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培训和学历教

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深化人才工作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综合能力和文化水平,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外出进修培训和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二、学习形式 (一)进修培训

进修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选派到国内专业院校、培训机构、科院院所、企业和上级对口单位进行3至12个月的专业性、提高性等脱产学习。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学习的内容应与本单位、本岗位的工作对口和接近。

(二)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脱产等形式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优先鼓励通过在职教育取得高层次学历、学位。

三、申报条件

(一)选派外出进修培训和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开拓创新能力强,具有发展潜质;

2. 学习的内容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单位业务密切相关;

3. 身心健康,学习结束之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以上;

4. 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 受处分期间或正被立案审查的;

3. 其他原因不符合选派和脱产学习条件的。 四、申报程序

(一)进修培训申报程序

1. 制定计划。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制定选派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计划,明确学习时间、地点、选派条件、要求等相关内容。

2. 个人申报。 根据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个人填写《X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外出进修培训人员审批表》向单位进行申报。