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下载本文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船期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

(四)任何船舶保险合同所列的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重复保险

第九条

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是:

(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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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被保险人是期租船承租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船舶的注册船东依法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的计算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年度保险费的计算为被保险船舶总吨位与保险费率之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

保险人可以和被保险人约定最低收费吨位,被保险船舶的总吨位低于最低收费吨位的,保险人按最低收费吨位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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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填写保险人制定的投保单,并将船舶名称、船龄、船旗、船级、船舶类型、船舶注册地、航行区域及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船舶保险承保险别及期限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前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以及其他引起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需要增加保险费继续承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要按与保险人约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逾期不付的,保险人有权自欠费时起不承担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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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保险人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保险人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船舶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发生可能会使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费用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应该:

(一) 如同未保险的船东一样,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或责任,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因上述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或有权对由于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的扩大部分予以扣除;

(二) 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保护事故现场,并在任何时间将其所获知的或掌握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包括检验事宜在内的任何情况、文件或报告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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