库空白证件的名称、数量、入库时间,有编号的,应登记编号,并经保管人签字确认。

4、相关岗位根据每月办理业务的需要,向保管人领取空白证件。领取时应登记领取空白证件的名称、数量、领取时间,领取有编号的空白证件,还应登记空白证件的编号。使用人应在领取空白证件的记录上签字确认。

5、保管人应定期核实空白证件的使用、损坏数量,收回未使用的空白证件。对损坏的、误打的空白证件,要收回销毁,机动车登记证书要登记编号后销毁。

6、对领取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符的,报业务领导,查明原因。 7、如有非法挪用、占用空白证件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档案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室(库)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原则性强,熟悉车管业务,工作认真细致。

3、未经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非档案室(库)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库)。经批准后非档案室(库)工作人员进入档案室必须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4、档案入库前,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审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签注是否规范,符合规定的档案方可入库,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

5、档案入库要进行交接登记,机动车档案要登记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所有人、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注册登记日期、转入登记日期等信息,驾驶证档案要登记档案编号、身份证明号码、姓名、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日期、发证机关、转入换证日期等信息,档案管理员和交档案人要在档案入库登记上共同签字确认。

6、机动车档案因转移登记需要出库时,应登记档案出库的时间、档案的简要信息、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档案管理人员和提档案人共同签字确认。

7、除机动车转移登记外,经入库的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对特殊情况档案确需出库的,要经过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登记档案出库的时间、档案的简要信息、出库的事由,提档案人和批准档案出库的领导应签字确认。对于长时间离开档案室(库)的档案,要复印存底,返还档案时要仔细审核材料是否缺失,如发现档案材料有缺失、替换的,档案不得入库,并及时向车辆管理所领导汇报。

8、档案摆放应当遵循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分类上架摆放。档案摆放应当整齐、有序,易于查找。交接完毕的档案应及时上架摆放,不得堆放档案。

9、查阅档案必须经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后,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查阅,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 10、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查阅本人的机动车档案,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查阅本人的驾驶证档案,查询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12、出具证明或复印档案资料的,必须经车辆管理所领导批准并签字确认。出具的证明要有存档,复

印档案资料的,还应登记复印资料的项目。

13、定期对注销、撤销登记的机动车和注销、撤销、吊销的驾驶证进行清理。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登记档案的注销或吊销时间、档案的基本信息。书面报告支队,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销毁。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在销毁记录上签字确认。

14、档案室(库)保持干净、整洁,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的工作。有条件的车辆管理部门,档案室(库)应分设档案查阅室、档案存放室。

安全保卫消防制度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 2、车管所领导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3、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进行检验,并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 4、不乱拉、乱接电源,严格控制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5、在办公室走道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下班前各岗位要检查办公室门、窗是否关牢、电源是否切断。

车管所队伍建设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车管民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素质建设、正规化建设、廉政建设,进一步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紧紧围绕“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总要求,结合我所实际,为圆满完成我所车辆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全所车管民警队伍的思想建设

1.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置于队伍建设的首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一公”精神,大力开展忠诚教育、执法为民教育、作风纪律教育和时事政治教育,努力培养“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纪律严明、无私奉献”的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

2.加强《 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交通民警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实际,开展以执法为民为核心内容的爱民实践活动,体察民情民意,促进警民和谐。

3.开展党风党纪的学习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对民警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以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重点,狠抓示范教育、警示教育、谈话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气氛,筑牢民警的思想防线。 二、进一步加强全队伍的组织建设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5.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车管党支部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促进基层党建工作制度

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交警队伍的廉政建设

6.认真贯彻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不断推进有公安交警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工作。

7.加强违法违纪案件查处,通过惩处的警示教育作用,用身边的例子教育民警,珍惜自己的政治生命,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

8.完善内部收费制度。加强对行政性收费、资产管理等情况检查。 9.加强内外监督。继续强化“五条禁令”和“八小时以外的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

10.做强做实各大队车管分所,增加基层人员,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 五、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1.以车管的“三懂五会”(即:懂车管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懂车管方针政策,懂车管业务知识。五会:会检验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会审核驾驶证资料和核发驾驶证,会操作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会做群众工作)为目标,坚持每周半天学习训练日制度。

12.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加大岗位培训力度。以达标考试方式实现公共科目练兵的制度化,组织民警进行岗位培训,确保“三个必训”的落实。

六、加强思想政治文化阵地建设,大力表彰先进典型

13.继续深入开展学先进、赶先进的立功创模和评先评优活动。大力表彰在车管工作中,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和队伍建设的模范集体和个人,该记功的要及时申报,该评先进的要及时表彰。 14.引导民警要积极上网查看上级公安机关在公安网上开辟知识性、趣味性、多样性相结合的学习园地,形成学理论、学法律、学业务、学科技的良好风气,并进行交流、健康咨询和讨论研究。积极参加上级公安机关利用公安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开展的远程教学讲座,并做好记录。

15.加强公安交警文化建设,把公安交警文化作为传承交通警察精神的载体。切实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警营文化生活,营造良好氛围,增强队伍凝聚力。

七、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工作,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16. 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所长要半年与副所长进行谈心;车、驾管副所长要每季度与民警进行谈心,切实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变化,及时沟通思想,了解民警疾苦,帮助解决困难。所领导在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衔、岗位交流和受到批评处分、婚恋变故、与群众或同事发生矛盾时,必须及时进行谈心;在民警生病伤残、直系亲属住院或病故、本人或子女结婚、家庭出现纠纷时,必须及时上门慰问、家访,以真挚的情感温暖人心。

17.建立健全民警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和走访民警家庭制度。车管所每季度要对民警思想状况进行一次调查分析,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准确把握民警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民警思想问题的措施。建立单位与民警家属沟通联系制度,所里每年召开一次民警家属座谈会,了解民警的家庭状况,深怀爱警之心,善谋爱警之策,多做爱警之事,尽力帮助解决民警家属下岗、子女就业问题,多为困难民警家庭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警营。

18.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民警议事制度,重要事项要事先征求民警意见,事中、事后接受民警监督。 19.认真落实年度定期体检制度。每年要组织民警进行一次体检。逐级建立民警健康档案,定期对民警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解决影响民警健康的突出问题。

20. 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要科学组织实施民警年休假制度,保证民警得到必要的休整。对超过法定时间工作的民警,应当安排补休。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的民警进行疗养。对患严重疾病的民警要强制进行休假、疗养。 八、进一步加强政工、纪检队伍自身建设

21. 加强政工、纪检队伍自身建设。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工作的保障制度和奖励制度。所里将严格按照支队的纪监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实时接受监督。

政治思想教育和养成教育制度

一、每年初,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及时组织民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传达上级文件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建立单位学习记录和民警学习档案,定期组织民警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列入全年考核评比。

二、定期对民警进行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培训,每月一次。

三、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训练和考核。

四、车管所党小组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做好记录。结合实际,适实开展党(团)组织活动,

活跃组织生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交流谈心活动,增强团结,融洽关系、促进工作。

五、将民警参加训练的情况纳入考评内容,与评先创优、晋职、晋衔挂钩。 六、 实行训考分离和不合格民警的培训教育制度。

车管所所领导分工联系民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车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增强车管民警对工作的责任心,提高所领导与民警的沟通能力,特制订领导分工联系民警制度。

一、分工联系划分。

根据车管所的工作实际情况,车、驾管副所长分工联系本岗位上的民警,分工如下: 郭江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车管所的一切工作。联系民警:车管所车、驾管副所长。 刘意副所长负责辅助所长工作并分管车管工作。 李进副所长负责辅助所长工作并分管驾管工作。 二、工作任务

每季度与民警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准确掌握民警工作、生活、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措施,每季度对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分析。 三、责任追究。

联系工作不落实,联系的民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违纪问题,联系人要接受支队问责。对因工作失察,联系民警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联系人的领导责任。

车管所廉政教育制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建立和完善队伍长效管理监督防范机制,预防民警职务犯罪和违纪问题的发生,推进队伍廉政教育,实现“无违法,无违纪”目标,结合公安车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窗口民警实行廉政教育,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日常教育,突出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通过任前廉政谈话、纪律作风教育、思想状况分析、诫勉谈话,建立廉政考核台帐,进一步增强勤政廉政意识,确保民警执法公正。

三、任前廉政谈话

1、任前廉政谈话实行新入所、轮岗交流、有违规违纪、有不廉隐患、有思想情绪、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七个必谈”,重点是担任车辆检验、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岗位的干部和民警。

2、窗口民警任前廉政谈话,由所长和车、驾管副所长负责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支队领导或支队纪检部门负责实施,并做好谈话记录。凡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的干部、民警必须签写《廉政承诺书》,考试上岗。

3、对窗口民警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拟任岗位或职务职责、工作任务及要求;拟任岗位或职务工作规范;拟任岗位或职务有关工作纪律规定;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纪律作风教育

1、利用每周学习时间,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不定期组织民警换位体验。 2、每年第一个季度分批组织民警开展纪律作风教育、队列手势训练。 五、思想状况分析。

1、思想状况分析主要是分析民警的现实思想动态和反映,抓住民警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了解个别后进同志的思想状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2、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队伍思想分析会,并将队伍思想情况及时上报所总支,明确重点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六、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是对违规思想苗头或工作过错责任,但构不成违纪案件的干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度给予警诫、劝勉,促使干警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

2、依据干部、民警两个级别分层次进行。对车管民警的诫勉谈话由所长执行、对车管所副所长的诫勉谈话由支队分管领导执行,对车管所长的诫勉谈话由支队领导或纪检部门执行。对被诫勉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其本人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部门留存。

七、廉政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目标同检查、同考核。

车管所轮岗交流制

一、为进一步规范队伍管理,强化廉政建设,保障公安车管民警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轮岗交流的原则:

1、科级干部在其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最多可连任两届,从事工作时间较长的民警,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2、新提拔的干部原则上应交流任用。

3、有廉政隐患的、业务技能不适应车管工作岗位要求的。 4、其他需要轮岗交流的。

5、民警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支队及本所范围轮岗交流。

三、轮岗交流程序。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提出人员名单及意见,交支队办公会议研究。议定事宜,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时做好交接工作。

车管所业务培训制

一、为全面提高各级车管业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车管民警的业务水平,按照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的意见》和上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全市车管业务部门的岗位业务培训工作由车辆管理所组织安排,原则上每年安排一至二次集中轮训。

三、全市车管业务的岗位培训,按照日常岗位学习和集中业务轮训相结合,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

四、培训内容: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档案管理、计算机操作等。

五、培训对象;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的民警及职工;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直属大队车管站业务岗位民警。培训人数原则上按实际上岗人数的两倍进行确定,以备顶岗。

六、拟新调入车管业务部门和拟进行业务岗位调整的民警必须参加车管所组织的集中轮训,经考试合格,由车管所授予计算机操作权限后,方可上岗办理相关车管业务。

非警务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管非警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车管队伍建设,应对车管面临的新形式和新任务,构筑预防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根据车管所等级化管理工作实际,为建立建全车管非警务工作人员长效教育培训机制,经车管所研究决定,建立车管非警务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

一、 指导思想

开展车管业务定期培训,是适应车管改革和提高车管服务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培训,进一

步加强车管非警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意识,使车管非警务人员熟练掌握车管法律、法规,提高操作车管设备程序、网上查询、数据录入、信息处理等应用科技的能力,把好驾驶人和机动车的准入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确保车管工作规范化、正规化,深入搞好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发挥车管工作服从和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

二、组织领导

车管所成立车管业务定期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的培训。工作小组由分管车管的副支队长蔡钦任组长,车管所长郭江、副所长刘意、李进任副组长,各相关岗位民警为成员,负责培训工作。

三、培训的内容:

1、车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2、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的法律、法规。 3、车管业务流程及计算机操作。 4、明确各级车管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 5、规范办事服务承诺。

6、规范车管所内务秩序管理及非警务人员的行为礼仪标准。 7、规范内外监督工作。 四、培训的对象

车管所非警务人员、各交警大队车管分所非警务人员。 五、培训的方法与时间

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车管所非警务人员由支队车管所组织培训,各交警大队车管非警务人员的培训由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培训。支队车管所组织的培训根据工作情况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交警大队组织的培训由交警大队确定,但每年必须举行一次。《上岗证》的培训工作由支队车管所统一组织培训。

六、要求

1、车管所各科室及各交警大队车管分所要高度重视车管非警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把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建设高素质车管协管队伍、促进车管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按照上级和支队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因为非警务人员人事变动,岗位轮换等原因导致岗位变动的,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2、各级组织的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培训,都要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才可以从事车管业务。

3、建立健全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培训台帐。填写培训报名登记表,列出培训安排时间表,作好听课到位率、培训测试率、测试通过率等数据的统计。非警务人员车管业务培训台帐将作为对大队车管分所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业务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制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确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管业务中,做到依法行政,按规定办事,促进车管工作和车管队伍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使本制度落到实处,在车管所设置业务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机构,由车管所所长直接分管,成员由车管所、考试科、检测站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对全市车辆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检查指导的内容 (一)窗口硬件建设

(二)服务群众 (三)机动车管理 (四)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五)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六)牌证档案管理 三、检查、指导的方法和时间

(一)、深入一线了解,主要是到业务窗口或具体指定地点; (二)、通过电话了解或登记系统查询; (三)、向内部工作人员或向群众了解。

(四)、每月末的最后一周了解一次各大队车管所的监督调查和办理车辆、驾驶证的工作情况; (五)、每季度末了解一次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业务的工作情况; (六)、每季度上旬分别抽查科目一、二、三考试的工作情况;

(七)、组织或协助本级和其他部门处理反映的有关车辆和驾驶证等问题。 四、检查、指导的要求

(一)、检查、指导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不得弄虚作假。

(二)、在检查的过程,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每次检查、指导需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四)、每次检查、指导结束,需将检查、指导情况汇总报车管所,并按《年度县交警大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及其它考核标准对车管分所进行考核。

五、有下列情形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经县级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

(二)、当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

(三)、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四)、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六)、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不予制止的;

(七)、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占交通死亡事故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 (八)、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属地原则,到其他县级车辆管理部门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的; (十)、群众对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十一)、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车管所民警绩效考评制度

一、为推动规范化服务型车辆管理所建设,促进车管民警队伍正规化管理,通过大练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健全队伍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对民警综合素质的科学评估,为队伍管理、业务工作、民警培训、轮岗交流和表彰奖励提供科学的管理依据,按照《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支队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绩效考评制度。

二、车管民警绩效考评制度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及技能、专业知识及技能、警风廉政建设和实际工作测评等方面。实行计分考核制,起评分100分。

三、基本知识及技能(20分)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的知识文化功底,语言文字表达条理清晰,用语流畅,具有较强的沟通

能力和相当的文字处理能力;

2、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制意识,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水平和公安业务知识; 3、普通话流利,具备一定的外语读写和交流能力;

4、掌握与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运用基本知识和技能,熟练运用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办公系统、业务软件和公安内部网络资源,汉字速度达到40字/分钟以上。

5、熟悉公安窗口民警服务礼仪和技巧,熟练掌握一种车型以上的驾驶技能,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其它知识和技能。

四、专业知识及技能(40分)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2、掌握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1号令)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全部内容,熟悉历年来国家对车辆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准确运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3、掌握一定的机动车构造专业知识和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熟悉国内、外主要法车品牌的标识、产地等基本知识;

4、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的相关内容及标准;

5、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熟练掌握国家关于车辆报废的相关政策及报废标准,掌握延期缓报废的相关规定;

6、熟练掌握机动车识别代码(VIN)的编制规则和校验计算方法,具备通过VIN编码识别车辆产地、制造厂、车型等信息的方法;

7、能准确辨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机动车合格证、进口证明、来历凭证等的真伪,掌握机动车被盗抢信息和比对方法,具备发现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车辆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8、了解机动车登记业务及相关业务的种类和手续要求;熟悉机动车登记业务及相关业务的办理程序; 9、熟悉机动车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机动车档案管理、查询、转出、补建、销毁等工作要求和业务流程。

(二)驾驶人管理

1、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2、全面熟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全部内容,,熟悉历年来国家对车辆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准确运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3、熟练掌握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的种类、身体年龄条件、手续要求等规定;熟悉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的办理程序;

4、具备熟练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按照业务规范和程序要求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

5、能准确辨别机动车驾驶证、军队驾驶证、各种身份证件的真伪,掌握人口和驾驶人信息的查询、比对方法;

6、熟悉并掌握外籍机动车驾驶人换证中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法规;

7、熟练掌握驾驶人考试程序、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从事驾驶人考试的民警应取省厅颁发《机动车考试员证书》;

8、掌握一定的机动车构造专业知识和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 五、警风廉政建设(20分)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其中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忠实履行“心中无群众,不配当交警”的誓言。

2、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遵守守法,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内部团结;

3、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省公安厅“三项禁止”及市公安局“四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

令行禁止;

4、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保持警容严整和办公场所的良好秩序;

5、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决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6、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六、实际工作测评(20分)

1、工作中依法履职,执行业务规范和工作纪律情况;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对交办的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情况; 3、业务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差错率,量化后在科室内的排名; 4、人民群众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有无查实的群众投诉; 5、加班加勤情况。

七、对民警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按照以下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

1、受到公安部、省厅各种表彰奖励的,按照表彰等次给予2分以上的加分,单项最高加分不超过8分;受到市局、省总队表彰奖励的,按照表彰等次给予1分以上加分,单项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2、民警撰写的业务调研文章被上级公安机关采纳并转发的,按照每篇2分(公安部)1分(省厅)0.5分(市局、省总队)的标准给予加分;

3、收到群众来信、来函、锦旗等表扬的,每项加0.25分;

4、个人先进事迹被省、市媒体报道的一次加3分,被中央级媒体报道的一次加6分;

5、工作中有查获伪造牌、证和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车辆情形的,每个牌、证加0.5分,每台车加2分。

八、民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因违法、违纪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的;

2、为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3、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合格标志的;

4、在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擅自降低考试标准,或在死亡事故责任倒查中负连带责任的; 5、违规办理车管业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6、有群众投诉并被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考评成绩在65分以上的为合格,考评成绩在65分以下的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实行下岗整训或交流出车管岗位。

业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为保证车管所民警、职工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车管法规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减少执法错误的发生,保证办理车管业务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车管所领导负责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本规定所指的执法过错是指,车管所民警、职工在办理车管业务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未按车管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业务,或利用手中的权利非法获取利益、徇私枉法的下列行为:

1、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报废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2、负责监销的民警未对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它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而签字盖章证明车辆已销毁的。

3、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4、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放驾驶许可的。

5、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合格签注合格。或不考试就签注合格的。 6、群众申请驾驶证、车辆牌证符合法定条件而不受理的。

7、群众申请驾驶证、车辆牌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履行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法定义务的。

8、作出不受理驾驶证、车辆牌证申请或不予办理驾驶证、车辆牌证的决定的,未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五、有上述一至五项的应追究责任;有六至八项的,当事人举报或车管所发现时追究。 六、责任追究的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车管所通报批评,减发或停发奖金、津贴,取消先进评选资格; 2、经济赔偿(追偿) 3、党、政纪处分;

4、延期晋升、降低、取消警衔;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1、2项由车管所报支队批准实施,3、4、5项由车管所报支队纪委处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1、因徇私枉法、收受贿赂造成执法过错的;

2、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或者情节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3、知错不改,或者故意.阻碍对其查处的;

4、科室领导授意、他人造成执法过错的,对科室领导应当从重处罚,

八、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关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九、被追究责任的民警、职工不服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申诉,答复由各级按规定时间作出。

值日警官首问责任制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规定,增强车管所全体民警、职工的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车管所良好形象,根椐车管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车管所值日警官首问责任制是指车管所民警首先接到人民群众咨询办理有关车管所业务负责到底的一种制度。

二、根椐车管所办理业务的实际,在车管业务大厅设置值日警官首问责任岗——咨询岗,首问责任岗的上岗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应热情接待,了解办事群众所办事项,认真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对群众提出的办理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四、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咨询的群众 ,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准确告知其办理的步骤及所涉及的窗口;不能及时办理或不能办理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能告知的要明确告知其办理的单位,不能告知的要及时请示所领导,并积极帮助落实。

五、首问责任人对群众咨询办理车管、驾管业务事项,要明确告知其办理所需的手续,属于证明、凭

证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证明、凭证。

六、首问责任人对群众咨询办理的车管、驾管业务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要按先后顺序告知其所办手续的地点、相关科室及联系方式。

七、车管所要做好首问责任岗民警的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首问工作台帐,并认真做好首问工作记录,落实首问责任人签字制度。

八、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制查证属实的,按照考核规定处理;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车管所长接待日制度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推行便民利民措施,面对面解决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深入了解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及时解决干部职工实际问题,加强车管业务和队伍建设,车管所决定,建立所长接待日制度。

一、每周一至周四为所长接待群众来访时间,由所领导轮流负责接待。

二、接待群众来访要遵循以下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分工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归口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三、对群众来访反映或投诉的问题,自己能够解决的要主动予以解决,需要集体研究后解决的要先做好解释工作,研究后及时答复,属于职能科室处理的问题,批转或责成有关部门答复处理。

四、每次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处理结果都要填入《所长接待日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部分、车管所业务管理规范

办理车管业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 五、《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72号令);

六、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4]115号) 七、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八、《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 九、《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5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十、《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07号); 十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十二、《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十三、《摩托车报废暂行规定》(四部委令第33号);

十四、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十五、《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和〈全国进口车计算机核查系统2000版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公交管[2001]193号);

十六、《公安部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的通知》

机动车登记系统技术参数库维护制度

为保障机动车登记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规范技术参数数据质量,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车辆

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支队车管所机动车登记系统技术参数库维护由车管科专职民警负责维护,机动车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在工作中发现机动车技术参数登记有错误的应当报告车管科负责人进行核实后,通知负责数据库维护的专职民警维护机动车技术参数。

二、支队车管所系统管理员在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实名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更改机动车参数。

三、严禁对机动车技术参数进行随意修改,对2004年5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关于技术参数的录入规定进行维护,对2004年5月1日以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要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依据要充分,录入要准确。

四、负责数据库维护的专职民警在维护技术参数时国产机动车要核对《公告》,在登记系统中使用下载标准技术参数的操作功能维护技术参数,减少手工录入技术参数的数量,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的数值录入。对有疑问的机动车技术参数要及时向车管科负责人报告,确认正确的参数后方能录入。

计算机系统日常运行保障制度

1、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的有关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及时排除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故障和隐患,确保计算机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

2、每周系统维护员负责制作数据备份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能够及时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3、负责计算机病毒的的检查工作发现病毒立即清除,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4、负责资料的定期备份工作,对磁性介质存放的资料要保存双备份。 5、负责解决日常工作中提出的与计算机有关的问题。

个人密码定期变更制度

一、计算机业务系统的用户帐号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密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帐号到期后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密码到期后,由业务人员自行修改。

二、业务人员应当管理好自己的帐号密码,因人为因素导至违规办理业务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计算机用户权限与文字台帐核对制度

一、计算机系统由专人统一管理,除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修改系统设置。 二、计算机系统应当正确分配权限,并加口令予以保护,口令应定期修改,并设立台帐进行登记,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口令。

三、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四、各级用户操作权限要严格按照系统规定设置,由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员的权限。

计算机系统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一、为保障车管所计算机系统稳定运行,保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快速处理计算机业务系统出现的紧急情况,根据车管所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计算机系统紧急情况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器故障、计算机网络故障、业务窗口计算机设备故障以及其它严重影响系统运行的情况。支队车管所系统管理员负责对上机操作进行指导,确保操作人员正确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技术指标,对所操作的设备要达到熟练,并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的有关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及时排除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故障和隐患,确保计算机设备安全和

计算机正常运行。支队车管所系统管理员负责设定上机操作人员的使用权限,防止未授权的人员操作计算机,防止对资料进行非法修改和删除,确保计算机资料安全完整。支队科技通信科负责更新升级计算机和防毒,支队车管所负责计算机病毒的检查工作发现病毒立即清除,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三、计算机系统紧急情况处理工作由车管所领导统一安排指挥,由车管所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实施,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技术人员的工作。

四、车管所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应当做好应用系统与业务数据的日常备份工作,监测计算机系统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向车管所领导报告。

五、紧急故障处理基本步骤:

(一)系统管理员快速判断紧急事件的程度、原因及处理办法,及时将基本情况向业务领导汇报; (二)业务领导根据情况决定处理措施,同时通知所有业务窗口,由业务人员做好对办理业务群众的解释工作,并公示。

(三)系统管理员根据故障情况选择最佳方法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应当及时向业务领导汇报,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所有业务窗口,恢复业务办理。

六、计算机系统出现紧急故障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系统管理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二)隔离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 (三)关闭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

紧急故障情形消除后,系统管理员应当及时解除所采取的前款措施。

七、发生紧急故障时,系统管理员应当本着保证数据安全和快速恢复业务的原则,及时启动备份系统,然后组织人员进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检查和处理。

八、遇到因计算机主干网络或供电系统等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汇报,请相关部门人员处理。

九、维修设备由专人负责,维修人员对使用设备须达到安全、负责、准确无误。 十、实现设备定期保养,做到保养有计划,易损配件有储备。 十一、对设备故障应及时排除,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十二、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备份制度

1、支队网络科负责对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备份。

2、对机动车驾驶人的ORACLE数据库主要采取物理备份,通过外部存介设备对本机备份。 3、通过公安网络实现对数据库、应用系统的异地备份。

4、每周系统维护员负责制作数据备份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能够及时恢复,备份数据不得

更改。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6、业务数据必须定期、真实、完整、准确转储到不同介质进行保存。 7、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腐、防灰、防盗设施。

数据质量监督和数据上传保障制度

1、支队车管所负责数据质量监督;支队网络科负责数据上传保障。

2、支队车管所负责定期利用公安部下发的数据质量检测软件对数据库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测,及时将检测的不合格数据下发各岗位及大队车管分所分解予以更正,确保数据质量准确无误。

3、网络科负责定期检查数据上传日志,并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和故障要及时解决,确保数据及时上

传。

4、支队车管所定期查阅向上级部门网站公布的本地数据质量检测信息、网络科定期检查数据上传情况,及时向所领导反馈,并提出解决更正意见。

5、支队车管所每月定期向各大队分所公布数据检测及上传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彻底查出造成数据质量的原因,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考核的范畴。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管所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管理,保障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规范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应用,根据《抚州市公安机关信息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服务器设在支队网络科,由支队网络科负责对服务器及相关网络设备统一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的畅通运行。IP地址由支队网络科按规定固定分配,并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三条 严禁将公安信息网络与其它外部网络或计算机进行任何形式的物理连接。严禁“一机两网”,即既上公安信息网又上国际互联网。

第四条 凡联入公安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应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护技术措施。使用外来存储介质或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信息、程序、资料等,须进入公安信息网络中应用、存储、发布、传输时,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查杀工作。

第五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密自己的登记系统及应用程序的用户名、口令,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以保证登记系统和登记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办证大厅,更不得使用办公用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安信息网络浏览、下载公安业务信息和运行公安业务应用程序。

第七条 上班时间禁止利用公安信息网络聊天、玩游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刊物、播放(阅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图片)信息。

第八条 操作办公用机或其它设备应按有关规程进行,防止人为损坏设备。保持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爱护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第九条 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报支队网络科处理;办公用机或其它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检修的,统一上报支队办公室安排检修。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机动车及驾驶人登记系统停止运行、计算机病毒入侵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违反本制度擅自将外部网络、计算机及其它相关设备接入公安信息网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制度造成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损坏的,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管所计算机系统操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车管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管理,由车管所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实施。

第二条 计算机业务系统的用户帐号有效期一般为12个月,密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帐号到期后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密码到期后,又业务人员自行修改。

第三条 业务人员应当管理好自己的帐号密码,因人为因素导至违规办理业务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部门业务领导,并对本部门内业务人员的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因监督指导不到位导至违规办理业务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应当不定期查看权限设置情况,遇到权限设置不足或权限设置过多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因岗位调整、人员变动、权限变动要及时上报,重新分配权限,因人为因素导至违规办理业务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有权对各部门的业务操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七条 执行新的政策、法规、规定后,系统管理员应当及时调整相关业务权限设置。

车管所业务退办制度

一、各类车管业务退办统一使用《机动车登记业务退办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退办凭证》(以下简称《退办凭证》)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1、在受理群众申请办理车管业务时,必须依法认真仔细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

2、经审核,发现群众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当场办理的情况,需退办的车管业务,应当及时报本单位业务领导岗复核批准,并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当事人退办的理由和依据及其所需完善的手续;

3、凡依法不能办理的各类车管业务,必须履行退办职责;

4、在开具《退办凭证》时,须规范填写,申请当事人应当在《退办凭证》的存根联上签名,并签注车管民警个人业务印章或签字,将《退办凭证》交予申请当事人。

5、待申请当事人补齐手续后,受理人必须一次性办结申请当事人所提交的车管业务。 三、退办工作时限

1、对需退办的车管业务,受理人必须当场办结退办业务手续,交予申请当事人。

2、对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经调查排除嫌疑需退办的车管业务,自作出调查结论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窗口办理退办业务手续。

3、涉及车管业务需上报研究处理的,自收到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各县交警大队车管站三个工作日内)报总队车管处,并及时按照工作程序上报、提出处理意见。

车管所机动车转入业务退档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应当按照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的流程认真审核转入的机动车实物档案,对机动车档案不符合转入规定的退至机动车登记审核岗,由机动车登记审核岗报告车管副所长核实后办理转入退档业务。

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不得随意退办机动车转入业务,机动车登记业务退档应当向车管副所长报告,如车管副所长核实后,确需退档的,经同意后与转出地车管所联系,说明退办的理由,转出地车管所同意的才能退档。

三、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退办机动车转入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业务退办单》,在退办单上注明退办原因的应当补充的资料、证明,并在退办台帐上登记。

四、转入机动车有下列情形可以退档:具有盗抢、非法拼组装、走私、报废嫌疑的车辆;按规定需要报经省车管所验证未办理验证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以及转出地车管所要求退档的;其它原因确实需要退档的,需事先报经车管所领导同意。

车管所限时服务制度

一、按照公安部71、72号令以及本所各项业务规范的规定,在工作时限内为群众及时办理业务。

二、民警和工作人员接待每一位办事群众应当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杜绝“冷、硬、横、推”。 三、对手续、资料合法有效的,应当按照各业务岗位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结。

四、对手续、资料不齐全的,应当给群众出具书面《退办单》,说明需补齐的手续、资料和退办原因。 五、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将向经办民警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引起群众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下岗整训。

车管所首问责任制

一、首位接待或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的民警和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原则

1、凡接待前来办事、咨询、求助、投诉的群众,作为首位的办理或协助办理的第一责任人,严禁推诿。 2、接待时,应当主动问好并致意,以礼相待,态度和蔼,认真受理,并做好登记,及时妥善处理。 3、受理办事群众办理的事项后,属自身职责范围内可以办理的,须按公开承诺办理的时间,认真及时办理;不属自身职责的,应当协助办理,向群众指明具体办理的科室或其它职能部门的位置或联系方式。

三、接待程序规范

1、面向群众,主动问好,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2、认真仔细审核办事群众提供的资料、手续(受理群众投诉),对于手续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应在时限内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四、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同时,实行延时服务。即在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无误的情况下,对当日办公时间内尚未办结完的业务,仍需要办理的业务,实行当日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结的服务。

五、履行首问责任制时,第一责任感人遇残疾人前来办理各类车管业务,应当为其提供全程导办服务,直至办结为止。

车管所“一窗式”服务制

一、实行“一窗式” 服务综合受理,使办事群众在领取排队号后,根据电子大屏显示或语言提示,直接到车辆或驾驶证服务大厅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业务,岗位民警经审核无误后,告知群众到相应地点办理缴费手续,即可等候领取牌证。将所有档案资料通过内传按流程移交下一环节办理,让群众在一个窗口即可办理完成各类业务,避免群众在不同流程窗口反复排队等候。

二、受理窗口民警应当具备综合受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驾驶证管理业务的技能,即能够熟练掌握机动车登记或驾驶证管理的业务知识,受理各类相关业务。

三、受理窗口民警对手续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应认真仔细审核,高效快捷地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对手续不齐全或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书面业务退办单注明退办理由。

四、不断完善“一窗式”服务的配套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与保险、邮政、工商、税务、医院、稽查等部门协商,设立联合办公工作点以便民利民。

车管所业务大厅管理制度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二、坚持开展微笑服务,热情大方、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三、实行限时服务。对手续齐全的申请业务,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实行延时服务。对已经受理的应在当日办结的业务不得以到下班时间为由拒绝当日办结。 五、服务告知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办理业务的,开具退办凭证,将所需补足的材料、手续一次性告知群众,避免办事群众跑第三次。

六、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办事群众提出的车辆管理业务问题,第一个受理的民警负责给予解答,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告知其到相关窗口或部门办理。不得说\不懂\、\不知道\等推诿性的言语。

七、实行警务公开,所有民警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公开所有办事程序,制作业务流程图,公开各项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机动车号牌实行电脑选号。

八、每日有一名领导或值日警官接待群众,负责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做到件件有答复。

九、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设施,保持办事环境整洁、舒适,方便办事群众。

文明服务用语标准

一、使用标准

1、使用规范普通话,要求声音响亮,咬字清晰、语速适中。 2、办理业务过程始终坚持使用文明用语,语气亲切热情。 二、基本文明用语

(一)业务大厅窗口人员、查验员日常文明用语: 1、您好,请问要办理什么业务?

2、对不起,此业务不在此窗口办理,请到XX窗口办理。 3、请将您的申请材料交给我。 4、请您在XX栏上签名。

5、请填写您的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

6、您提交的申请表不符合填写要求,请按XX的样板填写。 7、您提交的资料不全,请按退办单的提示,补齐资料后再来办理。 8、同志,按规定此项业务不能代办,请通知本人前来办理。 9、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办。

10、这里的业务已办完,请您到XX窗口办理XX业务。

11、您申请的业务已受理,请在XX时间后携带XX资料前来办理。再见。 12、这是您的行驶证,请拿好,您申请的业务已经办结了。 13、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14、再见。

(二)考试岗位民警日常文明用语: 1、您好,请出示准考证明、身份证。 2、同志,现在开始考试,不要紧张,请上车。 3、同志,请注意安全。 4、同志,请在XX位置定点停车。 5、同志,请靠边停车。 6、同志,请再考一次。 7、同志,请下车。

8、祝贺您,这次考试您合格了,再见。 9、这次考试您不合格,请下次补考,再见。 三、其他服务用语

1、因网络不通或其他原因造成业务无法办理,说“对不起,因网络不通(或其他原因)耽误您的时间了,请原谅!请您稍等!”

2、对前来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或驾驶证有怀疑,说“对不起,我们必须核对档案后才能办理,请稍候。” 3、对办事群众咨询其他业务而自己无法解答时,说“很抱歉,您稍等一下,我帮您问一问。”

4、办事群众对收费有异议时,说“对不起,我们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请您理解。” 5、办事群众填写表格有错时,说“麻烦您,请重新填写一张。”

6、因政策规定或其它原因不能满足办事群众的要求,先说“对不起”,然后再耐心进行解释。 7、遇到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时,要面向提意见人,虚心听取意见后再作解释,并说“谢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

8、遇到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时,说“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9、遇到办事群众不按规定排队时,说“对不起,请您按顺序排队等候。” 四、服务忌语

1、办事群众咨询有关业务、规定时,禁止说: 不知道,自己不会看啊? 墙上贴着,你不会看吗? 没看见收费栏吗?问什么问。 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不明白! 不关我的事,问别人去!

2、因网络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业务时,禁止说: 没看见网络不通(或其他原因)吗? 我有什么办法,又不是我造成的。 我怎么知道什么时候修好。

3、办事群众未带齐有关手续时,禁止说: 你手续不全,跑来干什么?

4、办事群众较多,秩序较混乱时,禁止说: 急什么,一个一个来! 挤什么,等一下! 喊什么,等一下! 后面排队去! 5、办业务时,禁止说: 拿手续来。 快一点。 急什么。

6、对待办事群众的批评建议,禁止说: 你找我,我找谁呢?

有意见找领导去,投诉电话在这里。 我就是这种态度,你能拿我怎么办。 有本事你告去,上哪儿告我都不怕。 7、临近下班时禁止说:

下班了,你明天(或下午)再来办吧。

车管所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车辆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省公安厅《公安交警部门窗口单位服务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岗位是指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设置的机动车审核(检验)岗、机动车业务领导岗、机动车牌证管理岗位、机动车档案管理岗、机动车驾驶人受理岗、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第三条 岗位民警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各业务岗位,应当确定民警担任,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民警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五条 建立健全便民服务设施:

(一)车辆管理所立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服务指南手册(有条件的单位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公布上下班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

(二)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三)接待、服务场所提示标志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第六条 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警务公开制度。各业务岗位所需手续、业务流程、有关规定、赔偿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部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首问负责制度。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三)限时服务制度。新车注册登记,手续齐备、检测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驾驶员报名,手续齐备、体检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驾驶员考试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驾驶证,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坚持延时服务制度。对受理的业务,除有特殊原因外,在当日延时办理完毕。 第七条 在管理服务上必须做到:

(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二)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严格、公正、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对待办事群众一视同仁,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对提供手续不齐全的,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约定时间,保证第二次办结;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向群众解释清楚。

(四)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第八条 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时间或工作之前饮酒,或在接待场所、执勤期间吸烟、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四)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六)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违反规定罚款,罚款不开票据;

(八)车辆挂牌、年检年审只收费不检测,办理驾驶证只收费不体检、培训、考试就发证。 (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民警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以上规范内容纳入等级化管理考核范围,逐级定期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终单位及其民警进行奖惩的依据

机动车交易市场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条便民利民措施》等规定,车辆管理政策公开,方便群众,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管所定期在市政府支队网页上建立车辆管理信息并且更新,并可使用电话与车管所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联系查询;

二、交易市场进行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应当建立登记台帐,定期向车管所反馈信息; 三、对发现有盗抢嫌疑的机动车要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进行交易的车辆,交易市场查询人只能对持有身份证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查询属于自己的机动车的信息;

五、交易市场提供信息查询不允许收取费用。

车辆所业务代办机构和代办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代理行为,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业务代办人员的管理,确保各项车管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从事代理车管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由从事车管业务代办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经向车管所申报备案,并对本单位代办员以代办的名誉所代办的一切业务负责的,可以在车管所内从事车管业务代理业务;

(二)代办工作应在车管业务申请人与代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开办代办业务,代办业务应遵循车管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委托的原则,不得以代办为由强迫申请人委托代理业务;

(三)车管业务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的确定,由代理单位向车管所提出,取得代办员资格后凭《代办员证》,从事代办业务,应报车管所登记备案;

(四)代理单位要不断加强对代办员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教育,加强业务联系技能培训,积极认真配合车管所办理好各项车管业务;

(五)《代办员证》是代办员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管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佩带《代办员证》;

(六)代办员必须是抚州市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熟悉所代理的车管业务,思想作风好,品质端正; (七)代办员在代理业务中有吃、拿、卡、要,欺骗坑害群众利益,以代办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或以车管所名誉进行蒙骗欺诈的,除由代理单位负责外,一律取消代办员资格。

二、代理车管业务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代理工作依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开展,有明确规定不得代理申请人代办的事项擅自代办的,产生的后果由代理机构负责;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代办员资格,并责成代办机构整改; 1、在代办车管业务中欺骗、坑害群众的; 2、与“不法中介人员”相互勾结谋取非法利益的; 3、代办员使用或者伪造假证件、假手续办理业务的; 4、将代办员证转借他人从事代办业务的;

5、被群众或机动车所有人举报、投诉有侵害他人利益行为的; 6、超出代理权限代车主签字或采取虚假行为骗领机动车牌证的;

7、不文明办理业务,在车管所寻衅滋事,不服从车管所工作人员管理的; (三)有下列和为之一的,通知代理机构更换代办员,收回代办员证:

1、指导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不当、不规范,多次往返不符合业务受理要求的; 2、不如实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及各类业务用表或填写申请表错项、漏项或涂改较多的; 3、在办理业务时,代办员与代办证、身份证不一致的; 4、在代理车管业务时不佩带代办证员的。 三、本暂行规定由车管所负责实施检查管理。

市场代办牌证业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市场代办牌证业务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和守法经营的经纪人利益,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公交管[2003]133号)第15条\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代办牌证业务管理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开展车管业务代办(中介)的机构必须拥有两名以上取得机动车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过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审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合法资质,并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车管业务代办公司的代办人员代办车管业务必须经过职业道德及车管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凡达不到本条要求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可以停止该公司的业务.

三、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从事中介代办业务必须穿着各代办公司的标志服装,佩带统一制作的《上岗证》,只带证不着装或只着装不带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代办业务.发现有三次不按本规定上岗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通知其公司除名.

四、代理中介机构即代理公司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必须公开收费标准,各项收费项目要经物价,税务部门监督,核准,明码标价,张贴公布,不得有暗箱操作.其代办业务必须是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如代理人作出一些违法,违纪欺骗顾客的行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停止其代办公司的业务.

五、代理公司必须严格管理本公司招收的代办员,所有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代办业务的代办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办理中介业务当中,因不符合规定等原因遭拒绝办理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民警等工作人员争吵,软磨硬施,不得采取胁迫,贿赂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行为办理业务.

2、不得在车管所办公区域内嘻笑,哄闹,争吵,吸烟,吃零食等,以免影响大厅内正常的办公秩序; 3、不准在车管业务大厅内闲谈占用给办事群众准备休息用的桌椅,并在大厅门口乱停乱放自己的交通工具.

4、不准超过经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5、不准以代办业务为名欺骗被代理人钱财;

6、不准不同公司之间或同一公司代办员之间相互向同一被代办人争抢业务;

7、不准在不代理业务时进入车管业务大厅,不准在车管所办公区域内和车管所大门附近和道路两侧招揽业务;

8、不准强行为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管业务的人员办理业务或软缠硬磨为车主办理业务; 9、不准代办超出其公司经营项目内容的业务;

10、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各种旧机动车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不得从事报废车辆,走私车辆,来历不明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不准买卖车辆的交易活动;

11、不准私自复印,印制各种车管业务表格,严禁贩卖各种表格.

凡代办员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即通知代办公司予以除名,代办公司不按公安车辆

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停办其代办公司的业务。

六、各车管业务代办机构对车管业务大厅周围的代办秩序负有管理职责,各公司应轮流值班清理车管场所周围的非法中介人。

七、专业运输公司,汽车销售单位,各大有车单位业务人员代理本公司车管业务的,公司提供证明材料,确定一名专业工作人员代理本公司车管业务。

八、本规定由支队车管所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驾校培训质量跟踪和通报制

第一条 为解决驾驶员培训质量不高,驾校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关于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管所驾管部门和考试科每月对驾校在科目一、二、三中的考试合格率进行统计,排出每个科目的前五名和后五名,并进行公布。

第三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驾校负责人工作会以,通报本季度中排名前三和排名后三的驾校。对一年内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交通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整顿期间车管所暂停受理考试 。

第四条 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停业整顿。

第五条 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六条 加强与新闻媒休的联系,对驾校的培训合格率情况,通过新闻媒休及时的向社会公布。

关于建立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情况通报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直属大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全市机动车安全

检验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性,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经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对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情况通报机制:

1、根据职能划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交警支(大)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认真加强对全

市机动车安检行业、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车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密切配合,大力发挥各自职能的优势和主动性,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全市机动车检测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车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性。

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交警支(大)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搞好协作配

合。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车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加强农机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及省公安厅、农业局对抓好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现就我市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督职责,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做好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核发的工作。要加强对拼装拖拉机的整治,农机监理机构不得为非法拼装车辆办理入户手续。

二、加强农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对农机检查是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纠正违章、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地农机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村季节和农机作业特点,深入乡村道路进行农机安全检查,重点是检查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违章载人、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订农机事故防范措施,排查事故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要会同市农机监理所经常深入监理站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对农机监理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开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依法办事。

车辆管理所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制度

根据《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的要求及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标准,确保考试质量,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特制定驾驶人考试抽查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公安部的正确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考试员队伍管理,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标准,确保考试质量,抓好源头管理工作,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考试科科长冯夏阳为组长,副科长唐世伟、梁兵为成员的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考试科,负责对各分所考试人考试质量抽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任务与分工

(一)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工作,我所实行两级管理。支队考试科负责对各地区分所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各分所负责对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工作进行考试质量抽查。

(二)考试科和各分所应按职责分工,定期对驾驶人考试质量进行抽查。

考试科对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分所定期对本所驾驶人考试质量进行抽查每月不得少于3次,并建立工作台帐。

四、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内容及方法

(一)科目一考试检查内容:使用无纸化系统进行考试情况、考场秩序、考前点名、审核比对驾驶人档案、考试双签名制度落实情况。

(二)科目二考试检查内容:使用桩考仪系统进行考试情况、考试秩序、考前点名、审核比对驾驶人档案、考试双签名制度落实情况、填写考试不合格原因情况。

(三)科目三考试检查内容:必考项目考试情况、考试秩序、考前点名、审核比对驾驶人档案、考中看、考后评、考试双签名制度落实情况、填写考试不合格原因情况。

(四)实际道路考试检查内容:考试距离7、5、3公里执行情况、考试秩序、考前点名、审核比对驾驶人档案、考中看、考后评、考试双签名制度落实情况、填写考试不合格原因情况。

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工作可采取随车检查、发放学员调查表、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态度的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二)根据驾驶人考试质量抽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对出现的问题拿出整改意见,严格对照车管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考试员队伍的管理,进一步强化考试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考试质量,把好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

机动车交易市场信息查询制定管理

一、在车管所二楼大厅设立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专用窗口,由专人负责查询工作。 二、由车管副所长负责对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的具体管理和审批,未经批准不允许擅自查询。

三、对于机动车交易市场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的,应由机动车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及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办理查询。

四、认真落实“谁查询,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严防泄密,防止擅自导出数据。 五、未经批准,查询管理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涉及车主隐私信息泄露出去。

六、未经批准,查询管理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允许未经批准将个人密码转告他人。 七、制定信息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信息及时更新和备份,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切实保障对车管业务查询的正常实施。

车管所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机动车的管理,杜绝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行驶,依据国家关于报废车辆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企业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并在车管所办理备案手续。

二、车管所定期将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信息提前通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由企业主动与车主联系,回收车辆进行解体,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每月将回收解体的车辆信息(包括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牌号)通报车管所,由车管所在车管电脑系统进行比对。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对车辆进行解体时,要协助车管所拍摄车辆解体照片,拍摄车辆解体前、后照片各1张存档。

五、车管所机动车档案管理岗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供车辆信息和盗抢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