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下载本文

知或提供给保险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如未履行上述三项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承担责任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扣减赔款。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与有关索赔人或责任人处理损害赔偿或追偿事宜过程中,对于达成书面协议、聘请律师、委请第三方检验人、是否起诉、反诉、上诉等重大决策,被保险人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对于有关损失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重新核定金额。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索赔案件或可能引起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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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所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索赔的赔偿仅以其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的金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船舶险保险人同意将该船舶作为推定全损处理,在不妨碍船舶险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把该船舶委付给本保险人或本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 (一)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按时交付了保险费;

(二)先行支付任何责任赔款、费用或支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人另有决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六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情况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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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得知被保险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事件或事项或索赔的180天内,未将情况通知本保险人,导致本保险人无法从再保险人处摊回损失赔款的;

(二)被保险人在与索赔方或任何其他方结案一年内未向本保险人提出索赔,导致本保险人无法从再保险人处摊回损失赔款的。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除《海商法》另有规定外,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自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保险人对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已发生的保险责任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停业或破产;

(二)被保险船舶被出售、转让、光船出租、征购征用,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发生变更,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船舶灭失,或经船舶险保险人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或构成船舶失踪;

(四)被保险船舶的船舶险合同终止或解除。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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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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