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下载本文

物或财产所有人或其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处获得赔偿,否则保险人对此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船舶的残骸及所载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及出售或转让残骸前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将不对上述责任和费用负责;

4. 如被保险人对于残骸或货物及财产的上述责任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产生的且若无此合同或协议条款不会产生上述责任,此类合同或协议条款事先须得到保险人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将不对上述责任或费用负责。

注:本款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四)提单或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依照提单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是,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不可抗力;

2.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4. 包装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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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6. 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8. 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9.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11.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放置于船舶甲板的舱面货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12.被保险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港口或地点装卸、交付货物;

13.提单或运单的签发含有欺诈性的误述;

14.被保险人未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15.被保险船舶发生的绕航,但为抢救本船上的人员或救助其他海上遇难人员发生的合理绕航除外。

(五)碰撞责任

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1. 因碰撞事故致使他船上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而造成的污染;

2.对因碰撞事故造成他船上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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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伤亡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但是:

1.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索赔在船舶保险合同免赔额(率)项下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2. 同一被保险人的船舶发生碰撞,被保险人可按上述规定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如同两船分属不同的船东一样;

3. 如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双方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叉责任原则划分。如果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可限制责任,本条项下的索赔按单一责任原则赔付,即双方船东按碰撞责任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赔款金额并相互冲抵后赔付对方。

(六)施救和法律费用

1.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但是:

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部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此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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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表、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二)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被保险船舶的人员配备不当、技术状态、航行区域、用途不符合航行(拖航)规定或货物装载不妥;

(三)战争、内战、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政府征用、没收或因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

(四)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

(五)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武器;

(六)对大气、土地的污染;

(七)被保险船舶承运违禁品、从事非法贸易; (八)被保险船舶驶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航行区域。

第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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